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14 08:13
`2013年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是自2008年以来的第6届加油中国冠军联赛,由加油中国体育社区主办、全国各城市联赛组织协办。本届赛事中,每个赛区(城市赛区和大区决赛)将有2支球队晋级下一轮,即各赛区的竞技成绩冠军和精神文明冠军。
举办城市:沈阳
承办方:沈阳市皇姑区足球协会
赛事冠名:“邹城华北汽配物流城”杯
举办城市:山东济宁
主办方:加油中国体育社区、西安百领体育文化传播公司
承办方:济宁学院足球协会
举办单位:重庆
承办方:重庆优联
举办城市:西安
主办方:西安百领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举办城市:西安
主办方:西安百领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比赛场地:欧亚学院体育场
比赛时间:10月2-4日
最终名次:
2013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竞赛规程
第一章 总则
一、组织
2013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是由加油中国体育社区创办,全国各城市联赛组织协办,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足球周刊、新浪网及各地媒体联合报道的全国规模最大、影响力最大、参与人数最多、媒体最为关注的草根足球赛事。
为了将这全国最具影响力的业余赛事举办的更加完善、合理、深入民心,2013年的赛事加油中国体育社区(北京华奥互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西安百领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作,由西安百领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程承办,联赛名称改为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
二、理念
2013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倡导快乐足球、健康联赛、文明参与的理念,拒绝球场暴力,淡化锦标意识,强调以球会友、强身健体、增进友谊、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口号
快乐足球 健康联赛
目标
共同将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打造成中国的品牌联赛。
五、组委会构架
主 席:敖 铭 加油中国体育社区董事长
副主席:路梦军 加油中国体育社区总经理
刘耀武 西安城市足球联赛主席
执行主席 秘书长 :齐明 西安百领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总经理
西安城市足球联赛执行主席
执行秘书:杨 帆
法律顾问:甘军 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委 员: 喻光鑫(沈 阳)
李 毅(秦皇岛)
李 朋(北 京)
高润起(天 津)
李 亮(郑 州)
杨大志(济 宁)
胡家顺(徐 州)
陈志祥(扬 州)
覃 徽(武 汉)
姚志强(包 头)
谢 鹏(兰 州)
李 健(长 治)
王远昕(贵 阳)
吴泉生(南 宁)
何伟黎(长 沙)
朱家宝(重 庆)
竞赛委员会 主 任: 齐 明
副主任: 杨大志、吴泉生、喻光鑫、王 威
委 员: 张 让、王 东、何伟黎、谢 鹏、陈志祥、李 朋
纪律委员会 主 任:李 健、 陈 萍
委 员:李 忠、刘星阅、王 鹏、刘 健、吕哲、柴 斌、胡志刚、朱家宝、孙振勇
仲裁委员会 主 任:覃 徽、刘跃武
委 员:蔡恩伦、姚志强、李 亮、胡家顺、王远昕、高润起、李 毅、吴泉生
裁判委员会 主 任: 蔡恩伦、杨大志
委 员:刘锦瑜、张龙、崔琦、吴安喜
六、参赛方式:
1、参赛时间:确定参赛赛区后可结合实际情况来安排时间
计划时间如下
城市赛:2013年8月1日前完成
大区赛:2013年9月14-15日
全国总决赛:2013年10月3日-10月5日
2、参赛队伍:
各城市联赛队伍参赛(必须是加油中国体育社区注册球队),竞技成绩和精神文明奖第一名队伍代表其城市参加大区赛;
大区赛优胜者队伍代表其大区参加全国总决赛。
七、设立奖项:(重奖精神文明)
(一)通报嘉奖
1、对联赛中表现突出的球队经组委会研究通过chinago、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新浪网等媒体进行宣传。
2、对联赛的健康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及有重大影响力的球队或个人组委会联系当地公众媒体给予表扬报道。
(二)奖项奖励:
1、冠军 获2013CCL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总决赛奖杯一座;
2、亚军 获2013CCL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总决赛奖盘一个;
3、季军(并列) 获2013CCL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总决赛奖盘一个;
4、精神文明球队 三名 获牌匾一块 奖品或奖金待定。 (考核办法见后)
5、最佳射手 一名
6、最佳球员 一名
7、最佳组织赛区 两个
8、金哨奖 一名
9、金旗奖 两名
10、优秀裁判员 八名
11、优秀领队 两名
12、优秀队长 两名
13、优秀教练员 两名
14、优秀后勤支持奖 八名(对球队家属设立)
附:
2013年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精神文明奖考核办法
(执行)
一、目的
倡导文明参赛,坚决抵制赛场暴力和不文明行为。
二、奖励名次
精神文明奖前3名。
三、精神文明奖的几点说明
1、每支队伍的总积分为100分;
2、每支队伍的及格分数为70分;
3、分数不及格的队伍,取消精神文明奖的评选资格;
4、分数低于及格线的队伍,获得联赛的竞赛成绩前三名奖品扣除一半(若设立奖品)。
5、分数低于60分的队伍,取消该队参加年度联赛所有奖项评选资格;
