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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Tokyo Trial)是指1946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日本东京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首要甲级战犯的国际大审判。这些人中包括东条英机、松井石根、土肥原贤二等对中国和亚洲乃至全世界犯下累累罪行的战犯。
东京审判指1946年1月19日至1948年11月12日在日本东京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首要战犯的国际审判。
1946年1月19日,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根据1945年12月16—26的莫斯科会议规定,发表了特别通告,设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同时颁布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其内容与英、美、苏、法4国在伦敦签署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基本相同。
中国委派法学家梅汝璈为法官。由11国检察官组成的委员会于1946年4月29日向法庭提出起诉书。被告28人,除松冈洋右等3人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外,实际受审25人。起诉书控告被告自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
审讯自1946年5月3日开始。
1948年11月12日法庭宣布判处东条英机、广田弘毅、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松井石根、武藤章、木村兵太郎绞刑,木户幸一等16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东乡茂德被判处20年徒刑 ,重光葵被判处7年徒刑 。
7人绞刑于1948年12月23日在东京巢鸭监狱执行。
自1950年起美国不顾世界舆论的反对,将判刑的首要战犯陆续释放出狱。
这次审判并不能代表所有被侵略国家人民的意志。但确认侵略战争为国际法上的犯罪,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者列为甲级战犯,是对国际法战犯概念的重大发展。
1:日军入侵并占领南京是事先预谋的。
2:在日军占领后六个星期内,南京及其附近被屠杀的平民和俘虏,总数20多万人。这个数字还没有将被日军烧弃了的尸体,投入到长江,或以其他方法处分的人们计算在内。
3:日军在占领南京期间对南京进行了强奸、抢劫、毁房屋等战争行为。
澳大利亚:威廉·韦伯爵士(SirWilliam Webb) 澳大利亚最高法院法官,法官团主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长);
中国:梅汝璈;中国国民政府立法院立法委员 (吴学义法律顾问);
美国:约翰·帕特里克·希金斯(John P. Higgins) 美国麻省最高法院首席法官;
密朗·C·克莱墨尔将军(Major-General Cramer) 于1946年7月代替希金斯;
英国:帕特里克·德富林勋爵(Hon Lord Patrick) 英国苏格兰最高法院法官;
苏联:伊凡·密切叶维支·柴扬诺夫将军(Major-General I.M. Zarayanov) 苏联最高军事法院成员;
加拿大:爱德华·斯图尔特·麦克杜格尔(Edward Stuart McDougall) 前法官,加拿大省最高法院法官;
法国:亨利·柏奈尔(Henri Bernard)法国巴黎首席检察官及首名军事法官;
荷兰:贝尔特·罗林(Professor Bert Roling)荷兰乌特勒支大学法学教授;
印度:拉达宾诺德·巴尔(Radhabinod Pal)印度加尔各答大学法学院讲师;曾提出异议;
新西兰:艾里玛·哈维·诺斯克罗夫特(Harvey Northcroft) 新西兰军法处长;
菲律宾:德尔芬·哈那尼拉(Colonel Delfin Jaranilla) 菲律宾最高法院法官。
1945年9月2日,日本外务大臣重光葵代表天皇,参谋总长梅津美治郎大将代表大本营陆海军部,在美军战列舰“密苏里号”的甲板上签署了无条件投降书。
1946年1月19日,经盟国授权,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颁布了《特别通告》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宣布在东京正式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准备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
1946年4月29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东条英机等28名甲级战犯正式起诉。5月3日,法庭召开第一次公开会议,开始审理东条英机等战犯的罪行。3日至4日,首席检察官基南宣读42页的起诉书,历数了自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被告所犯的反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等。
1946年5月,由中、美、英、苏、澳、加、法、荷、新、印、菲十一个国家组成的远东军事法庭对日本28名甲级战犯进行审判。
