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7-14 09:59
《中国工会章程》是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章程,是中国工会的基础性规章性文件,是处理工会内部事务的基本准则。于1988年10月28日,中国工会第11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正通过。2013年10月22日,中国工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此次《中国工会章程》共修改了31处。其中:增改25处,删改1处,文字改动5处。
1988年10月28日,中国工会第11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正通过。共8章36条。主要内容有: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宗教信仰,承认工会章程,都可加入工会为会员,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实行民主集中制。工会的组织机构分为全国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工会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建立干部队伍。经费来源于会员交纳的会费、工会的收入、行政方面拔交的经费及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补助。
2013年10月22日,中国工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此次《中国工会章程》共修改了31处。其中:增改25处,删改1处,文字改动5处。
2018年10月26日,中国工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关于〈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草案)。
2023年10月12日,中国工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对《中国工会章程》进行了部分修改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中国共产党最坚实最可靠的阶级基础,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维护社会安定的强大而集中的社会力量。中国工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中国工会坚持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承担团结引导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
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
中国工会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把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的工人运动时代主题,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
中国工会以忠诚党的事业、竭诚服务职工为己任,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坚持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维权观,促进完善社会主义劳动法律,维护职工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的长期稳定,维护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
中国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依法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
中国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强化产业工人思想政治引领,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
中国工会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按照促进企事业和社会组织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发展。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
中国工会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健全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作体系,增强团结教育、维护权益、服务职工的功能,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会员群众开展工会工作。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坚持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着力扩大覆盖面、增强代表性,着力强化服务意识、提高维权能力,着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保障水平,坚持服务职工群众的工作生命线,全心全意为基层、为职工服务,构建智慧工会,增强基层工会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把工会组织建设得更加充满活力、更加坚强有力,成为深受职工群众信赖的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职工之家”。
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坚持公益性、服务性,坚持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推进工运事业服务。
中国工会努力巩固和发展工农联盟,坚持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加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促进祖国的统一、繁荣和富强。
中国工会在国际事务中坚持独立自主、互相尊重、求同存异、加强合作、增进友谊的方针,在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基础上,广泛建立和发展同国际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关系,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增进我国工人阶级同各国工人阶级的友谊,同全世界工人和工会一起,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发挥作用,为世界的和平、发展、合作、工人权益和社会进步而共同努力。
中国工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党的建设,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一条 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二条 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工会提供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互助保障、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媒体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技和工会基本知识等。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立足本职岗位建功立业。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明接转。
第六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基层工会委员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当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罚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基层工会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八条 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失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九条 中国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三)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
(四)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工会各级领导机关,加强对下级组织的领导和服务,经常向下级组织通报情况,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应及时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十一条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同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基层工会组织中;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组织。除少数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产业,其产业工会实行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双重领导,以产业工会领导为主外,其他产业工会均实行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产业工会领导的体制。各产业工会的领导体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建立地方总工会。地方总工会是当地地方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级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地方产业工会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二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委员会,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总工会决定。
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乡镇工会、城市街道工会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的委员会,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的职工组建工会。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设常务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工会组织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对下一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或者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者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组织和代表职工开展劳动法律监督。
第十六条 成立或者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十七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提议,经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
第十八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中国工会章程。
(四)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国工会工作。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主席团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
