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

更新时间:2024-06-17 20:21

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简称“QDLP”),是指以自有资金认购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试点基金的境内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获得试点资格及对外投资额度的基金管理企业发起设立试点基金,并在中国境内面向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募集资金,试点基金以募集资金开展对外投资。通过资格审批并获取额度后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向境内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试点基金投资于境外一级、二级市场。

基本概念

QDLP,即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是符合QDLP相关政策法规的投资者。

QDLP基金管理人,是指通过资格审批并获取额度后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向境内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试点基金投资于境外一级、二级市场。

QDLP基金,即QDLP投资者认购的私募基金产品,是指QDLP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并在获批的额度范围内向QDLP投资者募集的有限合伙型基金,在境内募集人民币资金,投向海外市场。

历史沿革

2013年,根据国家有关部署,上海率先启动QDLP试点,聚集了一批国际知名资产管理机构,有效配合了国家金融对外开放,促进了国内私募基金生态环境的完善。第一批6家境外大型对冲基金公司共获得3亿美元QDLP额度,分别是英仕曼、元盛资本管理、美国橡树资本、城堡投资、奥氏资本、肯阳资本,每家对冲基金公司分获5000万美元额度。

2015年3月,5家境外资管公司获得第二批QDLP资格,额度均为1亿美元。获得额度的机构分别是瑞银全球资产管理、德意志资产及财富管理、野村资产管理、EJF Capital、世邦魏理仕全球投资公司。同年9月,第三批QDLP试点启动,4家基金公司获得试点资格,包括上投摩根、广发钧策、黑石、惠理资本,每家获批的额度1亿美元。

2018年,上海重启QDLP试点,允许投资海外另类资产,包括对冲基金、REITs基金、不良信用资产等标的,摩根资产管理等外资机构获得了第四批QDLP配额。

2020年1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QDLP对外投资试点。

2021年1月,重庆市宣布正式获批开展QDLP对外投资试点,试点额度为50亿美元。3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青岛市开展QDLP对外投资试点,首批获得30亿美元的试点额度。同年,江苏省获批开展QDLP对外投资试点,试点额度为50亿美元。

相关政策

2015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374号)规定:“四、深化以粤港澳为重点的区域金融合作…支持港澳地区机构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业务,募集区内人民币资金投资香港资本市场。支持港澳地区机构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业务,参与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

2019年8月,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印发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6号),其中第三条第(四)款第8项规定:“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研究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工作。”

2020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0〕95号),规定:“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试点。允许港澳机构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有序推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和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试点,支持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对上述QFLP、QDLP/QDIE试点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由内地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联合评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021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银发〔2021〕84号),规定:“(六)探索适应市场需求新形态的跨境投资外汇管理。…将海南自由贸易港纳入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给予海南自由贸易港QDLP试点基础额度,每年可按一定规则向其增发QDLP额度。”

2021年4月8日,海南省金融监管局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海南市场监管局、海南证监局印发了《海南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其中,第十四条规定:“试点基金的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试点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境内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标准:(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投资者可视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三)投资于所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以合伙企业、契约等形式,通过汇集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试点基金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试点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试点基金。”

2021年7月,《重庆市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对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正式发布。

2021年10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规定:“支持开展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

2021年11月,广东省政府发布《广东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这标志着广东全省均可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QDLP)试点。

2021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印发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规划的通知》(银发〔2021〕312号)规定:“探索适应市场需求新形态的跨境投资管理,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业务试点。”

2022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银发〔2022〕60号),其中第三条第十款规定:“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稳步推进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允许按照余额管理模式自由汇出、汇入资金,通过股权、债权等形式,在境内开展政策允许的各类投资活动,探索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

2022年5月,先后有汉领资本、建银国际、鼎晖投资、集富亚洲(二期)四家机构申请参与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贝莱德基金、安中投资两家机构申请参与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在贯彻落实本市疫情防控要求的同时积极响应市场需求,会同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外汇局上海市分局等相关部门,及时调整试点联合评议流程,通过线上评议的方式,做到风控不松懈,服务不掉线,业务不延期。

2022年6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13号),第十六条规定:“支持推进外汇管理改革,探索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等政策试点,支持粤港澳三地机构合作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

2022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印发《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嘉兴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银发〔2022〕260号),规定:“在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前提下,支持境外发起的私募基金试点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投资境内科创企业股权,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内机构试点通过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等参与境外科创企业并购。”

2022年12月,商务部印发《广州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商资发〔2022〕212号),规定:“深入实施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和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

2023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金融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3〕41号),其中第五条第二十二款规定:“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推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拓宽合作区内主体境外投资渠道,提高跨境金融资产配置能力。在广东省统筹下给予合作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基础额度,每年可按一定规则向合作区单独增发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额度。”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