东京审判从1946年5月3日开始,到1948年11月12日结束,前后持续两年多,共开庭818次,有419名证人出庭作证,受理证据4336份,英文审判记录48412页。整个审判耗资750万美元。从1948年11月4日起宣读长达1231页的判决书,到12日才读完。判决书肯定日本的内外政策在受审查的时期(1928—1945年)内都是旨在准备和发动侵略战争。
受审战犯
东京审判28名被告前十位是: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松井石根、板垣征四郎、广田弘毅、武藤章、木村兵太郎、荒木贞夫、平沼骐一郎、重光葵。
远东军事法庭从1946年5月3日第一次开庭起,到1948年1月2日审判完毕审判期间开庭818次,审判记录共48412页,有419人出庭作证,有779人书面作证,受理证据4300余件,判决书长达1213页。
国际法庭于1948年11月4日开始宣判:判处东条英机、板垣征四郎、土肥原贤二、松井石根、广田弘毅、木村兵太郎及武藤章绞刑1948年12月23日执行。
绞刑: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甲级战犯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松井石根、木村兵太郎、广田弘毅、武藤章等7人处以绞刑,1948年12月23日凌晨,东条英机等7名甲级战犯被绞死在东京巢鸭监狱的死刑架上。
枪决:
从1945年12月中旬起,中国也在一些地方设立了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从1945年底至1947年底,各军事法庭共受理战犯案件2435件,已判决的318件,不起诉的661件,经国防部核定判处死刑的案件110件(其中包括对南京大屠杀的主犯之一日军第6师团师团长谷寿夫判处死刑、绑赴中华门执行枪决)。
自杀:
一类是战败时自杀的,像陆军大臣阿南惟几、东部军管区司令官田中静一等。另一类自杀就是像杉山元等人,在被宣布为甲级战犯嫌疑人以后自杀,这种就纯粹是“畏罪”的逃避行为。
病死:
东京审判被告最初是28人,但前外交大臣松冈洋右和前海军大将永野修身病死。
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16人处以无期徒刑(荒木贞夫、桥本欣五郎、畑俊六、平沼骐一郎、星野直树、贺屋兴宣、木户幸一、小矶国昭、南次郎、冈敬纯、大岛浩、佐藤贤了、岛田繁太郎、白鸟敏夫、梅津美治郎、铃木贞一);对2人处以有期徒刑(东乡茂德20年,重光葵7年)。
除东京审判外,盟国还在马尼拉、新加坡、仰光、西贡、伯力等地,对乙、丙级战犯进行了审判。据统计,被盟国起诉的日本各类战犯总数为5423人,被判刑者4226人,其中被判处死刑者941人。
“无罪”、被赦免
由于蒋介石、何应钦等人出于利用日军力量进行反共内战的考虑,对侵华日军战争罪犯的审判竭力施加影响,中国军事法庭对很多战犯从轻从宽处理,甚至免于追究罪责。
制造“济南惨案”的主犯并在中国推行“三光政策”的日本方面军司令官和日本在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冈村宁次,于1949年1月被南京法庭宣判“无罪”而释放回国。
由于美国的对外政策转向反苏、反共、反对中国革命,急欲把日本变成反共的东方前哨阵地。因此,美国占领当局竟不顾中国和全世界人民的反对,对日本战犯竭力庇护和大批释放。到1958年4月7日,所有未服满刑期的战犯都得到了赦免。
1956年4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同日,毛泽东发布命令,予以公布。
1956年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对在抚顺和太原关押的335名(其中抚顺在押者295名)职务低、罪行轻、认罪表现较好的次要战犯免予起诉,立即释放。
1956年6月21日,第一批被免予起诉释放回国的在抚顺战犯管理所内羁押的日本战犯共计295名; 1956年7月15日,第二批被免予起诉释放归国的在抚顺战犯管理所内羁押的日本战犯共计296名; 1956年8月21日,第三批被免予起诉释放回国的在抚顺战犯管理所内羁押的日本战犯共计306名。
1959年,我国政府又根据服刑战犯的悔罪表现,先后宽释了所有在押战犯。
“东山再起”
由于美国在战略政策上出现转变,盟军的总司令麦克阿瑟发出的所谓“战犯假释”的指令,岸信介等战犯因此被释放和减刑,之后又撤销了各种“褫夺公职”的法令,这些战犯和曾经被清洗的人再次担任了公职。
岸信介(Nobusuke Kishi) 1896年11月13日生,日本山口县人。前首相佐藤荣作胞兄。1936年后历任伪满政府实业部总务司司长、产业部次长和总务厅次长等职,被称为操纵伪满的五大头目之一。
1939年调回日本,历任阿部信行内阁、米内光政内阁、近卫文磨内阁等的商工省政务次官。
1942年4月在“大政翼赞会”支持下首次当选为众议员,同年10月任东条内阁商工大臣。
1943年任东条内阁国务大臣兼军需省次官。日本投降后,被定为甲级战犯关进监狱,1948年获释。
1952年解除“整肃”,同年组织“ 日本再建同盟”。
1953年当选为众议员,同年加入自由党。
1954年又与鸠山一郎等组成日本民主党,任干事长。
1955年自由民主党成立后,仍任干事长。
1956年任石桥内阁外务大臣。
1957年2月任首相。任首相期间,与美国签订新的日美安全条约。
在岸信介担任内阁首相的时候,他的内阁成员“由大臣到长官,曾经被清洗的人数达到了一半左右”。在回忆录中,岸信介得意地说:“自民党是我搞起来的,日本的命运只能由自民党来掌握。” 由他的话中就可以看出,日本右翼势力在日本是多么猖狂。
1946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澳大利亚法官威廉·韦伯担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长。
