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神木煤矿冒顶事故

更新时间:2024-04-01 17:53

2019年1月12日16时30分,陕西省神木市永兴办事处百吉煤矿发生井下冒顶事故,21人被困。截至2019年1月13日早上6点50分,被困的21人已全部找到,确认均已遇难。

事件经过

2019年1月12日16时30分许,陕西省神木市永兴办事处百吉煤矿发生井下冒顶事故。当班入井矿工共87人,事故发生后66人安全升井,21人被困。

事件伤亡

截至2019年1月13日早上6点50分,被困的21人已全部找到,确认均已遇难。

事件处置

抢险救援

事故发生后,神木市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神木市矿山救护队和国家能源集团神东矿山救护队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援。

接到事故报告后,陕西省委书记胡和平、省长刘国中分别做出批示,要求全力以赴,科学施救,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同时做好善后工作。常务副省长梁桂带领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已经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救援,事故救援、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已全面展开。

应急管理部派出由副部长、国家煤监局局长黄玉治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开展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2019年1月13日,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政府通报称,截至2019年1月13日12时35分,百吉矿业李家沟煤矿“1.12”重大事故遇难的21名矿工遗体已全部升井。

刑事拘留

2019年1月14日陕西榆林神木公安局依法对神木市百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张某某和神木市百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家沟煤矿矿长胡某某、安全矿长王某某、生产矿长牟某某、总工程师屠某某、掘进队队长张某某6人刑事拘留,并冻结企业银行账户。

2019年1月18日,经进一步侦办,神木市公安局对百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张某某和宋某某依法刑事拘留。

终审判决

2021年1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造成21人遇难的2019年神木百吉矿业煤尘爆炸案件进行了终审判决。

该起事故性质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共造成2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788万元。事故发生后,百吉矿业、炜源公司与21名死者的家属达成补偿协议,补偿死者家属共约3200万元,取得死者家属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百吉矿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安委会主任张某锁;百吉矿业总工程师屠某德;炜源公司股东、百吉矿业掘进队长张某旭;鲁泰公司百吉项目部党支部书记、经理,煤矿矿长胡某贞;鲁泰公司百吉项目管理人员、煤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王某廷、牟某凯伙同原审被告人炜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陈某平,百吉矿业股东宋某平、张某峰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终审判处张某锁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胡某贞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处王某廷、牟某凯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事件调查

2019年2月1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报了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百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家沟煤矿“1·12”重大煤尘爆炸煤矿等事故。

初步分析,该矿506非正规连采工作面采空区及与之联通的老空区顶板大面积垮落,压缩采空区气体形成强气流,从与采空区连通的巷道冲出,吹扬起巷道内沉积的煤尘,并达到爆炸浓度,非防爆四轮运煤车点燃煤尘,发生煤尘爆炸。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违规承包,矿井将从井下综采工作面至地面原煤仓间所有系统的日常生产、运行、维护与管理承包给山东鲁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边角煤回采和矿井掘进工程承包给神木市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是违规在综采工作面采空区与老窑采空区之间布置一个连采工作面,开采矿井区域与原老窑之间煤体。

三是506连采工作面隐蔽致灾因素排查不清,掘进时未做到先探后掘,盲目采用探巷掘进,与老窑打透后仍然不停止采掘活动。

四是在采煤工作面顺槽向外随意开口掘进巷道,巷道式采煤与短壁工作面混掘混采,以掘代采,探、采交织。

五是506连采工作面使用无MA标志设备和非防爆车辆入井。

六是506连采工作面未严格执行防尘降尘措施,巷道、工作面及设备、管线煤尘堆积严重。

七是不严格执行出入井检查、登记制度,对非防爆四轮车、铲车、皮卡车入井习以为常。

八是安全培训流于形式,下井工人缺乏基本的安全常识,存在携带烟火入井、抽烟的现象。

九是爆破前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未配备专职瓦检员,由班组长兼任,未配备便携式光学瓦检仪。

十是事故发生后,人为修改监控系统数据。

相关简介

2019年1月13日,有参与救援的矿工称,施救现场漆黑一片全凭感觉施救。

李家沟煤矿2007年发起探矿时,已有相关文件规定暂停受理煤炭探矿权申请,其探矿权疑获违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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