主席团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的主席会议行使主席团职权。主席会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主席团下设书记处,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第一书记一人,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在主席团领导下,主持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设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需要确定。
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建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也可以由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或者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并向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或者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的工会代表大会,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提议,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工会的决定和同级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的工会工作,定期向上级总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省、自治区总工会可在地区设派出代表机关。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总工会在区一级建立总工会。
县和城市的区可在乡镇和街道建立乡镇工会和街道工会组织,具备条件的,建立总工会。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总工会批准。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各级地方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设置,由同级地方总工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社区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会组织。从实际出发,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推进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工会组织建设。
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基层工会委员会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职工二百人以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工会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协商确定。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工会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基层工会应当召开会员大会。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基层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二十七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在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基层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和其他形式,参与本单位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公司制企业落实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政方面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专项协议,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合理化建议、技能培训、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培育工匠、高技能人才,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五)加强对职工的政治引领和思想教育,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重视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推进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推动落实职工福利待遇。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对困难职工开展帮扶。依法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会员的发展、接收、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加强职工之家建设。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第二十九条 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从脑力劳动者比较集中的特点出发开展工作,积极了解和关心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推动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职工搞好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发挥职工的聪明才智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三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厂、车间(科室)建立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由分厂、车间(科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基层工会委员会相同。
基层工会委员会和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
按照生产(行政)班组建立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积极开展工会小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各级工会组织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三十二条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历史,学习政治、经济、历史、文化、法律、科技和工会业务等知识,提高政治能力、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增强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领、服务群众本领、防范化解风险本领。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
(三)信念坚定,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敢于担当,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增强群众意识和群众感情,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工会干部,重视发现培养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成为培养干部的重要基地。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县和县以上工会可以为基层工会选派、聘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等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建立与健全干部培训制度。办好工会干部院校和各种培训班。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
县和县以上工会设立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各级工会组织应坚持正确使用方向,加强预算管理,优化支出结构,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应当与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合作,依照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应当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拨缴工作。
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应当依法设立独立经费账户。
第三十九条 工会资产是社会团体资产,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各级工会的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各级工会依法依规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保护工会资产不受损害,促进工会资产保值增值。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资产监管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资产监管体制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下审一级”的经费审查监督体制。工会经费、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办法以及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四十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按照规定编制和审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接受上级和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第四十一条 工会经费、资产和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等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和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经批准,不得改变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和产权关系。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资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者解散,其经费资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四十二条 中国工会会徽,选用汉字“中”、“工”两字,经艺术造型呈圆形重叠组成,并在两字外加一圆线,象征中国工会和中国工人阶级的团结统一。会徽的制作标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
第四十三条 中国工会会徽,可在工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工会标志,也可以作为徽章佩戴。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
什么是工会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工人阶级同资产阶级的利益是对立的,工人们在反抗资本家压迫和剥削的斗争中,认识到必须团结起来,联合起来,才能适应同资产阶级斗争的需要,才能维护自身利益,取得斗争的胜利。因而,根据工人阶级斗争的需要,便产生了工会。