2023年12月11日,南京大学教授、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史研究会会长张生,发现并公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长威廉·韦伯的个人档案。发现的档案主要包括四部分:即韦伯起草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判决书草稿文件、与法庭相关人士的书信往来、多个战犯具体案例。
韦伯在东京审判中发挥了三方面作用:一是参与了法庭宪章等顶层设计;二是维护了法庭各系统的顺利运转;三是回击了战犯及其辩护律师的恶意反扑,捍卫了文明和正义。“要维持这样一个国际法庭的运转,不仅需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还需政治上的智慧和强大的控场能力。”张生认为,东京审判涉及11个国家,能维持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安全运转,韦伯是关键人物。
东京审判结束以后,韦伯返回澳大利亚并长期活跃在法律界。去世之前,他把自己一生高光时刻的相关档案结集保存。韦伯个人档案将极大促进南京大屠杀史、东京审判研究进一步深入。
梅汝璈(1904~1973)中国法学家。字亚轩 。江西南昌人 。
20年代在清华学校(清华大学前身)学习。在清华学习期间,梅先生在《清华周刊》发表多篇文章,如第286期的《清华学生之新觉悟》、第295期的《辟妄说》和第308期的《学生政治之危机及吾人今后应取之态度》等,表达出其年轻时代的忧国忧民之心。
1924 年自清华学校毕业后赴美国留学。
1926年在斯坦福大学获得文科学士学位,并被选入怀·白塔·卡帕荣誉学会。
1926年夏~1928年冬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律,并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在此期间,梅汝璈曾与同学施滉、冀朝鼎等组织了中山主义研究会,以响应国内发生的北伐革命行动。
1929年春,他游历了英、法、德、苏等国后回国。先后任教于山西大学、南开大学、武汉大学,讲授英美法、政治学、民法概论、刑法概论、国际私法等课程,还担任过当时内政部参事兼行政诉愿委员会委员、立法院委员及立法院涉外立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外交委员会代理委员长、国防最高委员会专门委员、中山文化教育馆编译部主任及《时事类编》半月刊主编,同时在复旦大学、中央政治学校等院校兼职讲授英美法课程。
1946~1948年,梅汝璈代表中国出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参与了审判对20世纪30~40年代发生于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大规模侵略战争负有主要责任的日本战争罪犯的工作,同某些庇护日本战犯的势力进行了坚决而卓有成效的斗争。 在历时两年半开庭818次的漫长过程中,梅先生始终坚持法律原则,有礼有节,在“法官席位之争”、“起草判决书”和“坚持死刑处罚”等关键时刻维护了祖国的尊严和人民的利益,赢得了世界的赞赏与尊重,出色完成了任务,赢得了周恩来总理的高度评价:“他为人民办了一件大好事,为国家争了光,全国人民都应当感谢他。”时任教育次长兼国立政治大学校长顾毓琇先生曾赠剑与梅先生,并称他为壮士。
1948年底,国民党政府又任命他为行政院政务委员兼司法部长,他拒绝到任,并于一年后辗转到达北京,担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顾问兼条约委员会委员。
1954年当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大常委会法案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他是第三、四届政协委员。此后,历任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案委员会委员,第三、四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以及世界和平理事会理事、中国人民外交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学会理事等职,为中国的外交事业和法制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60年代开始撰写《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一书。
1973年逝世,享年69岁。
梅先生著有《中国人民走向宪治》《中国战时立法》《告日本人民书》《关于谷寿夫、松井石根和南京大屠杀》《制定侵略定义的历史问题》《世界人民坚决反对美国对日本的和约》等著作,遗著《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一书由其后人梅小璈先生于1988年在法律出版社出版。
据山西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校友、徐特立教育研究所特聘研究员尉迟华回忆,梅汝璈回国后因山西大学与清华有使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会通”这一办学宗旨相近的特点,欣然应聘法律系。在执教期间,他不仅强调“法治”的重要性,而且经常以“耻不如人”的清华精神谆谆告诫莘莘学子。
抗日战争之始,南开迁往昆明与北大、清华合并成立“西南联大”,他途经重庆,应当时担任教育部次长的清华校友顾毓琇的邀聘,担任该校的法律系教授。