6、分数低于60分的队伍,取消该队参加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该年度的所有比赛资格,判罚该球队该场、此后所有比赛均为0:3负,如果实际比分大于0:3,则以实际比赛为准。若该队要想参加次年的比赛,必须缴纳双倍的纪律保证金。
7、每场比赛结束后,双方领队除在成绩单签字外,还要为对方球队本场场上综合表现打分。认可:1分;不认可:0分。
8、每场比赛结束后,本场比赛裁判组为双方球队场上综合表现打分。认可:1分;不认可:0分。
9、每场比赛结束后,本场比赛比赛监督为双方球队场上、场下综合表现打分。认可:1分;不认可:0分。
10、每场比赛结束后,赛事组委会为比赛双方进入赛区直至离开赛区的综合表现打分。认可:1分;不认可:0分。
每支在加油中国冠军联赛注册的球队都有资格参加精神文明奖的评选,每支队伍初始积分为满分100分,及格分为70分,各队在比赛中运动员被裁判员出示黄牌一次扣1分,红牌扣3分,技术犯规两黄变一红的,扣2分,如情节恶劣,红牌罚出场的队员还要受到纪律委员会的进一步处罚,每多停赛一场(含自动停赛的场次)加扣2分。受到纪律处罚的球队及队员根据联赛纪律处罚的相关条例予以扣分。
四、考核内容
1、遵章守纪。重点考核遵守规程和领队会议有关规定,能否准时到场做好参赛准备,准时提交出场名单、保证比赛正常进行,凡有弃权的队,取消评选资格。
2、服装装备。该项重点考核球队着装是否统一整齐,有无因纠正队服号码错误、穿铁钉等情况延误比赛。
3、犯规数量。该项考核以红黄牌数量统计扣分。
4、赛场作风。该项重点考核球队是否有顽强拚搏、团队协作精神、较好发挥水平,尊重、服从裁判员判罚,尊重对方运动员,无辱骂、打架、故意伤人等非体育道德行为。
5、安全卫生。该项重点考核球队是否遵守赛场规定,出入安全,停车有序,保持场地清洁,垃圾入箱,比赛结束,清理干净休息处。
五、奖励方式:
1、具体考核由联赛组委会负责,考核组成员由赛场监督、纪律委员会、裁判组负责人、各队领队组成,每轮对各队进行一次考核(含各队自查),比赛结束,汇总全部考核结果,联赛结束时最终得分最高的获得精神文明队称号,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2、对上述每项考核内容中严格执行联赛规章制度,遵守各项要求表现突出的球队,赛场监督上报联赛组委会,组委会确认属实后给予精神文明积分上0.5-1分的奖励;对联赛的发展有特殊贡献的球队给予1-2分的奖励。
本规定解释权归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组委会所有
2013年2月
第二章 参赛资格、报名
一、报名资格及要求
(一)球队:
1、报名球队必须为加油中国体育社区注册球队,球队注册团队空间内容包括:全家福、球队历史、负责人、赞助商、球队队服展示、全体球员名单、照片、组队目的、参赛理念、队徽、历史战绩等(建立球队文化,展示球队形象,为球队全国推广做好基础工作);
2、参赛球队必须球风良好,在本城市历次足球赛中无重大违纪情况;
3、参赛球队必须自行购买保险、签署人身伤害免责协议及文明参赛协议书;
4、按赛区组织方要求按时缴纳参赛费、纪律保证金、电子报名表、电子照片名单等;
5、每队报名总人数不得超过30人,领队1人,教练员1人,医生1人,运动员27人;
6、严格遵守组织方的规定,遵守比赛章程。服从裁判,尊重对手;
7、支持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服从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组委会管理。
(二)球员报名资格
1、参赛队员必须在加油中国体育社区注册,且加入所在参赛球队团队空间;
2、参赛队员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如:心脏病、心梗、心肌炎、癫痫、精神病、脑血管病史等;
3、球风良好,在本城市历次足球赛中无重大违纪情况,不在加油中国赛事禁赛期内的队员;
4、现役职业球员(包括梯队)及退役期不满三年的队员不允许参赛;
5、同一参赛球员不得代表不同球队参加本年度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包含不同赛区的不同球队),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所有代表球队的参赛成绩,并对其个人做出相应处罚。
(三)报名时间
各赛区开赛前两周,向当地组委会上报报名资料;当地组委会收集整理后将参赛球队完整资料即时上报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组委会。
(四)一旦报名工作完成,球队队员及球队名称在本赛季所有阶段的比赛中不得变更。
二、比赛装备要求
1、 遵守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制定的服装规定。
2、 具体规定:
(1)比赛双方球队必须穿着颜色明显不同的服装(包括上衣、短裤、球袜;守门员上衣、短裤、球袜)并经裁判员认可;主队有优先选择比赛服装颜色的权利。两队确定比赛服装颜色后,裁判员会根据两队比赛服装颜色选择裁判服装颜色,如果裁判及助理裁判上衣服装颜色与守门员上衣服装颜色冲突,则守门员必须更换比赛服上衣颜色。
(2)球衣号码的颜色应与比赛服的颜色显著不同(浅色号码在深色衣服上或相反),本条尤其适用于条纹的球衣。为保证更好的视觉效果,应在比赛服保留一块纯色的位置供印制球衣号码;
(3)参赛队员上场比赛必须佩戴护腿板;
(4)参赛队员上场不得佩戴一切饰物,摘不下来的需要用胶布包裹起来;
(5)报名队员服装号码为1-99号,替换上场的队员不得使用被换下场队员的球衣;
(6)参赛队员号码必须与报名表相符,不得重号,不得无号。参赛队员出场出示参赛证,裁判组以参赛证对应秩序册进行核查;
(7)守门员上衣服装如果与其他比赛队员服装冲突,必须更换比赛服装;
(8)上场参赛队员必须有队长,且佩戴队长袖标;
(9)参赛队员足球鞋不得使用金属钉足球鞋。
三、竞赛规则与有关规定(参考执行国际足联最新规则)
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为了参赛人员的安全,规定严禁对对方球员使用铲球动作。
1、 采用中国足球协会审定的最新《足球竞赛规则》及国际足联有关规定;
2、 执行中国足球协会根据国际足联或亚洲足联的要求制定的其他规定;
3、 执行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组委会制定的《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纪律处罚条例》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3.1 比赛中规定:
(1)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每场比赛开始之前,对所有报名的运动员进行资格检查,参赛队员须携带参赛证与报名资料进行参照核对,检查不合格的运动员禁止参加比赛;
(2)比赛开始前30分钟,各队递交由负责人签名的上场11人球员名单及8名替补队员名单至第四官员;
(3)在每场比赛中,每队可报运动员19名,上场11名,替补运动员8名,可换队员8名,被替换下场的运动员不得重新被换上场;
(4)如果球队领队、教练、队医符合联赛参赛资格及规定,必须在开赛前上交的11人球员名单及8名替补名单中出现,方可作为替补球员出场。但是换人总数不得超过8人次;
(5)比赛当中需要换人时,需要向第四官员提交换人登记单,经过登记核实无误之后才可以换人。并由第四官员带领,在主裁判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侧场地中场换人,严格遵循先下后上的原则;
在中场休息期间,可以进行换人,但是必须告知第四官员换人的详细情况。如发现私自换人并不通知裁判的情况;
(1)如果替换人员是赛前上交名单内的人员,则马上令其下场履行换人程序,并出示黄牌警告该队员;
(2)如果替换人员是赛前上交名单外的人员,则马上终止比赛,当场判定对方3:0获胜,如当时比分大于3:0,按实际比分判定对方获胜;
(7)每场比赛时间为90分钟,上、下半场各45分钟(不补时);淘汰赛90分钟内踢平不进行延长期比赛,直接罚点球决出胜负。
8、关于红、黄牌的规定:
(1) 各城市赛中,同一名队员累计3张黄牌,则在第3张黄牌场次后顺延停赛一场,停赛后该队员累计黄牌数不再累计;由纪律委员会决定是否追加停赛;大区赛及总决赛中,同一名队员累计2张黄牌自动停赛一场;由纪律委员会决定是否追加停赛;
(2) 一场比赛,同一名队员受罚累计2张黄牌,将被红牌罚下,并顺延停赛一场;由纪律委员会决定是否追加停赛;
(3) 一场比赛,运动员被直接出示红牌后必须立即离开比赛场地(包括赛场周边及看台),不得回到球队替补席;由纪律委员会决定是否追加停赛;
(4) 一个赛季,同一名队员累计受罚3张红牌,该名球员将被取消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本赛季参赛资格;
9、领队、教练、队医运动员或随队球迷拉拉队凡有围攻、漫骂、侮辱、殴打或故意伤害裁判员或对方运动员的,按《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纪律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10、替补席管理:
(1) 比赛替补席每队11个坐席,替补运动员8席,球队官员3席,其他人员不得入座。整场比赛换人次数不得超过8人次,下场队员不得再次上场;
(2) 只有球队正式报名官员(领队、教练员、队医)才能在替补席就座;
管理好其替补席的秩序是球队领队的职责之一,本方替补席人员违纪,球队领队负连带责任;
四、比赛弃权和罢赛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球队属弃权:
(1) 有未报名、或未通过资格审查、或未获得﹤﹤注册参赛资格﹥﹥、或处在停赛期、或正在诉讼过程中尚未被允许参赛的运动员,代表该队参加了比赛。此球队此场比赛按弃权处理;
(2)球队迟到15分钟以上视为弃权。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球队属罢赛:
(1)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且未获得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组委会批准,未参加赛程规定的比赛;
(2)拒绝按照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组委会的安排参加补赛或改期的比赛;
(3)拒绝按照裁判员的要求,在5分钟内恢复中断的比赛;
(4)中途退出比赛。
3、弃权和罢赛的处理:
(1)一方球队比赛弃权或罢赛,另一方球队以3:0获胜,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的实际结果为准;扣除弃权或罢赛一方全部纪律保证金;
(2)如双方共同违纪致使比赛终止,取消两队比赛资格;扣除双方全部纪律保证金;
(3)中途退出比赛,所有与赛队的比分均计3:0获胜,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的实际结果为准;扣除退赛一方全部纪律保证金;
(4)赛区委员会秘书长根据有关报告向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纪律委员会提交报告,由纪律委员会做出纪律处罚。
五、对因恶劣天气及赛场秩序混乱造成的比赛中断的处理
1、因恶劣天气及赛场秩序混乱造成比赛中断,赛区应采取积极的措施尽量恢复比赛,比赛监督应及时与赛区委员会进行沟通与协商,并由比赛监督做出是否恢复比赛的决定,裁判员、双方球队应服从比赛监督的决定,如一方或双方球队不服从比赛监督恢复比赛的决定,则按一方或双方弃权或罢赛处理;按弃权或罢赛处理的球队将被扣除全部纪律保证金;
2、如比赛不能在1小时内恢复,由比赛监督做出中断比赛的决定。比赛监督征求各方意见后决定在24小时内的何时、何地进行,比赛双方领队签字确认;
(1) 补赛从比赛中断时间起恢复;
(2)比赛如不能在24小时内进行补赛,经比赛监督书面同意,球队、裁判员离开赛区;比赛监督报告赛区委员会,由赛区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3)由赛区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4)如在此过程中有违记行为,则由赛区委员会秘书长根据有关报告向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纪律委员会提交报告,由纪律委员会做出有关纪律处罚;
3、如果是某支球队制造的赛场秩序混乱,那么判罚该球队该场以及此前参加的所有比赛均为0:3负,如果实际比分大于0:3,则以实际比赛为准;该队将被永久取消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参赛资格;该支球队将被扣除全部纪律保证金。
六、比赛体育场及现场布置
1、遵守国际足联颁布的11人制《足球竞赛规则》比赛规定。有主客双方替补席;