工会最早产生会18世纪中叶的英国,以后在其他国家相继建立,并大多争得了合法地位,成为世界性的普遍社会现象,按其成立的组织原则,可分为产业工会和职业工会。在资本主义国家早期,工会大多为职业工会,凡从事同一职业的熟练工人,都组织在同一职业工会内;一个企业内的工人,由于职业不同而分属于不同的职业工会。这种组织分散了同一企业内工人的团结和统一,不利于工人阶级的斗争。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按产业原则组织工会逐渐为工人所接受,越来越多的工人群众按产业系统组织起来,凡在同一企业内的工人都参加同一产业工会,有利于工人阶级的团结和统一,增强了工会的战斗力。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工会有的由马克思主义者领导,有的由进步人士领导,也有的由改良主义者领导或控制,除少数由资本家操纵的黄色工会外,绝大多数工会都能以各种方式,不同程度地代表和维护工人群众的利益。通过内部协调、互相帮助,解决工人内部的竞争,以集体谈判、罢工等形式同资本家对抗,争取和维护工人的权益,改善工人的工作、生活条件,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争得工人群众的社会政治利益。而马克思主义的革命工会运动则是无产阶级解放的重要力量和必要条件。
中国工会的产生是同中国民族民主革命进程相联系的,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历了艰难曲折的道路,在复杂的斗争环境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自己的特点,这表现在:⑴工会把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的胜利这个革命的中心任务作为自己的中心任务。⑵工会积极支持农民运动的开展,使工人运动与农民运动相结合,巩固了工农联盟和工人阶级对革命的领导权。⑶工会围绕和配合武装斗争开展活动,把工人运动同武装斗争联系起来,并巧妙地运用各种斗争形式长期配合与服务于武装斗争。⑷工会从革命的全局出发,正确对待民族资产阶级,巩固和发展了同民族资产阶级的统一战线。⑸中国工会在中国共产党建立以后,一直自觉地接受党的领导,为实现党的纲领、路线而积极奋斗。⑹工会在革命根据地的实践活动,为全国胜利后的工会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工会成了作为国家领导阶级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明确阐明了中国工会的性质、身份及任务,即:“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工会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什么是《中国工会章程》
《中国工会章程》是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规定工会组织性质、行动纲领、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机构、会员的权利义务的规章,是处理工会内部事务的基本准则。《中国工会章程》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工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严格规定了中国工会组织的性质、纲领、工作方针、组织制度和机构、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工会经费的收支及审查等各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因此,一方面,中国工会章程是中国工会各级组织和工会会员必须认真遵守的一项内部规章,另一方面,中国工会章程也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进行修改,以使之更加完善。
早在1925年5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劳动大会第二次大会就通过了《中华全国总工会总章》,这是最早的中国工会章程。此后,又有1948年8月中国第六次劳动大会通过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1953年5月中国工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章程》,1957年12月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工会章程》在1978年的工会第九次、1983年的工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过多次修改。1988年10月中国工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根据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要求,为保证工会组织适应改革的新形势,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又进行了重要修改。1993年10月中国工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根据1992年新颁布的《工会法》对《中国工会章程》进行了部分修改。1998年10月中国工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在《中国工会章程》中加入邓小平理论是中国工会指导思想的内容。2003年9月中国工会第十四次代表大会,又依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2001年修改后的《工会法》,对《中国工会章程》作了15处重要修改,使《中国工会章程》适应了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对工会工作的要求。
如何理解工会章程与工会法的相互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这一规定就明确了工会章程与宪法、工会法之间的相互关系。
首先,工会的一切活动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遵守法律,这包括工会法。工会法是中国工会的基本法,是对工会组织的建立,活动宗旨和范围,工会的法律地位、组织原则、组织机构,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工会活动保障等重大问题的法律规范,也正因为如此,《工会法》不可能对工会具体的组织制度、活动方式等做出详细的规定,而这正是工会自己的章程所要解决的问题,所以《工会法》明确了工会在遵守、维护宪法的基础上,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这就明确了工会章程是工会法的重要的补充,是对工会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其次,工会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具体到工会法,就是工会章程不得与工会法相抵触。
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为规范性文件,包括宪法、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强制力,任何人都得执行,否则国家就要强制执行。但在这些规范之间,却存在着谁的效力高的问题,即一旦出现矛盾,谁服从谁的问题。由于制定的机关不同,运用的范围及强制力也有所不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性法律其效力最高,任何人都得遵照执行,任何法律、条例、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即不能违反宪法的精神和规定,否则无效。法律又分基本法和一般法,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而一般法则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律要服从宪法,一般法要服从基本法。条例、规章则是由国务院等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必须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得与之相抵触。而规则、章程等做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规定、准则,更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否则无效,国家也不予保护。
《工会法》规定工会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这包括工会制定或修改工会章程的活动。如果工会章程的规定与宪法、工会法等法律规定有矛盾、相抵触,由于工会章程作为社团组织的内部规则,其法律效力远远低于宪法和法律,必须服从宪法和工会法的规定,否则工会章程无效。《工会法》还规定,工会要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如果工会章程本身就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相抵触,工会组织依照这样的章程开展活动,就会背离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工会法的原则、规定,工会工作就会走入歧途,工会活动也就得不到法律保障。
因此,工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遵照工会法的规定,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而且工会章程不得与宪法和工会法相抵触。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工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促进改革开放,使工会工作更具合法性,更有法律依据和保障。也只有如此,国家才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
2023年10月12日,中国工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工人日报社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工会十八大秘书处负责人。
问:请您谈谈中国工会十八大修改工会章程的主要考虑。
答:《中国工会章程》是中国工会的基础性规章性文件,是处理工会内部事务的基本准则。现行工会章程是1983年工会十大修改制定的。40年来,工会章程内容保持基本稳定,在党的工运事业和工会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对标党中央要求和党章修改,适应不同阶段形势任务发展变化,工会十一大至十七大都对工会章程作出适当修改。
过去5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各级工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广泛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认真履行维权服务基本职责,切实维护劳动领域政治安全,不断深化自身改革和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与时俱进对工会章程进行适当修改,有利于更好发挥工会章程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奋力开创新时代新征程工运事业和工会工作新局面。
问:这次工会章程修改工作把握的原则是什么?
答:这次工会章程修改把握的原则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依法依规,以宪法和2021年新修改的工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体现严肃性和权威性;坚持守正创新,认真总结新时代党领导工运事业的成功经验,面对新时代新要求积极开拓创新;坚持积极稳妥,只作适当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保持工会章程总体稳定。
问:这次工会章程修改工作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是这次工会章程修改工作的主要特点。
党中央高度重视工会章程修改工作。中央书记处专题听取工作汇报,提出明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王东明高度重视,作出具体指导。全总党组、书记处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书记处重要指示精神,专门成立全总章程修改小组,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牢牢把握工会章程修改工作正确方向。
在修改调研过程中,全总和各省级工会召开座谈会110余场,直接听取意见6000余人次,汇总整理意见建议380余条。工会章程修正案初稿形成后,先后征求各省(区、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意见,并召开专题论证会,反复研究修改。经全总十七届十八次主席团会、九次执委会审议同意,决定提交中国工会十八大审议。大会期间,全体代表进行认真讨论和审议。大会秘书处综合各代表团意见进行修改完善。10月12日,大会全体会议一致通过《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
问:工会章程修正案增写“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有何重大意义?