梅先生因为是我国法学界权威之一,翌年被任命为我国参加“远东军事法庭”的首席审判官。
然而,中国虽然是同盟国中受侵略最惨的战胜国之一,但审判长由澳大利亚韦伯法官担任,美、中、英、苏、加、法、新、荷、印、菲十国法官的座次问题,开庭前预演时就发生了争议,因为庭长韦伯宣布入场的顺序为美、英、中、苏、加、法、新、荷、印、 菲,把中国法官的座次排在英国之后。
梅汝璈立即对这一安排提出强烈抗议:“如论个人之座位,我本不在意。但既然我们代表各自国家,我认为法庭座次应该按日本投降时各受降国的签字顺序排列才最合理。首先,今日系审判日本战犯,中国受日本侵害最烈,且抗战时间最久、付出牺牲最大,因此,有八年浴血抗战历史的中国理应排在第二,再者,没有日本的无条件投降,便没有今日的审判,按各受降国的签字顺序排座,实属顺理成章。”
接着,他愤然脱下象征着权力的黑色丝质法袍,拒绝“彩排”,他说:“今日预演已有许多记者和电影摄影师在场,一旦明日见报便是既成事实。既然我的建议在同仁中并无很大异议,我请求立即对我的建议进行表决。否则,我只有不参加预演,回国向政府辞职。”
由于他的据理力争,庭长当即召集法官们表决,结果入场顺序和法官座次按日本投降各受降国签字顺序安排。这次预演虽然推迟了半个多小时进行,梅汝璈终于为我国争得了应有的位置,捍卫了中华民族的尊严。
在对战犯量刑方面,再次发生激烈的争辩。一些来自未遭到日军过多侵略践踏的国家的法官们不赞成处以死刑。为了伸张正义,梅汝璈根据审判过程中两年来收集的日军暴行,例如在南京大屠杀中就用了砍头、挖心、水溺、火烧、砍去四肢、割下生殖器等令人发指的暴行,较之德军在奥斯维辛集中营的单纯用毒气杀人残酷百倍,主张对首恶必须处以死刑。表决结果以6票对5票的微弱优势,把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等七名首犯送上了绞刑架。
虽然从1946年5月开庭历时两年半的时间里他享受着丰厚的待遇,但是由于他从报上看到国内“饥饿”、“内战”的坏消息,对国民党政府彻底失望。所以当1948年12月国民党政府公布梅汝璈为行政院委员兼司法部长时,他拒绝去南京赴任履新。
1949年6月南京、上海相继解放后,他由东京设法抵香港与中共驻港代表清华校友乔冠华取得联系,秘密由港赴京。抵京第三天,便应邀出席了中国人民外交学会的成立大会,周恩来在会上介绍:“今天参加这个会的,还有刚从香港回来的梅汝璈先生,他为人民办了件大好事,为国家争了光,全国人民都应该感谢他。”
1950年,梅汝璈担任外交部顾问。1954年当选全国人大代表和人大法案委员会委员。此后,历任第三、四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
1957年“反右运动”时,梅汝璈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在1966年爆发的“文化大革命”中,他遭到了更严重的批判。外交部的“造反派”在抄家时搜出那件他曾在东京审判时穿过的法袍,如获至宝,以为抓住了梅汝璈有反动历史问题的确切证据,并试图将其烧毁。但梅汝璈对此有理有节地应对抗争,并进行了巧妙的周旋,从而保存下了这件历史的珍品。
1973年,梅汝璈在饱受摧残之后,怀着对亲友的眷恋,对“文革”的不满和厌恶,对未能写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这本巨著的遗憾,在北京与世长辞,默默地离开了人间,终年69岁。
1976年底,他的家人遵嘱将厚达尺余的东京审判判决书中文原稿和他在东京大审判时穿过的法袍,无偿捐献给中国革命博物馆收藏,希望能作为历史的见证警示后人永远不要忘记过去的那段岁月。
当梅汝璈被任命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时,他才42岁。在当时的中国法学界和司法部门,资望深、年龄大的人士比比皆是。可是,执法东京的重任却偏偏落到了刚刚步入中年的梅汝璈身上——这无不得益于梅汝璈多年来在法学研究、教学和司法实践方面的出色表现。舆论对他的评价是:精通法学理论,善于雄辩而又头脑冷静。
梅汝璈外交部同事、国际法泰斗厉声教曾这样评价梅汝璈:“梅汝璈先生晚年,虽然境遇诸多坎坷,但仍能抛却个人荣辱,不悲观,不怨怼,一心要为国家为民族保存近代中国的珍贵史料,为后人不忘前事,不再重蹈被侵略被侮辱的覆辙,留下了宝贵的遗产。我认为,梅先生就像陆游意象中的梅花,中华民族无数文人骚客顶礼膜拜的梅花,即便粉身碎骨化作了滋养新芽的尘土,那凌寒的傲骨,那经霜的芬芳,终将永垂不朽。”
1946年3月20日,上海华懋公寓1层的大厅里,受命担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的梅汝璈今天就要肩负祖国重托,飞赴东京。临行前,梅汝璈向新闻界慷慨陈词:“审判日本战犯是人道正义的胜利,我有幸受国人之托,作为庄严的国际法庭法官,决勉力依法行事,不负政府与国人嘱望。”
当日,《中央日报》、上海的《申报》《大公报》《新闻报》等中国最权威的媒体,纷纷在显著位置刊出消息:清算血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官梅汝璈今飞东京。
梅汝璈到达东京后,作为战胜国派出的法官,下榻于东京“帝国饭店”,出门有专车,餐厅有专席。优厚的待遇并不能使梅汝璈减轻对祖国命运的牵挂。他每天翻阅侍者送来的英文报纸,看到的是满目的凄凉:“饥饿的中国人在吃树皮、鼠肉和泥土”,“满洲大规模内战爆发,中国殷切期待马歇尔特使返华调停”。国破山河在,国家尊严何在?梅汝璈因此不愿去餐厅,只有按铃请侍者把早饭送到房间里来。
在盟军最高统帅部中国联络官为梅法官举办接风宴会。宴会上,时任国民政府教育次长兼国立中央大学校长的顾毓琇,将一柄装饰华贵的宝剑赠予梅汝璈。梅汝璈深深鞠躬,双手过顶接剑。他说:“‘红粉送佳人,宝剑赠壮士’。可惜我非壮士,受之有愧。”顾毓琇说:“你代表四万万五千万中国人民和千百万死难同胞,到这侵略国的首都来惩罚元凶祸首。天下之壮烈事,以此为最。君不为壮士谁为壮士!”
