1390年

更新时间:2024-01-29 23:06

记录了一些世界上发生在1390年的重大事件,记载于《韵会定正》的刊行。

大事记

1390年,6月15日——科索沃战役,塞尔维亚军队被奥斯曼帝国战败

1390年,1390年:那美逊(Ramesuen)占据了清迈

1390年,中国台州夏秋大旱

1390年,明太祖洪武(二十三年)在北平行都司设立了儒学,教习武臣子弟

1390年,设广宁卫

1390年,全宁卫复叛

1390年,应昌卫复叛

1390年,知县夏则中招携流亡,佃耕官田,并上疏朝廷,请准减轻 官田租税,使农民得以安定

1390年,刚果王国建立

1390年,指挥戈预重修城掘濠,深1丈.

历史记载

《韵会定正》的刊行

《洪武正韵》刊行已久,朱元璋以其字义音切未能尽当,便命翰林院重加校正。学士刘三吾说:“前太常博士孙吾与所编《韵书》,本宋儒黄公绍《古今韵会》,凡字切必祖三十六母音韵归一。”即以其书进呈。朱元璋览而称善,于洪武二十三年(1390)十月二十日赐名《韵会定正》,且下诏刊行。

官民服饰的申定

朱元璋见朝廷官员所服之衣,多取便易,日就短窄,有乖古制,便命礼部尚书李原名、国子司业龚敩参酌时宜而存古意。李原名等奉命于洪武二十三年(1390)三月初二日,申定官民服饰:凡官员衣服宽窄,以身为度。文官衣长,自领至裔,离地一寸;袖长过手复回至肘,袖桩宽一尺,袖口九寸。公、侯、驸马与文官同。耆老、儒士、生员制同文职,惟袖长过手复回不及肘三寸。庶民衣长离地五寸,袖长过手六寸,袖桩宽一尺,袖口五寸。武职官衣长离地五寸,袖长过手七寸,袖桩宽一尺,袖口仅出拳。军人衣长离地七寸,袖长过手五寸,袖桩宽不过一尺,窄不过七寸,袖口仅出拳。朱元璋批准,命颁示中外。

潭王梓焚死

朱梓(1369—1390),朱元璋第八子,洪武三年(1370)年二岁受封潭王,洪武十八年就藩长沙。其英敏好学,善属文。曾召府中儒臣,设醴赋诗,亲品高下,赍以金币。妃於氏,都督于显女。洪武二十三年于显父子坐胡惟庸党伏诛,其不自安,朱元璋遣使慰谕,且召入见,更为恐惧,遂与妃于四月初三日焚死,年二十二,无子,国除。

京师外城筑成

洪武二十三年(1390)四月初七日,京师外城筑成。外城周一百八十里,门有十六:东为姚芳、仙鹤、麒麟、沧波、高桥、双桥,南为上方、夹冈、凤台、大驯象、大安德,小安德,西为江东,北为佛宁、上元、观音。

除百官期年奔丧之制

原规定,百官闻祖父母、伯叔、兄弟丧,俱得奔赴。洪武二十三年(1390)闰四月十二日,吏部奏言;祖父母、伯叔、兄弟,皆俱期年服。若俱令奔丧守制,或一人连遭五、六期丧,或道路数千里,则居官日少,更易繁数,旷官废事。今后除父母及祖父母承重的丁忱外,其余期年服制,不许奔丧,但遣人致祭。朱元璋批准,付诸实施。

列侯还乡

洪武二十三年(1390)五月初二日,朱元璋念列侯年老,悉遣还乡。其中有魏国公徐辉祖、开国公常升、曹国公李景隆、宋国公冯胜、申国公邓镇、颍国公傅友德六公,各赐黄金三百两,白金二千两、钞三千锭,文绮三十匹,水平侯谢成、甫雄侯赵庸、崇山侯李新、怀远侯曹兴、凤翔侯张龙、定远侯王弼、安庆侯仇正、武家侯郭英(巩昌侯郭子兴)、鹤庆侯张翼十侯,赐黄金二百两,白金二千两,钞千锭,绮三十匹。

《昭示奸党录》的颁布

洪武二十三年(1390)五月,朱元璋清除胡惟庸逆党,颁《昭示奸党录》。列二十人;李善长、胡美、唐胜宗、陆仲亨、陈德、费聚、顾时、杨璟、朱亮祖、梅思祖、陆聚、金朝兴、黄彬、华忠、王志、毛骧、于显、陈方亮、于琥。

铁册军之立

洪武二十三年(1390)六月初十日,朱元璋诏礼部制公、侯、伯屯戍百户印及敕以铁册。其初,朱元璋以公、侯、伯于国有大勋劳,每人赐卒一百一十二人为从者,称“奴军”。洪武二十三年,以公侯年老,赐其还乡,设百户一人统领其军,以便护卫,给屯戍之印,俾其自耕食,复赐铁册。告谕诸百户道:过去我与群雄并驱,于诸将中拔其出群者为师首,以统诸军。当是时发号施令,所至摧坚抚顺,敢有以五十步笑百步者斩!是令既行,三军莫敢逡巡,间有违者,法必不贷。自渡江以来,平定天下,今三十有余年,念诸将年老,今其衣锦还乡,命尔等为百夫长,各率兵百十有二人,以护卫其家。俟其寿考,子孙承袭,则兵皆入卫,置其屯戍。于是,魏国公、开国公、曹国公、宋国公、信国公、颍国公、凉国公,西平、江夏、长兴、江阴、东平、宜宁、安庆、安陆、凤翔、靖宁、会宁、怀远、景川、崇山、普定、鹤庆、东川、武定、沈阳、航海、全宁、西凉、定远、永平诸侯,皆给以兵。时号铁册军。

禁通外番

朱元璋见中国金、银、铜、钱、段匹、兵器等物,自前代以来,不许出番。而今两广、浙江、福建百姓无知,往往交通外番,私易货物。遂于洪武二十三年(1390)十月二十七日诏户部申严交通外番之禁:沿海军民、官司纵令私相交易者,严治其罪。

宴节钱的给赐

其初,朱元璋命天下有司,凡遇天寿圣节及正旦、冬至节日,各赐官吏筵宴,而有司因而科敛,扰害百姓。便于洪武二十三年(1390)九月二十四日命赐各布政司、都司、卫所、府州县各宴节钱:凡布政司有都司者千贯,府有都司者七百贯,无都司有卫者六百贯,无卫有所者四百贯,无卫所者三百贯,州有卫者五百贯,无卫而有所者三百贯,无卫所者二百贯,县有卫者四百贯,无卫有所者二百贯,无卫所者一百五十贯;卫无州县者四百贯,所一百五十贯。十一月初四日,赐在京文武官冬至节钱。

死罪输粟自赎例的制定

洪武二十三年 (1390)十二月初五日,朱元璋谕刑部尚书杨靖;自今惟犯十恶并杀人者论死,其余死罪,皆令输粟北边以自赎。力不及者,或二人、三人并力输运,仍令还家备资以行。著为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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