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8-01 08:39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简称CIFA)是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全国性中介组织,于2000年9月6日在北京成立。它是我国各省(市、自治区)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组织、国际货代物流企业、与货代物流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的社会团体,亦吸纳在中国货运、运输、物流行业有较高威望和影响的个人。CIFA拥有会员近700家,其中理事会成员89家,各省市团体会员27家。包括各省市协会会员计6000多家。代表着整个货运代理行业。
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我国国际货代物流行业的管理;
维护国际货代物流业的经营秩序;推动会员企业间的横向交流与合作;
依法维护本行业利益;保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促进对外贸易和国际货代物流业的发展;
为行业培训现代货代物流人才,提升行业人员素质,增强行业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以民间形式代表中国货代物流业参与国际经贸运输事务并开展国际商务往来,参加各种国际行业会议。
协会在商务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行业管理工作。
根据原外经贸部《关于赋予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相关职能的批复》(【2000】外经贸发展字第1184号)、《关于委托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发证及换证工作的通知》(外经贸部贸促函【2002】第798号)两个文件的精神,协会负责对在京的各有关中央企业申请成立货代公司或申请扩大经营范围、增资扩股、股权变更等进行初审;对在京的各有关中央企业申请在异地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负责在京的各有关中央企业的年审工作,并负责对全国范围内本行业的年审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和调查核实;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的发证及换证工作;负责组织货代从业人员资格培训与考试并代发上岗资格证书工作。
CIFA成立以来,在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方面,在倾听、反映货代物流企业呼声,坚决维护其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得到了政府部门、货代物流企业及社会各界的肯定和认同,为促进货代物流行业发展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承办的FIATA2006上海年会取得圆满成功,受到了国内外与会代表的盛赞;连续九届举办“中外货代物流企业洽谈会” ,已形成国际行业品牌,为中外货代物流企业搭建了交流与合作的平台;商务部货代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参与修订,进一步规范了行业管理,实现了与国际接轨;申请并取得FIATA有关使用、印制、分发其运输单证的授权,在全国开始推广FIATA单证,提高了我国货代物流行业的国际竞争力;邀约保险公司全球性价比最优的货代责任保险条款,并以保费低廉、索赔及时等优势通过保监会报备,有效地帮助货代企业减少风险获取更多的业务机会;货代物流企业百强排名及信用评价的开展,促进了行业建设与发展;组织实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能够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信息与动态;组织货代物流从业人员的国际、国内资格证书培训考试,提高了行业整体素质。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组织架构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英文名称:
CHINA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S ASSOCIATION,缩写:CIF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及从事与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有关的单位、团体、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对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管理;提供对行业企业的服务;维护国际货运代理业正常经营秩序;推动会员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依法维护本行业利益;保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健康稳步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
主管单位商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15号楼10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的法规政策,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管理。
二、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对国内外市场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统计、分析,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提供建议。
三、了解会员开展业务的情况和企业所遇到的困难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团体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建议,积极协助企业解决经营中的问题,保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制定行业自律准则,建立健全信用评价机制,制止非法经营和不公平或不正当竞争,维护行业正常经营秩序。
五、受主管部门委托,开展以下工作:
制订和推行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操作规范及服务质量要求等。配合主管部门积极推行标准并进行监督指导,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组织业内从业人员的国际和国内职业培训和考试,颁发证书,并举办与国际货运代理相关的专业培训,以提高本行业的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逐步与国际接轨。
六、代表本行业与国内外相关政府部门、货主、承运人及其国外代理等组织进行协调,保护行业利益,维护行业信誉。
七、代表本行业参加国际性同行业组织,出席有关国际会议,与各国和地区的同行业组织建立业务联系,促进国际间的合作和交流。
八、组织相关的学术研究和讨论,依据国家规定出版会刊、相关书籍和杂志。
九、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指:
(一)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现代物流业务及相关业务、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其他重点城市的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办事机构审核无异议;
(三)秘书长和常务副会长签字;
(四)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决议认可;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按届换发)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代行会员大会在闭会年度听取并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
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理事会由不少于50位理事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每四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二、理事候选人由下列方式产生:
(一)协会所属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为理事候选人;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部分重点城市的国际货运代理
协会,经过书面申请和协会秘书长审核无异议后,为本协会的理事候选单位,可推荐一名理事候选人;
(三)具有一定规模,成立三年以上的会员企业,经书面申请
和协会秘书长审核无异议后可成为理事候选单位,推荐一名理事候选人;
(四)被提名为协会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人选的为理事候选
人。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
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候选人由如下成员组成:
(一)协会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推荐的常务理事候选人;
(二)理事会中担任理事三年以上的成员单位经推荐或书面申请和协会秘书长审核无异议后,为常务理事候选人;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其他重点城市的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经过书面申请和协会秘书长审核无异议后,为常务理事候选单位,可推荐一名理事候选人;
(四)协会会长、专职副会长及秘书长为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协会聘请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担任名誉职务。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协会日常议事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一年可召开若干次或以通讯形式召开。
1、会长办公会组成人员为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2、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或其委托全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3、会长办公会的职责是:
(1)提名换届候选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2)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3)讨论和解决行业或协会面临的突发性的紧急和重大问题;
(4)研究确定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依照程序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9月3日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