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01 00:27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是一个知识产权政策。
说明:
1.本政策业已生效。
2.所有获得ICANN认证的,负责注册以.com、.net、.org结尾的域名的注册服务商(registrars)均已接受本政策的管辖。某些国家顶级域名(如.nu、.tv、.WS等)的管理者也接受本政策的管辖。
3.该政策是域名注册服务商(或者某些国家顶级域名的管理者)和客户(域名持有人或注册人)之间的约定。在本政策中,“我方”指代域名注册服务商;“你方”指代域名持有人。
1.目的:
本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政策”)已经由ICANN所采纳,并以附件的形式成为你方提交的注册协议中的一部分。该政策标明的一系列相关术语和条件,将适用于在你方与除我方(域名注册服务商)以外的任何其他方之间发生的,由于你方的域名注册及使用行为而引发的争议。在本政策第四段项下的解决程序将适用本政策下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该程序可见诸于网址:www.cann.org/udrp/udrp/—rules—24oct99.htm,该程序同时还适用相关联的争议解决管理机构(或称眼务提供者)的补充规则。
2.你方的陈述责任:
你方在向域名注册机构申请注册一个域名、要求保留或更新一个使用中的域名时,必须向域名注册机构做如下陈述和保证:
1)《域名注册协议》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和准确的;
2)尽你方所知,确信对该域名的注册将不会侵害或危及任意第三方的权益;
3)该域名的注册并非出于某种非法目的;
4)你方并非在明知将会违反有关法律或规定的情况下使用该域名。
就域名注册是否侵害或危及他人的权益而言,你方负有完全责任。
3.撤销、转让和变更:
基于下列情况,域名注册机构有权撤销、转让和变更域名注册:
1)根据本政策第8条的规定,域名注册机构收到你方或你方的授权代理人所提交的书面通知或适当的电子形式的通知,要求域名注册机构采取此类行动;
2)域名注册机构收到对于该域名争议具有有效管辖权的法庭或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或裁定的指令,该指令要求域名注册机构采取此类行动;
3)域名注册机构收到的,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就涉及你方的此类争议,依据本政策或本政策将来的版本裁决而作出的指令,该指令要求域名注册机构采取此类行动。此处的“政策”为ICANN所认可;
4)根据《域名注册协议》或其他合法原因。
4.强制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本段标明了你方必须提交由强制性行政程序解决的争议类型。这一程序将由明列于以下网址所载有的名录中的一个争议解决机构(服务提供者)来受理,网址为:www.icann.org/udrp/approved—providers.htm。
a.提起域名争议的条件。在一个第三方(投诉方)依据程序规则,向一个适格的争议解决机构,对你方提起指控之时,你方即应被要求加入这种强制性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同时,还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i)被提起争议的域名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具有误导性的相似;且
(ii)你方对该域名本身并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的利益;且
(iii)你方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为恶意。
投诉人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过程中对于以上三种情形的同时存在,应负举证责任。
b.恶意地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行为。从第四段(a)(iii)的涵义出发,如果发生了相应的情形,专家组有权判定是否属于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类:
(i)有证据证明,你方注册或获得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者或所有者的竞争者出售、出租或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域名,以期从中获取扣除了与你方持有域名的相关费用之后的额外收益;或者
(ii)根据你方自身的行为,即可以证明:你方注册或获得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标和服务标记的持有人通过一定形式的域名在互联网络上反映其商标;或者
(iii)你方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是破坏竞争对手的正常业务;或者
(iv)以牟取商业利益的目的出发,你方故意以连接源、赞助者或联接者的形式造成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品或服务标记间的混淆,从而诱使互联网络用户访问你方的网站或者其他联机地址,以及订购你方的产品或服务。
c.如何在受到投诉时证明并维护你方关于注册域名的合法权利。当你方受到投诉时,请依据程序规则的第五段来决定你方应如何加以应对。在以下并且不限于以下情形发生时,如果经过专家组的认定,可成为你方伸张自己的权益和合法利益的抗辩理由:
(i)在得知发生了域名争议之前,你方已将域名或与域名相关的名称用于,或可以被证明准备将之用于善意地提供的合法的商品或服务之上;或者
(ii)你方虽然没有拥有与域名相应的商标或服务标记,但因所持有的域名已被广为人知;或者
(iii)合理使用域名或出于非商业目的合法地使用域名,同时不存在误导消费者或玷污相关商品商标或服务标志的企图。
d.选择争议解决机构。由投诉人从ICANN认定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中选择,并由该机构负责争议的解决。除非发生了如第四段(f)所描述的联合或合并的情形。