听罢,梅汝璈拔剑出鞘,动情地表示:“戏文中常有‘尚方宝剑,先斩后奏’。如今系法治时代,必须先审后斩。否则,我真要先斩他几个,方雪我心头之恨。……对这些战犯必予严惩,非如此,不能稍慰千百万冤死的同胞。我既受国人之托,定将勉力依法行事,断不使战争元凶逃脱法网!” 一番话,令在座者无不击掌称快。
《大公报》记者肖南负责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全程跟踪报道。在宴会上,他目睹了梅汝璈“天降大任于斯人”的激动和欢欣。他不无担忧。他以一个记者的敏感以及对社会现实、国际利益的透彻了解,预感梅汝璈此行必定艰难。毕竟,梅汝璈是一个留学美国,回国后又多年从事教学和法院工作的学者型专家。
回到饭店后,梅汝璈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静。他想起了一位老朋友在得知自己将执法东京后吟诵出来的诗句:
法界推巨擘,中外早知名。
时也春正月,快哉此一行。
同仇增敌忾,官谳律长城。
我有拳拳意,非君孰与倾?
东京审判最重要的工作就是撰写起诉书。但撰写起诉书首当其冲的问题是:控诉这些被告犯罪行为的时候,从什么时间算起?国际检查局内部对此发生了严重分歧。一种意见是:应该将1941年12月7日,日军偷袭珍珠港事件作为被告犯罪日期的起点。另一种意见是:应该将1937年7月7日,日军在卢沟桥发动的全面侵华战争作为被告犯罪日期的起点。中国代表团的提出应以1928年1月1日日本制造“皇姑屯事件”为对日本战犯起诉的起始日。国际检查局内部经过郑重的讨论,赞成中国代表团的主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指控被告的犯罪行为从1928年开始到1945年为止,总共约18年。
1946年4月,11国法官齐集东京,正式开庭审判的日子就要到了。但是,各位法官在法庭上的座位将按什么样的顺序来排列?这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开庭前各国法官最为关注的问题。梅汝璈也不例外,他对助手说:“任何国际场合,争坐次在所难免,这是关系国家、民族地位和荣誉的大事,故应有的位置必须力争得到之。”
虽然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没有明文规定法官席位的次序,但法官座位的排列次序却极其敏感,由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指定的庭长——澳大利亚的一位德高望重的老法官卫勃,想使两位与他亲近的英美法官坐在他的左右手。卫勃提议,法官席次应该按照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惯例来安排,即以美、英、苏、中、法为序。但有的法官当即指出,按照联合国宪章,安全理事会的5个常任理事国是以中、法、苏、英、美(按照国名字母先后)为序的。微笑着倾听良久的梅汝璈终于说话道:“个人的坐次,本人并不介意,只因与各位同仁一样,是代表了各自的国家来的,所以我还须请示本国政府。”
这一军“将”得厉害。因预定的开庭日期将至,法官们如果都要请示国内而后定,必拖延时日。卫勃认定不能开这危险“先例”,忙说:“为确保准时开庭,坐次问题必须尽快排定,希望梅先生从大局出发。”
梅汝璈收敛笑容道:“同意庭长的意见,但中国代表应排在第二位。众所周知,中国受日本侵略最深,抗日时间最长,付出牺牲最大,审判的又是日本战犯。因此,有八年浴血抗战历史的中国理应排在第二。再者,没有日本的无条件投降,便没有今日的审判。故我提议,各位都不用争了,法官的坐次,按受降国签字的顺序排列,实属顺理成章。”他接着报了各签字国的顺序:美国、中国、英国、苏联、澳大利亚……俗话说“弱国无外交”,因此对于梅汝璈的提议,几个西方国家代表心里根本不愿接受。直到5月2日,即正式开庭的前一天,卫勃的真实意图才暴露出来。
下午4时,法官们都按要求做好了准备,在法官休息室集合。这时,卫勃突然宣布:法官座席的次序是美、英、中、苏、法、加、荷、新、印、菲,这是经过盟军最高统帅同意了的安排。按照这个安排,庭长右边是美、中法官,左边将是英、苏法官。很明显,英美居中,排挤中国,同时以压制加拿大作为陪衬(按照受降签字次序加拿大应排在法国之前)。大家不禁愕然。中国法官梅汝璈和加拿大法官麦克杜哥最为愤慨。梅汝璈当即指出:“这个安排是荒谬的,我绝不接受这种于法无据、于理不合的安排!”他愤然脱下象征着权力的黑色丝质法袍,欲退出预演,以示抗议。
开庭预演仪式已经推迟了约半个小时,审判大厅里的人们等得有点不耐烦了。此时此刻,没有人能承担得起推迟明天正式开庭的严重后果,因为这个日期已经向全世界宣布了。那是令人窒息的20分钟。当卫勃第三次来到中国法官办公室的时候,他盯着梅汝璈一字一句地说:“兄弟们同意你的意见,预演就按受降签字国次序进行。”
这时已经是下午5时了。一个争论多日、僵持很久的问题终于得到了解决。在场的上海《申报》记者以自豪的神色告诉外国同行:“中国抗战长达8年,战胜日本功劳最大,应当占有这光荣的一席。”
当11位对日参战国的法官穿着法袍庄严地坐在审判席上等待预演开始时,法官之间又因国旗位置而发生的争执。这时候,审判席后面插着的参战国国旗,美国国旗插在第一位,中国国旗插在第二位,中国的法律顾问吴学义一看,立刻向梅汝璈打手势。梅汝璈马上心领神会,向庭长卫勃提出:“中国国旗应插在第一位。”