2、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联赛期间变更比赛体育场,必须向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组委会申请并获批准;
3、场地必须放置赛事背景板1个;赛事名称横幅1条。具体位置见附件。
七、纪律与诉讼
1、纪律委员会
(1)城市赛、大区赛中的违纪行为和事件,由城市赛、大区赛纪律委员会负责处理(处理结果上报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组委会);
(2)总决赛的违纪事件,由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纪律委员会负责处理(处理结果上报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组委会)。
2、仲裁委员会
(1)联赛中的诉讼案件,由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
(2)根据国际足球联合会(FIFA)的相关规则进行申诉。全国总决赛由承办方负责人监督执行。
(3)申诉流程:
如果一支运动队要在比赛结束后或点球对战结束后正式提出抗议,领队必须:
A:比赛报告或点球对战成绩报告单签名前需要立即声明目的;
B:比赛后或点球对战结束后至当日24:00内写好申诉书并提交至本场监督处;
(4)、最终决定
A:不遵守以上其中任何一项规则将被驳回上诉;
B:在收到申诉书24小时之内该场比赛监督必须做出决定,提交书面材料并公布申诉结果;如果球队对比赛监督所做出现的决定不满意,可在知道结果后12小时内将申诉书传真至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组委会仲裁委员会;
C: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组委会仲裁委员会将在收到申诉书48小时内做出最终决定;
D:无论申请成功或失败,比赛结果将不被更改。
如果涉及到裁判员或其他人故意操纵比赛等行为的,将根据联赛处罚条例对当场裁判员以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如果涉及到裁判员或其他人技术性失误导致影响比赛结果等行为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程度给与申诉球队回复、解释或致歉。
八、经费
1、纪律保证金:
(1)所有参加城市赛的球队必须缴纳纪律保证金1000元人民币;参加大区赛的球队必须缴纳纪律保证金5000元人民币;参加全国总决赛的球队必须缴纳纪律保证金10000元人民币,用以承担本球队在联赛中的可能出现的各种经济责任。如:无故不到场,拒绝缴纳场地费,故意伤害,打架致人伤、残 ,破坏场地设施等。补偿金额不受此保证金数额限制;
(2)保证金不得拖欠,未能按时缴纳保证金的球队不能取得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参赛资格;
(3)如在整个赛季过程中不出现任何重大违纪事故,在赛季结束后将保证金退回。若出现违纪行为被扣除纪律保证金将根据情况在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媒体上公布扣除金额,不足纪律保证金数额的一周内补齐数额;
(4)每队参赛队员必须持参赛证上场参加比赛。
2、比赛费用:
每场比赛费用各组织者根据自己城市情况定。
第三章 竞赛及决定名次办法
一、竞赛办法和赛程安排
分为东、南、西、北四个赛区:
全国16个城市分4个大区,每个大区包括4个赛区,每个赛区竞技成绩和精神文明奖第一名球队代表其城市参加大区赛;
大区赛中,竞技成绩第一名队伍与精神文明球队共8支队伍抽签决定对阵形势,经过比赛产生大区竞技成绩第一和精神文明第一的球队进入全国总决赛;
东、西、南、北赛区竞技成绩和精神文明第一名共8支球队晋级全国总决赛后采取抽签决定对阵形势,最终争夺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各项奖项;
进入大区赛和全国总决赛的球队精神文明积分必须高于60分,低于60分的球队立即取消其比赛资格(参照精神文明奖考核方法);
在大区赛前,某城市赛中竞技成绩和精神文明第一名球队若因故不能参加大区赛和全国总决赛,由本城市竞技成绩和精神文明奖第二名或第三名依次代替;
在全国总决赛前,某城市竞技成绩和精神文明第一名球队若因故不能参加全国总决赛,由本大区竞技成绩和精神文明奖第二名或第三名依次代替;
7、若城市报名情况有变,可以根据参与城市实际情况调整 赛制;
8、竞赛日程由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组织委员会制定。
二、决定名次办法
1、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2、如果在小组赛所有比赛结束后,有两支或两支以上球队的积分相同,那么则根据以下标准来判定球队的最终排名:
A、在与积分相同球队的比赛中获得的分数;
B、在与积分相同球队的比赛中获得的净胜球;
C、在与积分相同的球队的比赛中获得的进球数(如果有多于2支球队的最终积分相同);
D、全部小组赛中该队的总净胜进球数;
E、全部小组赛中该队的总进球数;
F、精神文明奖分数;
G、抽签决定。
另外,如果在最后一轮之前两支球队的积分,净胜球,进球数这三个数据完全相同,而恰巧两队又在最后一场的90分钟内战成平局,那么比赛将直接进入点球决战。
第四章 比赛监督、裁判员
比赛监督
1、比赛监督
比赛监督由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组委会负责派遣,代表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组委会按照《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纪律处罚条例》、《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竞赛工作职责》指导、协调赛区工作,对比赛和赛区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评定,向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组委会负责。
裁判员
(1)加油中国冠军联赛裁判员由联赛组委会负责管理,所有执法裁判必须保证公平、公正、公开,执法态度必须认真、负责,服从联赛裁判长派遣;
