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1-26 12:22
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Pharmacy Intravenous Admixture Services,简称PIVAS):是指在符合国际标准、依据药物特性设计的操作环境下,经过药师审核的处方由受过专门培训的药学技术人员严格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全静脉营养、细胞毒性药物和抗生素等静脉药物的混合调配,为临床提供优质的产品和药学服务的机构。
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下称静脉用药调配中心),:药学部门依据医师处方或用药医嘱,经药师适宜性审核,在洁净环境下对静脉用药进行调配,可直接供临床使用的操作全过程,是“药品调剂”组成部分。
提升静脉输液成品质量,促进临床静脉用药安全、有效、经济、适当。
1、通过审核处方与用药医嘱,发挥了药师专业技术特长,提高了输液质量,提升了合理用药水平
2、改善了职业暴露,保护医务人员免受危害药物伤害,有利于保护环境、防止危害药物的污染
3、便于药品管理,减少浪费,可防止药物过期浪费,降低医院成本。
4、明确了药师与护理人员的专业分工与合作,把护士从日常繁杂的输液工作中解脱出来,护士有更多的时间用于临床 护理, 提高护理质量。
5、保证静脉药物的调配质量和静脉用药安全
6、药物集中调配,节省了人力资源
总之,PIVAS先进的静脉药物配置技术和药师全面参与临床合理用药是现代医院药学服务的重要内容,对全面提升医院的管理水平和药物治疗水平起了重要作用。
随着现代医药科技的发展,液体药物静脉输注的治疗模式已由开放式半开放式向着全密闭式的输液方式转换。在世界制药行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实施,使药品在生产的全过程中,以质量为核心,进行全生产过程的动态管理控制,以保证生产出优质的药品。在药品流通环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实施,使药品在采购、储存、配送的过程中,药品质量也能得以保证。
目前,医院的临床用药:药物的溶解、混合调配均在非洁净的环境中进行,而输液则在半开放的状态下进行,由此所造成的药物污染、配伍不合理、药物不良反应、交叉感染、交叉耐药,以及操作人员长期吸入或接触化疗药品、抗生素等药物而导致身体损害等问题则无可避免。长此以往,不仅会降低药物的临床疗效,甚至引发严重的事故,同时还会损害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这种先洁净后污染的情况使得优质药品在临床用药过程中不能保证质量和发挥应有的疗效。
为解决上述问题,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既PIVAS应运而生。1969年,世界上第一所PIVAS建立于美国俄亥俄州州立大学医院。随后,美国及欧洲各国的医院纷纷建立起自己的PIVAS。静脉药物配置中心在发达国家是医院药学工作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我国第一个静脉药物配置中心于1999年在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建立。此后广东、上海、江苏、山东及其他省市也相继建立静脉药物集中调配中心,至今全国已建立中心几百家以上。
我国卫生部2002年颁布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中指出:要根据临床需要逐步建立全静脉营养(TPN)和肿瘤化疗药物等静脉药物配置中心,实行集中配置和供应。2010年4月国家卫生部颁布了《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随着规范的执行,越来越多的医院正在建立静脉药物配置中心。
临床医师开具静脉输液治疗处方或用药医嘱→用药医嘱信息传递→药师审核→打印标签→贴签摆药→核对→混合调配→输液成品核对→输液成品包装→分病区放置于密闭容器中、加锁或封条→由工人送至病区→病区药疗护士开锁(或开封)核对签收→给患者用药前护士应当再次与病历用药医嘱核对→给患者静脉输注用药。
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应当设于人员流动少的安静区域,且便于与医护人员沟通和成品的运送。设置地点应远离各种污染源,禁止设置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周围的环境、路面、植被等不会对静脉用药调配过程造成污染。洁净区采风口应当设置在周围30米内环境清洁、无污染地区,离地面高度不低于3米。
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内应当有足够的照明度,墙壁颜色应当适合人的视觉;顶棚、墙壁、地面应当平整、光洁、防滑,便于清洁,不得有脱落物;洁净区房间内顶棚、墙壁、地面不得有裂缝,能耐受清洗和消毒,交界处应当成弧形,接口严密;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静脉用药调配中心洁净区应当设有温度、湿度、气压等监测设备和通风换气设施,保持静脉用药调配室温度18℃~26℃,相对湿度40%~65%,保持一定量新风的送入。
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分为洁净区、辅助工作区、生活区分开,相对独立
1、百级洁净区:层流工作台、生物安全柜
2、万级洁净区:二次更衣室、普通药品调配间、危害药品调配间
3、十万级洁净区:一次更衣室、洁净清洗间
4、控制区:审方打印区、摆药区、成品核对包装区
5、普通区域:普通更衣室、办公室、会议室、二级药库、配送等待区、空调机房、物料间等。
1、静脉用药调配中心负责人,应当具有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责任心强,有一定管理能力。
2、负责静脉用药医嘱或处方适宜性审核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临床用药或调剂工作经验、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负责摆药、加药混合调配、成品输液核对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从事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接受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定期接受药学专业继续教育。
5、与静脉用药调配工作相关的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对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或患有精神病等其他不宜从事药品调剂工作的,应当调离工作岗位。
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和标准操作规程。
1、各岗位的岗位职责
2、各工作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
3、卫生清洁、人员健康、培训及设备管理制度
4、质量检查与监控制度
5、各项记录与文件管理制度
6、差错事故、安全管理制度
7、药品、医用耗材和物料的领取与验收、储存与养护、质量检查、盘点、药品报损等管理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静脉调配中心的审核、验收和批准工作。由设区的市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需要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时,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验收、批准,并报省卫生厅备案;由省卫生厅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需要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时,由省卫生厅负责审核、验收、批准。申请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的医疗机构,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静脉用药调配中心设置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静脉用药调配中心负责人、负责静脉用药医嘱或处方适应性审核人员的学历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4、静脉用药调配相关工作制度和规范(复印件);
5、按照《规范》要求,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接到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验收、批准工作。经审核合格,同意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的,应在申请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