美国法官克莱墨十分傲慢地说:“为什么?”梅汝璈当即用流利的英语慷慨激昂地阐述了中国军民自1931年“九一八事变”,直到1945年8月15日打败日本军国主义的侵略所付出的巨大牺牲和代价。他说:“残暴的日本法西斯分子在侵略战争中犯下了滔天罪行,深受其害的中国人民伤痕累累,几千万亡灵沉冤九泉。17年间,为抗击日本侵略者,我国军民伤亡逾3500万人,击毙击伤日军达130多万,占日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伤亡总数的70%。事实充分证明,中国正是打败日本军国主义的主力。”
随即,中美双方展开激烈的争论。几番唇枪舌剑,美方理屈词穷,最终做出让步,中国国旗插在了第一位,美国国旗则移至第二位。这是自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中国代表团出席国际会议有史以来国旗插在首位的第一次!国旗是一个国家的象征,是一个国家主权和尊严的标志。所以,当中国国旗刚刚插在第一位,国内新闻媒介就立即刊发了这一重大新闻,有的报纸还及时刊出“号外”。
中国代表团从抵达东京到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正式开庭的40余天时间里,凭着对正义事业的高度责任感,进行着这场为千百万受害者伸冤报仇的艰苦斗争。他们没有辜负祖国人民的期望,28名甲级战犯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东条英机等7名主要甲级战犯被判死刑。作为中国代表团的主要成员,梅汝璈凭着他丰富的经验和渊博的法律知识,全程参加了这次审判,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审判进行到后期,围绕对战犯的量刑问题,法官们发生了激烈的争辩。
军事法庭的11名法官中,一些人所在的国家在二次大战中没有过多遭到日军的侵略践踏,对日本军国主义的残暴罪行缺乏切肤之痛,他们因此主张对战犯从宽处理,有的法官则由于国内刑法废除了死刑而不赞同对战犯处以死刑,还有的则以人道主义为由,反对处死罪大恶极的战犯。
梅汝璈用充分的证据证实了日军的暴行,例如,光在南京大屠杀中,日军就使用了砍头、挖心、水溺、火烧、砍四肢、割生殖器等令人发指的暴行,较之德军在奥斯维辛集中营单纯用毒气杀人的办法残酷百倍。
鉴于此,梅汝璈主张对日军首恶必须处以死刑。在梅先生的慷慨陈词和据理力争下,11名法官就死刑问题进行表决,结果以6票对5票的微弱优势,把南京大屠杀的罪魁祸首土肥原贤二等7个日本主要战犯送上了绞刑架。
在法庭最后环节的工作——判决书的书写问题上,梅汝璈再次以其凛然正气和爱国之心为中国人争得了荣誉和尊严。当时,有人主张判决书统一书写,但梅汝璈认为,有关日本军国主义侵华罪行的部分,中国人受害最深,中国人最明白自己的痛苦,中国人最有发言权,因此,这一部分理当由中国人自己书写。经过他的交涉,由这次历史性审判而形成的长达90余万字的国际刑事判决书,留下了梅汝璈代表4亿多受害中国人民写下的10多万字。
对于那场如同硝烟一般逝去的历史审判,日本国内也许有人有不同的看法,但梅汝璈先生的一段话,或许能让人更深刻地理解什么是战争和历史:
“我不是复仇主义者,我无意于把日本军国主义欠下我们的血债写在日本人民的账上。但是,我相信,忘记过去的苦难可能招致未来的灾祸。”
“东京审判”研究新进展:审判中被告和辩护方作大规模伪证
自出版80卷《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以来,对东京审判文献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又有了新进展。
“东京审判”即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是1946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美、中、英、苏、法等11国代表联合国,对在亚洲战场挑起战争和在战争中犯下广泛暴行的日本进行的审判。
深入研究庭审记录,上海交通大学东京审判研究中心主任程兆奇教授发现,法庭上被告方提出的证据,和事发当时他们自己留下的日记等第一手文献大相径庭,这表明东京审判中被告和辩护方作了大规模伪证。
据程兆奇介绍,当年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在为南京大屠杀第一责任人松井石根辩护时,松井石根和被告方出庭作证的证人都声称:松井石根对受命攻打中国无可奈何,而且十分“痛心”。
这些“证据”导致法庭否定了检方提出的松井石根39项罪名中的38项,而仅仅认定他在普通战争罪中对部属行为约束的“不作为”一项有罪。
然而,松井石根的日记上却清楚地表明,他是开战之初日军高级将领中最积极的主战派,攻占中国首都就是由他最先提出、并亲自率军不断突破日军中央“制令线”的命令而实现的。
松井石根的随员冈田尚在作证时声称,1937年12月18日日军南京入城式的第二天,他见到松井石根满面戚容痛苦地说:“三十余年来一贯的愿望就是实现中日两国的和平”,现在却是兵戎相见的“悲惨结果”,让他“无限遗憾”。
然而松井石根在“南京攻略感怀”的日记中却写着“貔貅百万旌旗肃,仰见皇威耀八紘”。12月21日松井石根回到上海,在当天日记中还有这样一句话:“上海出发以来恰好两周,完成了南京入城的壮举,归来的心情格外舒畅。”这与冈田尚的证词大相径庭。
历史不容翻案。程兆奇认为,以事实说话,深入日本右翼无法否认的自己留下的文献,从中找出日本右翼刻意掩盖、日本政要不愿承认的真相,才能对日本右翼的观点真正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
东京审判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反法西斯同盟国,对在日本政府策划、准备、发动和实施侵略战争中起过重要作用、担负主要责任的人物,进行的国际军事审判。