(2)城市赛裁判员由赛区组委会负责派遣,大区赛必须由国家一级或国家一级以上级别裁判执法;
(3)总决赛裁判员级别为国家级或国家级以上级别,由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组委会负责派遣。
第五章 附 则
本规程由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组委会解释,未尽事宜由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组委会确定。
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竞赛工作职责
第一章 裁判长、裁判员和比赛监督员
由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承办方选派的裁判长、裁判员组成裁判工作组赴各赛场执行裁判工作任务。
一、裁判长工作职责
裁判长须思想作风好、组织能力强、身体健康、公正廉洁、严以律己、精通业务、在工作中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严格管理。
二、裁判员
严格执行《足球规则》,以及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其它特殊规定。严格履行裁判员职责,遵守联赛纪律,工作认真、坚持原则,谦虚谨慎、恪守职业道德。裁判员须认真遵守联赛的纪律,公正准确执裁;如因明知故犯发生违纪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所有执裁资格。
三、比赛监督员
由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组委会选派比赛监督员赴赛场进行巡视检查工作。
第二章 参赛运动队
一、各参赛队必须严格执行《足球规则》、《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纪律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
1、各参赛运动队领队、教练、运动员、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联赛有关规定,坚持快乐足球,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理念;
2、各参赛队要高度重视赛风赛纪、注重运动队(员)的道德和职业素质建设,尊重观众、尊重裁判、尊重对手。公正竞赛、公正竞争,杜绝赛场暴力行为,杜绝坏动作、伤人动作和报复动作;
3、全力以赴打好每一场比赛,赛出风格、赛出水平、严禁消极比赛、延误比赛和罢赛。严禁运动队人员参与赌球等赌博和其他违法活动。
二、确认参赛资格
1、所有参赛运动员必须符合“2013年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规程”的规定;
2、每队可报30名队员,所有队员参赛资格必须符合“2013年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规程”的规定,在每轮比赛赛前确认参加本场比赛的运动员。
第三章 附则
本规定解释权归加油中国城市冠军球联赛组委会所有。
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纪律处罚条例(执行)
第一条 为保证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健康、稳定、有序发展,杜绝违反公平竞赛、违背体育道德的行为发生,维护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以及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组委会、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合作伙伴、参赛运动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和《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等文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主办单位依据本条例对参赛运动员、教练员、裁判长、裁判员、工作人员、运动队等违反竞赛纪律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条 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组织委员会下设的纪律委员会负责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处罚工作,处罚决定由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主办单位发布。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纪律委员会在接到比赛监督员、裁判长、赛场监督人、裁判员等赛后24小时内上交的书面报告后,依据有关条例,在经过“调查、认定事实、分清责任”的基本上,将在48小时内做出处罚决定。对严重的违纪、违规而未得到有关方面书面报告的事件,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主办单位在核实情况后,有权参照本条例做出必要的追加处罚的决定;
第四条 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纪律委员会下设的监督组专门负责对裁判员、裁判长的监督评工作。监督组对裁判员、裁判长的临场工作表现进行客观评价。
第五条 处罚的种类
(一) 警告或严重警告;
(二) 网站通报批评或内部通报批评;
(三) 扣除精神文明奖分数;
(四) 取消相应奖项评选资格;
(五) 停止参加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比赛若干场或取消参赛资格;
(六) 取消注册资格或注册资格若干年;
(七)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各类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本赛季停赛处罚未执行完的场数顺延至下赛季执行。
第六条 裁判员依据《足球竞赛规则》和比赛事实做出的临场判罚及产生的结果,不在本条例处理范围内。声像等可作为调查违纪、违规事件和进行处罚的参考依据。
