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7-21 19:10
gpp,即优良药房工作规范(Good Pharmacy Practice)。1978年阿拉木图(Alma-Ata)初级卫生保健宣言指出:健康是基本人权,得到尽可能高水平的健康是全世界的一个最重要的社会目标。初级卫生保健必须提供促进健康、预防、治疗疾病和康复服务。
1978年阿拉木图(Alma-Ata)初级卫生保健宣言指出:健康是基本人权,得到尽可能高水平的健康是全世界的一个最重要的社会目标。初级卫生保健必须提供促进健康、预防、治疗疾病和康复服务。
世界卫生组织(WHO)与国际药学联合会(FIP)自1988年起至1997年联合召开了一系列会议,讨论了药师在卫生保健事业中的作用。特别是在1988年和1993年召开的二次“药师在医疗保健中的作用”的国际会议,会议研究了药师的责任和各国不合理应用卫生资源的现状,提出了“药学服务”即Pharmaceutical care的理念。认为药师有责任对病人提供药物及其用法的客观可靠的忠告,并积极参与疾病的预防和促进健康。因此由药师提供的药学服务,是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近20多年来,药师的作用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药师已不再仅仅是药品供应和调剂者,无论是在医院或社会药房中,在实验室,药厂或研究单位,药师是提供医疗卫生保健的队伍中的一员。
WHO和FIP认识到药师在卫生保健工作中的责任和重要作用,FIP提出了应面向病人和社会提供全面的药学服务(Pharmaceutical care)这一理念。为了不断地以高标准为病人的利益和社会服务,必须通过发展专业、充分发挥药师的作用来达到更好的效果。因此,制订GPP也就是要努力通过发展和提高药师自身药学专业技术,不断提高药学服务质量,促进健康,促进病人自我保健,正确提供药品及其他医疗用品,改善处方行为及药品使用,并使其得到最好、最合理的利用,达到高标准为病人和消费者利益服务的基本目的。
1992年 FIP 根据“药学服务” 或称“药学监护”(Pharmaceutical Care)的理念起草了GPP 规范“优质药房工作规范”。
1993年FIP东京世界药学大会上通过了“GPP”宣言。并在东京理事会上通过了这一国际规范,希望各国政府和药学组织以此作为本国制订GPP的依据。
GPP是衡量药师为病人或消费者服务的标准,即药师在药品供应、促进健康、提高病人自我保健和改善处方质量等活动中贯彻“药学服务”(Pharmaceutical care)的具体标准。
FIP 发展中国家GPP(优质药房工作规范)制订
FIP的社会药房执行委员会因感到需要帮助发展中国家的社会药房建立工作规范,于1992年成立了工作组以制订适合发展中国家的GPP指导原则。工作组在调查了67个发展中国家的社会药房情况,得到了大量资料后,制订了发展中国家的GPP指导。FIP发展中国家的GPP于1998年9月提交FIP执行委员会正式批准。
为帮助发展中国家药师实现优良药房工作,FIP的社区药师执行委员会设立的工作组经过几年努力制定了发展中国家的GPP。主要有四方面内容:人员、教育培训、标准、立法和国家药物政策。
1、人员:目的是让所有的人都能得到药学服务。在发展中国家中药师的数量严重不足,药学人员的服务水平也各地区参差不齐。所以发展中国家的GPP建议分步骤提高该地区药学人员的水平,即服务水平达到一步,再提高一步,最终达到每个人都能直接得到药师的服务。为此,必须让政府认识到药学服务质量的重要性和价值,这样他们才会重视,并拨款在一个较高水平上培养和培训更多药学人员。
培训:目的是使国家拥有足够的经过培训的药学人员, 要求最终是药师数量的增加。每一水平的培训应该与其提供的服务和药物使用相适应。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培训可以在国内或国外进行,并且要根据不同服务水平分步骤进行。应给药师和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和发展专业的机会。
3、标准:除房屋设施及条件外,对优良药房工作操作规定了较详细的要求,包括调剂、装药的容器、标签、对病人用药的说明、发药记录、健康信息、患者咨询和药学服务、自我药疗、医药产品等的标准。
4、立法与国家药品政策:立法的目的是建立国家GPP政策并贯彻实施。在WHO指导方针的基础上制定国家药品政策,建立适当的基本用药目录。
发达国家的情况要好得多,这些国家的受教育程度高,药师数量多,药房的工作条件好,水平高。因此,开展GPP较普遍,药学服务开展较好,如欧洲、美国及其他地区一些发达国家。FIP于1993年9月在日本东京药学年会上通过了GPP宣言,并拟定了规范,成为各国制定本国GPP的基础。在1993年东京的FIP理事会和社会药师分会场上热烈讨论了“药学服务”(Pharmaceutical Care)这一新课题。
