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8-28 04:36
为了支持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审核,需要制定环境审核员资格要求指南。本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1996年10月1日颁布,同时还颁布有ISO14010和ISO14011标准。此三项标准与 ISO14004 一道为ISO14001 提供了技术支持,为环境审核,特别是环境管理体系的审核提供了标准化、规范化的程序,对环境审核员提出了具体要求 。此三项标准的公布将进一步推动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的开展,使环境审核系统化、规范化,并使环境审核具有客观性、公正性。
本指南对环境审核员和审核组长的资格提出了要求,它对内部和外部审核员同样适用。不包括审核组的人员构成及遴选准则,关于这方面参阅ISO14011。
注:本指南是和环境审核的通用原则(ISO14010)和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ISO14011)同时制定的。如果ISO制定了关于其他类型环境审核的详细指南,可能需要对本指南进行修订。
本指南引用下列标准的有关条款,鼓励依据指南达成协议的各方尽可能采用下列标准。
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
ISO14010环境审核指南--通用原则
ISO14011环境审核指南--审核程序--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ISO14001和ISO14010中的定义与下列定义均适用于本指南。
注:关于环境管理的术语与定义见ISO14050
具备从事环境审核资格的人员。
具备主持与从事环境审核资格的人员。
国家或国际承认的学位或同等资格,通常是在完成了中等教育之后,通过止少三年的全日制或与之相当的业余学习后取得的。
国家教育体系中继初等(或基础)教育之后的那一部分,其毕业与升入大学或同类院校直接衔接。
审核员应具备必要的工作经历,这些经历应有助于发展下列方面(部分或全部)的技能和学识:
a. 环境科学与技术;
b. 设施运行的技术因素与环境因素;
c. 环境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有关要求;
d. 进行审核所依据的环境管理体系与标准;
e. 审核程序、过程与技术。
仅接受过中等教育或同等学历
除上述要求外,审核员还须接受正式培训和在岗培训,取得从事审核的能力。这类培训可由审核员所在组织提供,也可由外部组织提供。
应采取适当的作法来证实通过培训所获得的能力。附录A中提供了这方面的示例。
正式培训课程应有:
a. 环境科学与技术;
b. 设施运行的技术因素与环境因素;
c. 环境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有关要求;
d. 进行审核所依据的环境管理体系与标准;
e. 审核程序、过程与技术。
如果通过认可的考试或有关专业资格鉴定证实其从业能力,可免于正式培训上述部分或全部课程。
审核员应接受总共相当于20个工作日的环境审核在岗培训,并参加至少4次环境审核。这一培训应当是在审核组长的监督与指导下参与者环境审核的全过程。在岗培训须在连续三年内完成。
审核员须持有教育、经历和培训的客观凭据。
审核员应具备以下(但不仅限于)个人素质与能力:
a. 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能够清楚地表达概念和意见;
b. 有效开展审核工作所需的人际交往能力,如交际能力、变通能力、倾听能力等;
c. 履行审核员职责所需的保持充分独立性与客观性的能力;
d. 有效开展审核工作所需的个人组织能力;
e. 根据客观证据做出正确判断能力;
f. 对开展审核的国家和地区的习俗和文化的灵活反应能力。
审核组长应是对保证有效管理与领导审核过程所需的个人素质与技能有透彻理解并能加以应用的审核员,此外,他还应满足下列附加要求:
--参加的全过程环境审核,总共补加15个工作日,至少有三次完整的环境审核,同时,其中至少有一次是在审核组长的监督与指导下担任执行审核组长。
或者
--通过面谈、观察、旁证和(或)评定等方式,考察他在质量保护程序下推行的环境审核活动,证实他在审核方案管理或其他方面的素质与技能。
应在连续三年内满足以上对审核组长的附加要求。
审核员应确保具备下列方面的最新知识,以保证其能力:
a. 环境科学与技术;
b. 设施运行的技术因素与环境因素;
c. 环境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有关要求;
d. 进行审核所依据的环境管理体系与标准;
e. 审核程序、过程与技术。
审核员应身体力行ISO14010中规定的职业守则与有关的道德规范。
如果审核员不能在履行职责时运用所需的语言有效地进行交流,而又没有得到相应的语言帮助,则不得参加审核工作。必要时,应配备具有所需语言能力的人员帮助沟通,此人不必为可能影响审核进程而承受压力。
环境审核员资格评价
(提示性附录)
总则
本附录为按照本指南的规定对环境审核员资格进行评价提供指导。
评价过程
本指南可用于建立与运作一个评价过程,目的是对环境审核员的资格进行评价,该过程可在审核员所从事的审核项目管理部门内部,也可在其外部进行。
这一过程应在对审核运行具有最新认识和经验的人员主持下进行。
对环境审核员的评价过程应遵循质量保证程序。
对教育、工作经历、培训和个人素质的评价
应有任凭说明审核员已经接受、具备并仍然保有本指南中规定的教育、工作经历、培训和个人素质。评价过程应包含下列一些方法:
a. 与候选人面谈;
b. 书面和(或)口头或其他适当方式的评定;
c. 审阅候选人写的材料;
d. 向候选人过去的主管部门和同事等了解情况;
e. 示演角色;
f. 实际审核条件下的考察;
g. 审查本标准中规定的教育、工作经历和培训的记录;
h. 考虑专业证书与资格。
环境审核员注册机构
(提示性附录)
总则
本附录提供关于建立注册机构的指导,以确保环境审核员注册的始终一致性。
审核员注册
如果需要建立一个具有上述作用的机构,该机构应当是独立的,且下列原则对其适用。
该机构可直接行使为环境审核员注册的职能,也可以认可其他组织根据本指南要求从事环境审核员注册工作。
该机构应遵守本指南附录A中的规定建立评价过程。这一过程应遵循质量保证程序。
该机构应保有一份现已合乎本指南的环境审核员注册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