第一章 运动员违纪、违规的处罚条例
第一条 运动员(包括外籍球员)参与或组织赌球活动并打假球或“默契球”的,除了对该运动员所在运动队通报批评、扣分外,还将取消该运动员本赛季全部比赛参赛资格和联赛注册资格;
第二条 运动员在赛场与球迷发生言语冲突或做出不文明的手势或肢体动作引发事端(造成观众秩序混乱、叫骂、投掷杂物等),对联赛造成不良影响者,处以通报批评、取消本场比赛资格,追加停赛3-5场、扣除其球队精神文明奖积分8分;
第三条 运动员在赛场与球迷发生言语冲突或做出不文明的手势或肢体动作引发事端,并升为双方的肢体冲突(也包括由此引起的双方球迷间的冲突),对联赛造成重大影响者,处以通报批评、取消本场比赛资格、追加停赛3-5场和或取消本赛季所有比赛参赛资格,扣除该队精神文明奖积分10分;
第四条 运动员在赛场发生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并取消本赛季全部比赛参赛资格以及联赛注册资格。扣除精神文明奖积分20分,比赛积分6分;
第五条 运动员第一次因不服从裁判员的判罚或管理导致观众骚动进而谩骂或攻击裁判员,给联赛造成负面影响的,当场红牌罚下并处以追加停赛2-6场,对该运动员所在运动队扣除精神文明奖积分4分;在同一个赛季中,运动员个人累计第二次违反的,处以取消该名队员本赛季及以后各赛季参赛资格,扣除该队精神文明奖积分8—16分;
第六条 一名运动员与对方运动员或教练员及运动队工作人员有侮辱性、挑逗性、恐吓及威胁性语言的,或持球攻击对方身体,或向对方吐口水,或做不文明手势和动作等侮辱性、攻击性行为的,视具体情节和影响,处以通报批评、取消本场比赛资格和或追加停赛2-5场,对该运动员所在运动队扣除精神文明积分4分;在同一个赛季中,全队个人累计第二次违反的,视具体情节和影响,处以追加停赛直至取消该运动员本赛季所有比赛参赛资格、扣除该队精神文明奖积分8分,取消以后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所有比赛参赛资格;
第七条 两名及两名以上运动员与对方运动员或教练员及运动队工作人员有侮辱性、挑逗性、恐吓及威胁性语言的,或持球攻击对方身体,或向对方吐口水,或做不文明手势和动作等侮辱性、攻击性行为,或围攻对方运动员的,将视具体情节和影响,对每一名当事运动员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本场比赛资格和或追加停赛直至本赛季结束、对该运动员所在运动队扣除精神文明奖积分20分,比赛积分6分;
第八条 运动员出于报复目的,故意推搡或拉倒对方,或对对方队员有意使用背后拉、钩、绊等恶意动作,造成对方队员猛烈摔倒者,不管临场裁判员是否对此进行了判罚,主办单位经调查认定属恶意伤人行为仍然可给予追加处罚:警告、通告批评、停赛1-3场,对该运动员所在运动队进行扣除精神文明奖积分6分。在同一个赛季中,运动员个人第二次及以上出现上述情形的,处以通报批评、追加停赛3-6场,扣除该队精神文明奖积分15分;
第九条 凡故意对比赛监督员、裁判长、裁判员、比赛监督等官员和工作人员有侮辱性言行或无理举止,视具体情节,处以当场停赛、通报批评、追加停赛2-5场、对该运动员所在运动队扣除精神文明奖积分4分;有顶、推搡、击打、踢、踩等故意伤人行为,处以通报批评、扣除该队精神文明奖积分12分取消本赛季所有比赛参赛资格和在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的注册资格;
第十条 不论何种原因,球队席上的替补球员在未经裁判员允许的情况下不得擅自进入场内,否则,除裁判员有权按照规则做出必要的判罚外,联赛组委会有权视情节对违反条例进入场地的替补球员做出追加处罚:通报批评和/或停赛1-3场、对该名违规运动员所在运动队扣除精神文明奖积分3分;
第十一条 比赛期间,双方各一名运动员(包括替补球员,下同)出现打架,将给予当事运动员以下处罚:通报批评、追加停赛3-6场、扣除该队精神文明奖积分8分;
第十二条 比赛期间,一方有两名(含)以上运动员出现打群架,根据情节,给予当事运动员追加停赛6-10场和/或直至取消本赛季所有比赛参赛资格和在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的注册资格,扣除该队精神文明奖积分20分,扣除全部纪律保证金;
第十三条 比赛期间,出现一队运动员怂恿、煽动观众向场内投掷杂物或其他严重扰乱赛场秩序的行为,或出现一队运动员向观众席上投掷杂物、做下流手势或辱骂观众或冲上观众席等行为者,给予当事运动员以下处罚:通报批评、追加停赛2-6场或直至本赛季比赛结束并取消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参赛资格,扣除该队精神文明奖积分4分;
第十四条 比赛期间,运动员因发泄不满、脚踢、拳击、用球棍等物品毁坏比赛场馆内的设施、器材等物品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通报批评、无限期停赛;损坏赛场比赛器材、广告机(板)、桌椅、球门、护网等设施者,除照价赔偿外,还将处以通报批评、无限期停赛和扣除球队精神文明奖积分16分,扣除该队全部纪律保证金;
第十五条 运动员在场上公开指责、辱骂裁判员或到记录台无礼责问、挑衅闹事、干扰记录台工作,造成观众骚动和/或比赛中断者,当场红牌罚下。根据当场情节和造成的影响,处以通报批评、追加停赛3-10、扣除该队精神文明奖积分8分;
第十六条 包括所有参赛队运动员在内累计出现第二次及以上在场上公开指责、辱骂裁判员或到记录台无礼责问、挑衅闹事、干扰记录台工作,造成观众骚动和/或比赛中断者,处以通报批评、停赛直至本赛季比赛结束、并取消在加油中国冠军联赛的注册资格,扣除该队精神文明奖积分16分;
第十七条 所有参赛队队员必须持参赛证上场比赛,若未携带参赛证经联赛组委会确认该队有此队员方可上场。但要对该队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若出现第二次,扣除精神文明奖积分0.5分(每人、每次);
第十八条 所有参赛球队队服必须统一,参赛队员单人单号,无号重号者严禁上场参赛。若出现本队队员借用球衣或与本球队服装不统一现象,对该球队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扣除精神文明积分1分(每人、每次);
第十九条 上场参赛队员必须列队上、下场,若有拒绝列队者,对该队给予通报批评、扣除该队精神文明积分1分(每人、每次);
第二十条 联赛期间,运动员出现了本条例中没有预见到的不良行为并且给比赛或联赛造成了不良或严重后果,联赛纪律委员会有权按照程序在本条例的处罚种类和标准范围内参照相关条例进行处理,处理意见报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组委会审批。
