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内蒙古矿业公司安全事故

更新时间:2023-11-17 21:39

2019年2月23日8时20分许,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超员承载违规车辆运送工人时发生井下车辆伤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2人死亡,28人受伤。2019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发布《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23”井下车辆伤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对63名有关责任人给出处理意见。

事故经过

2019年2月23日8时20分许,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旗银漫矿业公司人员运送车辆往井下运送工人过程中车辆发生事故。

事故伤亡

截至2019年2月24日,事故该造成20人死亡、30人受伤。其中15人当场死亡,1人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4人在医院救治过程中死亡,其余30名伤者在全力救治。

截至2019年2月24日,该事故已造成21人死亡(其中新增1人为24日凌晨3:19去世),29名受伤人员在接受救治,伤者体征基本平稳。

截至2019年2月25日,该事故已造成22人死亡,28人受伤。

事故处置

事故发生后,受伤人员被送医救治,所有受伤人员,已在锡林郭勒盟医院、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安排救治。涉事企业相关人员已被控制。锡林郭勒盟委盟行署和西乌旗委旗政府紧急组织力量开展相关工作,自治区领导已赶赴现场进行指导。

2019年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召开锡林郭勒盟“2·23”重大事故新闻发布会,内蒙古自治区成立由政府常务副主席任组长的“2·23故调查组,着手开展事故调查,将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不放过任何一个环节、任何一个细节,彻查有关方面的责任。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同时,还将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2019年2月24日,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基础司司长裴文田就该事故初步暴露出的安全问题进行了披露。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奔赴事故现场,对事发现场进行勘察,同时也听取了企业和地方政府的情况介绍,从掌握的情况来看,工作组认为涉事企业存在多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核查中,工作组还发现该企业严重违反了停产复工要求。在春节前期,企业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停产,而事实上企业在2019年1月15号就进行了停产,春节过后从2019年2月13号又擅自进行了复工,导致大量人员下井,发生这次重大的人员伤亡事故。

2019年2月25日下午,西乌旗“2·23”安全事故已有新进展,事故责任人已有10人被刑事拘留,其中1人已取保候审。

2019年2月27日晚上9点,锡林郭勒盟纪委监委宣传部发布信息: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公司“2·23”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中,西乌珠穆沁旗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高晓波,西乌珠穆沁旗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司全成,西乌珠穆沁旗林业草原局党组书记、局长姚玉清(原任西乌珠穆沁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西乌珠穆沁旗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包凤山,西乌珠穆沁旗安全生产综合执法局局长高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9年3月2日消息,经国家、自治区医疗专家组集体会商会诊决定,对此次事故中的部分伤员,分两批转入内蒙古人民医院和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实施治疗康复。今天早上6点30分,首批6名患者,在医疗专家的陪护下,从锡林浩特市出发,计划今天下午3点左右,抵达内蒙古人民医院。

截至2019年3月2日,西乌旗银漫矿业公司“2·23””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中22名遇难者抚恤赔偿工作已结束,遗体全部火化。

2019年3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宣布,该院依法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锡林郭勒盟“2·23”重大事故11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19年10月23日报道,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日前发布《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23”井下车辆伤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对63名有关责任人给出处理意见。

2019年2月23日8时20分许,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井下车辆伤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2人死亡,28人受伤。

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分公司违规使用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识、采用干式制动器的报废车辆向井下运送作业人员。事故车辆驾驶人不具备大型客运车辆驾驶资质,驾驶事故车辆在措施斜坡道向下行驶过程中,制动系统发生机械故障,制动时促动管路漏气,导致车辆制动性能显著下降。驾驶人遇制动不良突发状况处置不当,误操作将挡位挂入三挡,车辆失控引发事故。事故车辆私自改装车厢内座椅、未设置扶手及安全带,超员运输,加重了事故的损害后果。

同时,事故调查组提出了对63名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其中,事故车辆驾驶人张赢等3人,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分公司实际控制人接邾清等22人,司法机关拟追究其刑事责任;锡林郭勒盟盟委副书记、盟长霍照良等9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其余有关责任人也分别给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组还建议,给予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分公司等6家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

