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0 12:59
1952年2月22日政院第125次政务会议通过。《纲要》是1951年12月14日国家民委第二次会议上形成通过的。此后,1952年8月8日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8次会议批准,于8月9日由毛泽东主席公布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规定:各民族自治机关在中央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法令所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自治权限,制定本自治区单行法规。各民族自治区的内部改革,依照各民族大多数人民及与人民有联系的领袖人物的志愿,在国家统一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建设计划之下,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得自由发展本自治区的地方经济事业。在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下,依据中央和上级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财政权限的划分,管理本自治区的财政。按照国家统一的军事制度,组织本自治区的公安部队和民兵。
1952年2月22日 政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实施纲要》是根据当年2月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的决议,在总结全国各少数民族地区开始民族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通过的。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实施纲要》,8月9日公布施行。
《实施纲要》明确规定:各民族自治区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统为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并受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至1953年3月,全国已建立相当于县级及县级以上的民族自治地方47个。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推行,加强了民族团结,激发了各少数民族人民的爱国积极性,推动了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开展,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逐步改变着少数民族的面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对于维护国家统一,实现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发展,具有重大而长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