第二章 教练员及领队违纪、违规的处罚条例
第一条 教练员、领队在赛场出现违法乱纪行为,给联赛造成重大影响的,对其当事人处以通报批评、取消本场比赛资格、对该当事人所在运动队扣除精神文明奖积分;另视情节,保留进一步追加处罚权利;
第二条 教练员、领队参与或组织赌球并指使或授意球(每人次)队打假球或“默契球”,取消当事人本赛季联赛参赛资格、扣除该队精神文明奖积分20分,扣除全部纪律保证金;
第三条 裁判员、裁判长等联赛工作人员未到赛场报到的,或者到达赛场后,参赛运动队教练组成员或运动队工作人员主动联系(如打电话、发短信、授意他人等)与裁判员、裁判长联赛工作人员发生非工作接触,或参与组织宴请、送礼、消费甚至贿赂等活动意图谋求不当利益,对有此行为者,处以通报批评、取消本场比赛资格和本赛季联赛参赛资格、扣除该队全部纪律保证金;
第四条 在一个赛季中,教练组成员或运动队工作人员第一次出现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联赛要求参加的联赛工作会议、联赛总结会或其它各类会议的,处以警告、对该当事人所在运动队扣除精神文明奖积分10分;涉及奖金和奖品队伍的扣除50%;累计出现第二次及以上的,处以通报批评、扣除该队精神文明奖积分20分,涉及奖金、奖品的队伍全部扣除并对其球队追加停赛2场;
第五条 教练员或运动队有关工作人员在赛前技术会或在接受媒体采访等场合公开指责裁判员工作,无端评论主办单位、赞助商或其他联赛参与者,给联赛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当事人处以通报批评,对该当事人所在运动队扣除精神文明奖积分10分,对当事人追加停赛3场;累计第二次及以上违反,处以通报批评、扣除该队全部纪律保证金。取消本赛季联赛参赛资格、以及下赛季报名资格;
第六条 比赛中或在比赛休息期间,教练员或运动队有关工作人员第一次出现公然对裁判员的判罚表示不满,在场上公开指责、辱骂裁判员或到记录台无礼问责、挑衅闹事干扰记录台工作,无论是否造成观众骚动和/或比赛中断,只要临场裁判长或比赛监督员有书面材料予以证实,将处以通报批评、追加停赛1-3场、对该当事人所在运动队扣除精神文明奖积分4分;
第七条 比赛中或在比赛休息期间,教练员或运动队有关工作人员累积出现第二次(及以上)公然对裁判员的判罚表示不满,在场上公开指责、辱骂裁判员或到记录台无礼问责、挑衅闹事干扰记录台工作,无论是否造成观众骚动和/或比赛中断,只要临场裁判长或比赛监督员有书面材料予以证实,将处以通报批评、追加停赛5场、扣除精神文明奖积分10分;
第八条 比赛期间,不论何种原因,球队席上的教练组成员或运动队有关工作人员在未经裁判员允许的情况下不得擅自进入场内,否则,除裁判员有权按照规则做出必要的判罚外,主办单位有权视情节对违反条例进入场地的教练组成员或运动队有关工作人员给予以下追加处罚:通报批评和或停赛2-5场、扣除精神文明奖积分4分;
第九条 联赛期间,第一次出现教练员或助理教练员对场上运动员多次出现不服从裁判员的判罚和管理,对球队席替补球员、运动队工作人员擅自进入比赛场地,采取怂恿、放任的态度或管理不力,或为这些行为辩解的,该队教练员将承担管理不力的责任,处以警告、对该所在运动队扣除精神文明奖积分2分;
第十条 联赛期间,教练员、领队累计两次(及以上)出现第九条情况的,处以通报批评、追加停赛5场、扣除精神文明奖积分5分;
第十一条 比赛期间,教练员成员或运动队工作人员与对方球员或教练组成员、运动队工作人员有侮辱性、挑逗性、恐吓及威胁性语言的,或向对方吐口水,或做不文明手势和动作等侮辱性、攻击性行为的,视具体情节和影响,处以通报批评、取消本场比赛资格或追加停赛1-3场、直至取消本赛季所有比赛、取消在联赛的注册资格,扣除该队精神文明奖积分3分;
第十二条 在比赛中出现打群架(包括球队替补席成员),教练组成员未予积极制止或制止不力,该队的领队和教练员将分别被处以:通报批评、追加停赛5场、扣除精神文明奖积分、扣除该队全部纪律保证金、取消参赛资格以及在联赛注册资格。情节严重者,有权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比赛中断后,教练组成员或运动队有关工作人员因不满裁判员的判罚和/或其它各种理由,以其行动阻碍比赛重新开始,除按照规则判罚外,还要对有关人员处以通报批评、追加停赛3-5场、扣除该队精神文明奖积分12分;经裁判员提醒无效,确认为罢赛的,有关人员还将受到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联赛参赛资格、扣除本场所有比赛费用;
第十四条 联赛期间,教练组成员或运动队有关工作人员凡故意对裁判员、裁判长、比赛监督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指责,或有侮辱性言行或无理举止,视具体情节,处以通报批评、追加停赛2-5场、扣除该队精神文明奖积分4分;有顶、推、击打、踢、踩等故意伤人行为,视具体情节,处以通报批评、停赛10-15场和或取消本赛季联赛参赛资格,扣除球队精神文明奖积分10分—20分,取消在联赛的注册资格。情节严重者,有权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联赛期间,教练组成员或运动队有关工作人员出现了本条例中没有预见到的不良行为并且给比赛或联赛造成了不良或严重后果的,联赛纪律委员会有权按照程序在本条例的处罚种类和标准范围内参照相关条例进行处理,处理意见报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组委会审批。
第三章 裁判长违纪、违规的处罚条例
第一条 裁判长参与或勾结裁判员、运动队、运动员共谋赌球活动者,取消本赛季和下赛季工作权利、从处罚之日起未来五年内不得担任城联组织的各项比赛任务。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条 裁判长在联赛中应全面履行主办单位赋予的管理职能,不能胜任此项工作的,取消本赛季工作权利;
第三条 裁判长在联赛不能有效地履行工作职责,第一次出现赛前技术会工作不到位,或赛场秩序出现问题后处理不力、控制失当的,处以警告、停止联赛工作3轮;
第四条 裁判长在联赛中不能有效地履行工作职责,第二次(及以上)赛前技术会工作不到位,或赛场秩序出现问题后处理不力、控制失当的,处以警告、取消本赛季工作权利;
第五条 裁判长对裁判员在联赛中出现的工作失误监管不力、听之任之,扣除裁判长本周报酬;
第六条 裁判长重复出现对裁判员在联赛中出现的工作失误监管不力、听之任之影响联赛形象的,扣除当月报酬,取消本赛季工作权利;