e.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启动和专家组成员的任命,由《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程序规则》另作规定。专家组负责对于域名争议的裁定。
f.域名争议的合并。当投诉人和你方之间存在多个域名争议时,投诉人和你方均有权向一个单独的专家组申请合并解决争议,并由最初任命的专家组负责域名争议的裁定。该专家组可以依据其独立判断将任何此类的争议加以合并处理,前提是此类争议将适用本政策或为ICANN接受的本政策的未来版本。
g.费用。依据本政策,服务提供者(争议解决机构)就提交专家组解决的争议而收取的任何所需费用,都由投诉人承担。但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第五段(b)(iv)款规定的情况下,专家组成员由1名扩充为3名时,全部费用由投诉人和你方平均分担。
h.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的免责条款。ICANN和域名注册机构现在及将来都不组织或参与于任何有专家组涉入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对由于专家组的裁定而引发的任何结果皆不承担责任。
i.救济措施。投诉人通过专家组的裁定可以获得的救助仅限于将被诉你方的域名予以撤销或将其转让给投诉人。
j.通知和公告。争议解决机构应将争议解决专家组就由与你方相关的域名争议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及时通知相关的域名注册机构。所有基于本办法所作出的决定应通过互联网络全文发布,专家组另有决定的除外。
k.司法程序的可行性。无论是在第四段中载明的强制性的域名争议解决行政程序发起之前,还是在已经依据这一程序作出裁定以后,域名争议当事人均可以就同一域名争议提起司法诉讼,这一诉讼将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对于专家组作出域名的撤消或转让裁定,域名注册机构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域名注册机构主要办公所在地时间为准)后对其加以执行。在这期间,如果域名注册机构收到你方依据争议解决程序规则第三段(b)(xiii)而提起司法诉讼的正式文件(如盖有法院公章的起诉书复印件)时(通常地,该诉讼的管辖权归属于我方主营业机构所在地或你方的居所地所在的法院,如同我方的WHOIS数据库所显示的,如欲获得细节性信息,请参照程序规则的第一段与第三段(b)(xiii)),域名注册机构将暂停执行该裁定直至:(1)域名注册机构确信争议在双方之间得以圆满解决;(2)域名注册机构确信起诉已被法院驳回或被撤回;(3)域名注册机构收到法院驳回起诉的判定通知或法院判定你方无权继续使用域名的通知的复印件。
5.其他争议内容。在你方与另一方争议人之间的关于域名注册的,同时不属于第四段项下的强制性行政程序处理范围的争议由其他司法程序、仲裁程序或其他程序解决,不在本政策协调范围之中。
6.争议中的免责条款。ICANN及域名注册机构不以任何方式参与域名争议双方关于域名注册与使用引发的争议。你方不得将ICANN及域名注册机构列为争议一方或将ICANN及域名注册机构引入争议解决事宜中。如果ICANN及域名注册机构被列为争议方,ICANN及域名注册机构将保留一切合理手段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并将采取相应行动来维护ICANN及域名注册机构的合法权利。
7.维持原有状态。除非发生前述的本政策第3条所列出的各项情形,域名注册机构将不对任何已注册的域名,采取撤销、转让、生效、失效或其他任何改变域名现有状态的措施。
8.处于争议中的域名转让。
a.域名转让给新的持有者。在如下情况下,你方不得向他人转让域名:(1)在依据第四段而为发起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过程中或该程序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以域名注册机构主要办公所在地时间为准);或者(2)正处于有关域名争议的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过程中,除该域名的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将来的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决的约束。我方保留根据这一条,撤销将域名转让转让与其他持有者的行为。
b.变更域名注册机构。依据第四段的规定,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过程中或该程序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以域名注册机构主要办公所在地时间为准),你方不得变更域名注册机构。在有关域名争议的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过程中,你方可以变更负。责域名注册的管理机构,前提为你方仍将继续受到依据本政策而适用于你方的术语的约束。在司法诉讼或仲裁期间,而我方接受域名注册持有人对域名注册的转移,并成为该域名的注册管理者时,有关该域名的争议仍将适用原有域名注册机构的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9.关于对本政策的修订。
ICANN有权在将来的任何时间对本政策予以修改。本办法如有修改,将在网上公布30天,期满生效。除非本政策已被投诉者依据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指控,在此情形下,被投诉者依据时有效的本政策的版本将在争议解决的整个期间对于域名持有者加以适用。在其他情形下,就任何域名争议而言,对该政策的任何修改都将对域名持有人发生法律效力,而无论这种争议是发生于上述政策修改的生效期之前,或是发生在其生效期之后。如果域名持有人不接受修改后的争议解决办法,唯一的救济办法是取消我方为你提供的域名注册服务,前提是你无权就你已对我方所付的任何费用要求我方予以补偿。修订后的本政策将适用于域名持有人,直至域名持有人取消其域名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