此外,针对该事故,事故调查组从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承包单位施工安全管理、大力淘汰落后设备和推广先进装备及工艺等7个方面,给出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事故原因

2019年2月26日,内蒙古锡林郭勒盟“2·23”重大事故调查组发布初步调查结果,事故主要原因系企业网上非法购置运输车辆,并私自将运输地面人员的车辆用于井下运输,且事发时车辆严重超载。

“2·23”重大事故发生后,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以政府常务副主席为组长的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据调查组成员张玉国介绍,初步调查结果显示,发生事故的企业在网上非法购置运输车辆,且该车辆没有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志,没有经过相关机构的检测检验,企业把运输地面人员的车辆用于井下运输也系严重违规。同时,企业还严重违反了安全设施设计规定,把措施斜坡道用于井下人员输送。此外,事故车辆的核载人数不超过30人,但事发时实载50人,属严重超载。

调查组还发现,发生事故的企业把安全生产责任全部转嫁给了外包施工队伍,并违反了停产复工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张玉国说,该企业此前向有关部门报告其春节期间不停产,但实际上1月15日就进行了停产。2月13日,企业擅自复工,但没有进行安全监管报备,严重违反了停产复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基层安全监管人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不强,特别是在特殊节点的安全管理、春季停产复工的过程中,还没有全部掌握实情。

张玉国表示,调查组将依法依规全力查明事故原因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按照调查工作的整体安排,力争在10至15天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

据介绍,内蒙古已派出12个专项工作组奔赴全区12个盟市,在全区范围内对有斜坡道竖井的企业进行隐患全面排查。对于即将复工复产的企业,内蒙古将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

2019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发布《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23”井下车辆伤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分公司违规使用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识、采用干式制动器的报废车辆向井下运送作业人员。事故车辆驾驶人不具备大型客运车辆驾驶资质,驾驶事故车辆在措施斜坡道向下行驶过程中,制动系统发生机械故障,制动时促动管路漏气,导致车辆制动性能显著下降。驾驶人遇制动不良突发状况处置不当,误操作将挡位挂入三挡,车辆失控引发事故。事故车辆私自改装车厢内座椅、未设置扶手及安全带,超员运输,加重了事故的损害后果。

事故问责

2019年3月18日,内蒙古银漫矿业事故11名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

2019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事故调查组对63名有关责任人给出处理意见。其中,事故车辆驾驶人张赢等3人,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分公司实际控制人接邾清等22人,司法机关拟追究其刑事责任;锡林郭勒盟盟委副书记、盟长霍照良等9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其余有关责任人也分别给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组还建议,给予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分公司等6家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

市民献血

2019年2月23日深夜,由于救治事故伤者导致用血量大增,锡林郭勒盟中心血站库存已低于血站警戒线。锡林郭勒盟中心血站对外发布血液库存告急的消息。

2019年2月24日早晨,很多看到消息的市民,冒着零下10多摄氏度的严寒,赶往献血点为“2·23”重大事故伤者献血。

截至2019年2月24日16时,锡林郭勒盟中心血站发布的数据显示,已有220多人献血,采集全血6.8万毫升,机采血小板9个治疗量。

案件审理

2020年11月13日9时,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23”井下车辆伤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所涉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经营罪以及相关职务犯罪等4起刑事案件,对事故单位涉案18名被告人、2名非法经营罪被告人以及2名相关职务犯罪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企业人员在生产、作业及监督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案车辆的经营者,未取得回收报废车辆的资质,非法经营报废车辆,扰乱市场秩序;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到位。上述犯罪行为导致井下车辆伤害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均应依法予以惩处。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一审判决。

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被告人接邾清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

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另外十七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免予刑事处罚不等的刑罚。

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福洲、张华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对国家公职人员司全成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姚玉清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分别依法判处刑罚。

部分被告人同时被处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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