2002年,新西兰药学会颁布了新西兰优良药房工作的业务能力标准,共分七部分。
第一部分:要求药房工作以专业的方式进行,即药房工作的各个方面要有专业性。无论言行举止、操作、处理问题、语言沟通、文化氛围、道德规范等均应有专业水平和风格。
第二部分:要求药师在全面药学服务的情况下,促进合理用药。达到最佳的治疗效果。因此,药师需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与病人沟通的能力,药房要有各种必要的参考书。
第三部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保健的技能。如能劝告和建议病人增进健康减少疾病的方法。
第四部分:药师都要有组织安排自己工作的能力。有责任性、有工作效率、能与同事保持有效的工作关系、且药师要为保持、发展和更新药房工作的标准操作程序做出贡献等等。
第五部分:药师有研究和提供信息的能力。以优化用药,促进健康为目的,向病人提供文献证实的信息。解释如何安全用药。因此,要有参考书和电脑数据库等可以查询。药师的研究应以工作场所为基础的,即以实际工作为基础的研究。
第六部分:调配药品的能力。包括处方药与限药师配发的药品,以及包括临时配制的药品。尚须具备识别有问题的处方能力,识别药品的能力。总之,要有调剂处方的全面的专业知识及能提供病人用药知识,指导合理用药。
第七部分:制备非无菌(普通)制剂的能力。药师能临时制备少量普通制剂,如霜膏、油膏、栓剂、合剂、溶液和混悬剂,知道制剂的制备原则和步骤,制剂组方的原理,执行制剂操作规程等。
新加坡的优良药房工作规范Guidelines for Good Pharmacy Practice
1996年,新加坡的“优良药房工作规范”(Guidelines for GPP)是在过去有关“药师优良调剂工作规范”(Guidelines on Good Dispensing Practice for Pharmacists)的基础上,加入药学服务(Pharmaceutical Care)有关内容而制定并公布的。
该规范指出药师作为卫生保健专业工作人员在病人和消费者的药物使用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和责任。 认为药师应该为病人和公众提供全面的和高水平的药学服务和药学技术操作,并为此作出承诺。该规范的内容包括:
1、引言
2、药房业务区适用性:提出了对药房业务区房屋、空间、调剂工作台、橱柜、药架等条件,以及安全和保安方面等的要求。
3、设备:提出了各种设备清单、要求。
4、清洁和卫生:对工作人员的着装、个人卫生、操作时的清洁卫生做出了规定。
5、药品储存:有药品储存要求及条件。
6、调剂:要求药师要亲自或指导所有药物的调剂,包括药品的选择、调配以及咨询。并对药师干预、包装和标签、用药咨询等均有详细要求。
7、调剂差错:指出调剂差错有多种形式,并提出减少差错的措施。
8、调剂者的职责:
9、药房的药品销售:包括仅在药房发售的药品(Pharmacy only medicine,P)和一般药品目录的药品,GSL(即OTC药品)。提出销售这些药品的人员要求,销售时提供用药咨询等要求。
10、健康促进:提出药师应该从事促进健康和疾病预防工作,他们具有这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如检查血压和血糖,劝告戒烟,检查血胆固醇等。并附有促进健康指南。
11、继续教育
12、药学服务(或称药学监护)Pharmaceutical Care:指出药师应努力给病人提供最高标准的药学服务,以提高病人的生活质量。并附有较详细的药学服务(或监护)措施指南。
13、药师的伦理道德守则:药师在任何时候都要以病人的健康为重,力求专业服务达到并保持最高水准,忠于职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等。
14、药师助理/技术员
15、参考资料:药房中药师应有一些适宜的参考书和药品资料,并列出了卫生部建议零售药房应备的书目。
16、附录:有重新分类的药物使用方案、病人用药记录(药历)、医师咨询函、消费者健康检查记录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的解释。
2001年3月新加坡卫生部与新加坡药学会又联合公布了“药房工作标准”(Pharmacy Practice Standards)是对优良药房工作规范的进一步详细且具体化,是新加坡医疗机构药房和社会药房药师们实行药学服务工作中保持高水平的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