第七条 裁判长对参赛队成员和观众有不文明举止、有侮辱性、指责性语言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通报或内部通报批评、停止4轮联赛工作权利;
第八条 裁判长有破坏团结、拨弄是非行为的,处以警告、停止联赛工作10轮;
第九条 裁判长有破坏团结、拨弄是非行为影响极坏者,取消本赛季和下赛季工作权利,从处罚之日起未来两年内不得担任在联赛组织的各项比赛任务;
第十条 对比赛监督组、运动队、媒体等方面反映不足意见比较集中的裁判长,视情节处以警告、取消本赛季和下赛季工作权利;
第十一条 裁判长在比赛录像或媒体报道中出现随地吐痰、抽烟等不雅举止的,处以通报批评、停止联赛工作4轮;
第十二条 裁判长在比赛场地与观众、工作人员、记者等发生言语、身体冲突和摩擦、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通报批评、停止联赛工作5轮、取消本赛季工作权利;
第十三条 裁判长在执法的比赛中出现偏袒一方或有意操纵比赛,对联赛造成不良或严重后果的,撤销裁判长职务,取消本赛季和下赛季工作权利;
第十四条 裁判长在执法的比赛中出现态度不端正,与观众、队员、教练、领队等发生言语、身体冲突和摩擦、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通报批评、撤销裁判长职务,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本赛季工作权利和下赛季工作权利;
第十五条 联赛期间,裁判长出现了本条例中没有预见到的不良行为并且给比赛联赛造成了不良或严重后果的,联赛纪律委员会有权按照程序在本条例的处罚种类和标准范围内参照相关条例进行处理,处理意见报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组委会审批。
第四章 裁判员违纪、违规的处罚条例
第一条 裁判员有意操纵比赛胜负,或明显有意偏袒一方者,或收受或索取运动队、赞助单位及相关人员贿赂的;处以并不限于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执裁资格。情节严重的,进行进一步追加处罚。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条 裁判员违法乱纪,受到公安机关处理的,取消本赛季执裁资格并不限于该处罚;
第三条 裁判员不服从组委会领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委会活动或条例活动的,取消本赛季和下赛季执裁资格;
第四条 裁判员对参赛队成员和观众有不文明举止,有侮辱性、指责性语言者,处以通报批评、停赛8轮或取消本赛季和下赛季执裁资格;
第五条 裁判员搅动观众和参赛队成员间的情绪,或和参赛队成员或观众发生肢体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者,处以通报批评、停赛10轮和或取消本赛季和下赛季执裁资格;
第六条 裁判员破坏团结、拨弄是非、影响极坏者,处以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及下赛季执裁资格;
第七条 在同一场比赛中,裁判员对一起明显事件出现明显与自身等级不相符的错判、漏判、反判并引起球队不满和、或部分观众骚动,但经过和同伴磋商后予以纠正者,处以警告、停赛3轮;
第八条 在同一场比赛中,裁判员对一起明显事件出现明显与自身等级不相符的错判、漏判、反判并引起球队不满和、或部分观众骚动,但未影响比赛胜负颠倒的,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停赛5轮。同一场比赛中,裁判员第二次出现上述情况的,处以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执裁资格;
第九条 在一场比赛中的关键时刻,裁判员明显的一次错判、漏判、反判直接颠倒比赛胜负的,处以并不限于: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执裁资格、扣发本次比赛补贴;
第十条 裁判员对比赛中出现的各类违纪、违规事件或违反体育道德的恶意伤人动作不敢管理或处理不当,导致赛场秩序失控,引起不良后果的,处以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执裁资格;
第十一条 裁判员对比赛中出现的各类违纪、违规事件或违反体育道德的恶意伤人动作不敢管理或处理不当者,处以警告、停止执裁5轮;
第十二条 对运动队、赞助单位、监督组、媒体等方面反映不足意见比较集中的裁判员,视情节处以警告、停止执裁5-10轮直至取消本赛季和下赛季执裁资格。裁判员在电视转播或比赛录像中出现随地吐痰、抽烟等不雅举止的,处以内部通报批评、停止执裁5轮;
第十三条 裁判员出现不按条例着装、故意污损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标识、诋毁赞助商形象等情况的,处以警告、停止执裁5-10轮;
第十四条 联赛期间,裁判员出现了本条例中没有预见到的不良行为并且给比赛或联赛造成了不良或严重后果的,联赛纪律委员会有权按照程序在本条例的处罚种类和标准范围内参照相关条例进行处理,处理意见报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组委会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本条例只适用于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
第二条 所有处罚自联赛主办单位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生效,主办单位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条 本条例未能详列的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在赛前或赛后(场内或场外)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联赛纪律委员会可参照《全国足球竞赛处罚规定》或与之相近似的条款予以处罚;
第四条 本条例由加油中国城市足球冠军联赛组委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本条例自2013年4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