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11 17:03
2020年8月3日17时30分左右,湖北省仙桃市西流河镇蓝化有机硅有限公司丁酮肟车间发生闪爆事故。
2020年8月3日17时30分左右,湖北省仙桃市西流河镇蓝化有机硅有限公司丁酮肟车间发生闪爆事故。
截至2020年8月3日19时,火势已被扑灭,受伤人员均已送往医院治疗,失联人员正在搜救中。
截至2020年8月3日21时,事故致5人受伤,4人失联。
截至2020年8月4日7时,事故造成6人死亡(其中1人为受伤医治无效死亡,5人为失联人员)、4人受伤(其中1人伤情较轻已出院,3人正在救治,无生命危险)。
事故发生后,仙桃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公安、消防、应急、环保、市场、卫健等部门赶到现场,调集14台消防车、100余人开展救援。成立了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统筹指挥、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的事故现场调查处置组、医疗救治组、环境监测组、问题整改组等8个工作专班,分别连夜安排部署、组织实施。市安委会连夜下发《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2020年8月4日上午,仙桃市召开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全市各地、各部门、相关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改。
2020年8月4日,仙桃市蓝化有机硅有限公司已全面停产整顿,相关部门正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2021年3月29日,湖北省应急管理厅网站发布《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仙桃市蓝化有机硅有限公司“8·3”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结案的通知》。
2020年8月3日17时39分29秒,仙桃市西流河镇蓝化有机硅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344.18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的规定和应急管理部要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于8月7日成立了湖北省政府仙桃市蓝化有机硅有限公司“8·3”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总工会、省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和科学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了《仙桃市蓝化有机硅有限公司“8·3”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见附件)。《事故调查报告》按程序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事故调查结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仙桃市蓝化有机硅有限公司“8·3”较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请你市各有关单位依法依规落实《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并将落实情况分别报送省纪委监委和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三、仙桃市委、市政府及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并将落实情况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附件:仙桃市蓝化有机硅有限公司“8·3”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陈隽,男,蓝化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 年 8 月 12 日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2.袁明,男,蓝化公司事故车间主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 2020 年 8 月 12 日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3.杨金鹏,男,蓝化公司生产部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 年 8 月 12 日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4.彭汉华,男,新蓝天公司总经理(副总裁),于 2020 年 9月 2 日被仙桃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陈隽,蓝化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责成省应急管理厅依法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行政处罚。
2.邵明磊,蓝化公司安全总监。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公司持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责成蓝化公司依照公司管理规定给予处罚,并将结果报仙桃市应急管理局;责成省应急管理厅依法依规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3.刘俊,蓝化公司安环科副科长。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及《湖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组织部署工作不力,对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抓得不严不实,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责成蓝化公司依照公司管理规定给予处罚,并将结果报仙桃市应急管理局。
4.肖俊平,中共党员,蓝化公司执行董事、事故车间违法建设期间任蓝化公司董事长。未认真履行执行董事和董事长安全生产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责成蓝化公司依照公司管理规定给予处罚,并将结果报仙桃市应急管理局;责成仙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1.蓝化公司系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责成省应急管理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行政处罚。
2.新蓝天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责成省应急管理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建议问责单位。
1.责成仙桃市委、市政府向湖北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责成仙桃市应急管理局向仙桃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责成仙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仙桃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4.责成仙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向仙桃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5.责成西流河镇党委、政府向仙桃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据初步调查发生原因是,操作工在清理分层塔内积液时,没有彻底将分层塔底部丁酮肟盐酸盐排放至萃取工序,导致大量丁酮肟盐酸盐随上层清液进入产品中和工序,进入1#静置槽继续反应,反应热量在静置槽中累积,静置槽没有温度监测及降温措施,丁酮肟盐酸盐发生分解爆炸。事故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
(一)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超量的丁酮肟盐酸盐在相对密闭空间急剧分解放热,能量得不到有效释放,导致爆炸。
(二)企业方面原因。
1.仙桃市蓝化有机硅有限公司,违法组织生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事故车间未制定分层器工序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职责不明,异常处置流程缺乏可操作性;未认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风险管控能力低下,应急演练不到位;对作业人员操作技能培训不到位;异常状况下指挥与处置能力严重不足。
2.湖北新蓝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蓝化公司的控股股东,违法建设厂房并安装相关生产设备设施,在将厂房和设备设施移交蓝化公司后,未督导蓝化公司完善相关建设手续,对蓝化公司启用事故车间进行生产失管,对蓝化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不力。
(三)有关部门方面原因。
1.仙桃市应急管理局,对化工企业安全监管不力,对蓝化公司违法生产制止不力。
2.仙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执行建设领域法律法规不力,对建设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稽查不力,对长期存在的违建行为失察失管。
3.仙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未深入贯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指导推进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力,履行蓝化公司行业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
(四)地方党委政府方面原因。
1.西流河镇,对新蓝天公司违法建设制止不力,对蓝化公司违法组织生产监督检查不力;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全面摸排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不力,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彻底;对镇安监办工作人员配置不足的问题未能及时解决。
2.仙桃市,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安全发展红线意识不强,领导、组织、监督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打非治违”与安全监管工作不力。
(五)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仙桃市蓝化有机硅有限公司“8·3”爆炸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