“国际社会采取法律手段对破坏人类文明的战犯进行审讯和制裁,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个创举。”东京审判对日本军国主义发动的侵略战争性质的认定和对战犯战争责任的追究与判决,符合国际公约和国际法准则,符合世界各国和人民的利益,符合人类对和平与正义的追求。
东京审判从法庭宪章的起草与公布、法庭的组成、对战犯的审判,直到认定日本军国主义侵略战争的性质和对主要战争罪犯的惩治,都具有不可辩驳的法理依据。
东京审判在两年七个月的审理过程中,盟国并没有以战胜国的姿态对战争罪犯以主观、武断的判决,而是以国际法为根据,在大量的人证、物证的基础上,在给予战犯以充分的自我辩论的基础上而作出的法律判决。“这一点已经得到世界的公认。”
东京审判不仅从法律的角度认定了日本发动的对中国、东南亚和美英等国战争的侵略性和非正义性,而且通过审判日本主要战犯,公开揭露了日本军国主义者的战争暴行,尤其是侵华14年间在中国所犯下的罪行。宋志勇介绍,在法庭上,战时日本曾严密封锁的“南京大屠杀”等骇人听闻的战争罪行被揭露,为审判提供了有力的证据,也为历史研究提供了珍贵资料。
“从政治角度看,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一样,对于制止侵略战争、保护正义力量、倡导世界和平、促使用战争以外的方式解决争端等起到了积极作用,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东京审判向全世界宣告,策划、发动侵略战争是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参与战争犯罪的人,要对侵略战争负责。
东京审判是一场严肃、正义的审判,它惩罚了战争罪犯,维护了国际法的尊严,为人类和平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东京审判是国际社会对日本错误国策以及战争罪行的总清算
早在明治维新以后,日本政府就走上了一条对外侵略扩张的歪路。按照其错误侵略国策,日本先后发动甲午战争、日俄战争,参与第一次世界大战,吞并朝鲜,侵占台湾,多次出兵侵略中国大陆。1931年之后,日本更是变本加厉,先后发动九一八事变、七七事变,并偷袭珍珠港,进攻东南亚和香港,进行了长达14年的侵华战争及“大东亚战争”,使被侵略国家和人民蒙受了巨大战争灾难和生命财产损失。
在战争过程中,日本违反国际法,蔑视人类尊严,犯下了一系列惨绝人寰的战争暴行,如南京大屠杀、巴丹死亡行军、化学毒气战、活人身体实验等等,累累罪行,罄竹难书。国际社会如果对这种反人类文明的罪行置之不理,国际公理将不复存在,国际秩序将失去人性,人类文明乃至生存都将受到危害。为挽救人类文明,捍卫世界和平,必须对日本的上述战争犯罪进行彻底清算。东京审判正是通过揭露、批判日本错误的对外侵略国策,惩罚战争犯罪,对日本法西斯的侵略暴行进行总清算,使发动侵略战争、双手沾满各国人民鲜血的罪魁祸首受到应有的惩处,把战争罪犯永远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1945年11月开庭的纽伦堡审判和1946年5月开庭的东京审判,正是国际社会这种正当要求和共同意志的体现,是落实反法西斯盟国共同约定惩罚战争犯罪的具体行动,其合法性不容置疑。
东京审判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东京审判向全世界表明,阴谋策划、发动和实施侵略战争是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参与战争犯罪的个人,要对侵略战争负责。它昭示世界,谁胆敢策划、发动和进行侵略战争,不管地位多高,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由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是由战胜国单独组成的,其合法性受到一些人特别是日本右翼势力的质疑和攻击,认为东京审判是“胜者的审判”,是胜者对败者的“片面审判”和“报复”。事实上,一方面,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虽然是由战胜国所组成,但并非“战胜者裁决战败者”,更不是胜利者对失败者的报复。法庭的设立以及对战争罪、反和平罪的控告也符合既有国际习惯法的法理依据。在审判过程中,无论是检察官还是法官,都严格遵循法理法律规定,控辩双方的权利尤其是被告方的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另一方面,法律和政治是密不可分的。从国内法来说,法律体现的是统治者的政治要求。国际法也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人类社会的发展阶段和国际政治的变化息息相关。要求法律与政治彻底割裂,是不可能的。它只能是相对独立于政治,不可能绝对独立于政治。这是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所决定的。东京审判的最大政治前提就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反法西斯盟国的胜利而结束,否则,就根本谈不到对日本战争犯罪的法律制裁。总体来说,东京审判是比较公正的,体现了国际法的正义原则。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的正义性质是不可动摇、不容挑战的!