答:“两个确立”是党在新时代取得的重大政治成果,反映了包括亿万职工群众在内的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心愿,对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具有决定性意义。新时代我国工运事业的发展和过去五年工会工作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工会章程修正案在总则中增写“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对于推动各级工会坚定不移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履行团结引导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工会章程修正案写入了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主要考虑是?
答:党的二十大把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要求、人民群众新期待,提出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发出了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的动员令。工会工作与党领导的伟大事业紧密相联,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始终具有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意志为意志、以党的使命为使命的光荣传统。工会章程修正案在总则中增写为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而奋斗的内容,有利于推动各级工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牢牢把握我国工人运动时代主题,组织动员广大职工在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中更好发挥主力军作用,为实现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宏伟目标贡献智慧和力量。
问:工会章程修正案增写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内容,有何考虑?
答: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工人阶级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创建、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参与主体。工会法规定工会组织职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章程依据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工会法,增写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对工会参与民主管理的范围进行扩展,有利于各级工会更好履行参与职能,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
问:我们注意到,工会章程修正案充实了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内容,请您介绍一下。
答: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点题、亲自部署、亲自指导的重大改革。2017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相关制度建设得到明显加强,重点任务取得积极进展,全社会关心支持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良好氛围逐步形成,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2021年新修改的工会法专门增加一条规定,明确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职责。工会章程依据工会法充实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有关内容,有利于各级工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改革措施落实落地,努力培养更多工匠、高技能人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
问:工会章程修正案对加强工会系统党的建设充实了哪些内容?
答: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是加强党的建设的总遵循、总依据、总指引。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加强工会系统党的建设,工会章程修正案总则最后一个自然段,增写“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作出这些调整,有利于各级工会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切实增强全面从严治党的自觉性坚定性,加强党的建设,为新时代工会工作创新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问:工会章程修正案如何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答:近年来,随着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蓬勃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从业人员大量涌现,呈现出用工关系复杂、就业灵活分散、流动性强等特点。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作出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工会要通过多种有效方式,把快递员、送餐员、卡车司机等群体吸引过来、组织起来、稳固下来。2021年新修改的工会法规定: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章程修正案依据工会法,在会员第一条新增一款写入相关内容,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提供了明确遵循,为工会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会入会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问:工会章程修正案如何规范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名称和任期?
答:对基层单位建立的工会组织,工会法表述为“基层工会委员会”,原工会章程表述为“工会基层委员会”。对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任期,工会法规定“三年或者五年”,原工会章程规定“三年至五年”。为保持工会章程与法律的一致性,工会章程修正案将基层工会组织规范表述为“基层工会委员会”,将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任期改为“三年或者五年”。
问:工会章程修正案对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的委员会组织形式是如何规定的?
答:近年来,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已成为扩大工会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的一种有效形式。全总《关于加强和规范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建设的意见》规定,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委员会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所覆盖的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这一做法具有广泛和长期的实践基础,得到基层工会干部和职工群众认可。工会章程修正案总结这一成功经验,将按照联合制、代表制组成工会委员会的范围,在现有的产业工会和乡镇(街道)工会基础上,增加了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
问:工会章程修正案对工会干部队伍建设提出哪些新要求?
答:工会干部队伍是党的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做好工会工作的骨干力量。工会章程修正案强调各级工会组织要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努力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要求工会干部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历史,提高政治能力、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增强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领、服务群众本领、防范化解风险本领。同时,明确规定县和县以上工会可以为基层工会选派、聘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等工作人员。
问:工会章程修正案对各级工会和广大会员的意见建议是如何研究吸收的?
答:这次工会章程修改,对各级工会和广大会员、工会干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全面汇集、逐条研究、充分采纳。有些意见和建议虽然工会章程修正案没有采纳,但主要精神已经体现在中国工会十八大报告中;有些意见和建议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研究和探索;有些具体意见和建议,则将在其他工会内部规章制度中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