东京审判揭露了日本侵略战争罪行,为历史研究留下了宝贵史料
侵略战争期间,日本军队在其所到之处犯下了累累暴行。但由于战时实行新闻统制和封锁,这些让日本民族蒙羞的罪行都被掩盖起来。而东京审判揭露了日本政府和军部策划、实施侵略战争以及在战争中犯下的大量罪行,如制造九一八事变、南京大屠杀、残害俘虏,等等。日军犯下的这些骇人听闻的战争丑行被揭露在大庭广众之下,极大地震撼了日本国民,让他们认清了日本军国主义的丑恶本质。这对战后初期日本反思侵略战争,拥护和平民主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
东京审判不仅惩罚了日本主要战争罪犯,而且为日本近代历史研究特别是对外侵略史的研究提供了一大批历史资料。如记录法庭审理全过程的法庭英文庭审记录达48412页(日文为10卷),洋洋千万字。不久前我国影印出版了这部庭审记录,多达80卷。此外,控辩双方共提供书面证据4336件,法庭判决书长达1213页,而法官个人的判决意见书加起来比判决书还要庞大,均创世界审判史之最。上述各类审判资料基本概括了日本19世纪20年代末到1945年战败投降期间的历史,特别是日本统治者策划、实施对外侵略战争以及在战争中犯下的种种罪行,是一个规模庞大的历史资料库。它为日本近现代史、中日关系史、远东国际关系史、国际法特别是战争法规的研究提供了一个丰富、权威而庞大的历史资料库。
东京审判具有重要的国际法意义
东京审判对国际法特别是国际刑事法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东京审判体现在国际法上有两大特点。一是适用传统的国际法,二是根据国际法的发展和时代的需要,完善或创设新的国际法规范。东京审判的否定论者指责东京审判违反国际法,其依据仅仅是囿于成文的国际法。其实,东京审判在国际法上的意义并非是如何适用了传统的国际法,而是在尊重传统国际法的基础上发展了国际法。东京审判及此前进行的纽伦堡审判适用的“侵略战争罪”“反人道罪”“个人为战争罪行负责”等概念,无论在国际法的理论上还是在国际法的实践上都具有重大意义。东京审判结束后国际法发展的历程,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1950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通过了“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及该法庭的判决所包含的各项国际法原则”、1968年联合国大会《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1970年联合国大会《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宣言》、1998年罗马外交大会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以及前卢旺达国际法庭和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的审判实践,都明确肯定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新的战争罪概念的管辖权。这些都表明,国际社会和国际法学界已经接受、认可并发展了东京审判及纽伦堡审判确认的战争犯罪概念和原则,由此证明了东京审判对国际法所作出的重大贡献。两大国际审判的原则奠定了现代国际刑法的基础,这是不争的历史事实。公平和正义是法律永恒的追求目标,为达到这一目标,人类就必须依照社会发展变化,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德、日法西斯国家犯下的空前规模的战争罪行,促使国际法必须增加新内容和新概念来应对。如果完全拘泥于传统国际法的条文,将原适用于国内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完全照搬到东京审判这一国际战争审判中,显然是不适宜的,有悖于人类正义。
在看到东京审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同时,也应看到其缺憾和不足。比如,没有追究天皇裕仁的战争责任是东京审判最大的缺憾。天皇是日本战争责任体制中的最高责任者,不追究天皇的战争责任,就不可能彻底追究日本国家的战争责任。这给战后的日本政治带来了严重后果,造成战后日本一些政要、右翼势力拒绝对侵略战争进行诚心的反省和悔改,使日本政治长期右倾化。此外,日本在侵略战争中犯下的诸多罪行,如生化武器罪行、731部队罪行、强征和迫害慰安妇罪行、强征劳工罪行等等,都没有得到应有的审判和追究,东京审判涉及的一些国际法问题的讨论也没有完全透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