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28 16:11
团委书记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书记”的简称,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
中央委员会
团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会)选举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选举第一书记1人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
地方各级委员会
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由团的各该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各该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时,先选出常务委员会委员,然后从常务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书记、副书记。书记由专职干部担任。
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常务委员会委员一般为13至21人。书记、专职副书记3至7人。团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市辖区常务委员会委员一般为9至17人。书记、专职副书记3至4人。团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常务委员会委员一般为7至13人。书记、专职副书记2至3人。
根据工作要求,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挂职、兼职副书记。书记、副书记(含挂职、兼职副书记)的人数应当少于常务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
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一届团的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一级团的委员会同意后,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酝酿讨论,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
书记、副书记候选人提交选举时,如遇特殊情况,由同级党的委员会与上一级团的委员会协商决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必须是团的本届常务委员会委员。
党的委员会可以向团代表大会推荐适合从事共青团工作的党员作为团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由党的委员会听取同级团的委员会意见,并与上一级团的委员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提出推荐名单,交选举人酝酿讨论,列入候选人名单。
书记、副书记可以实行差额选举,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由同级党的委员会与上一级团的委员会协商确定。
当选的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照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一级团的委员会批准的顺序排列。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当及时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一级团的委员会批准。
普通高等学校组织
普通高校须建立团的组织。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7至15人组成,书记应由教师担任。在校级、院系级团组织,从青年教师中选任至少1名兼职或挂职副书记、从学生中选任至少2名兼职副书记;校级、院系级团组织班子成员中,挂职和兼职副书记的比例不低于50%。
普通中等学校组织
普通中等学校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七至九人组成,设书记一人,由教师担任,至少配备一名教师兼职副书记和一名学生兼职副书记,规模较大的学校可酌情增加一名副书记。大队辅导员可由初级中学团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各普通中等学校须选好配强学校团委书记,并设一定数量的教师专兼职团干部和学生兼职团干部。
城市基层组织
街道团的基层委员会设书记1名。根据工作需要,团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人数可以适当增加,书记、副书记人数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区县及以上团委应当配齐配强街道团组织书记、副书记,确保有人负责、有人干事。
农村基层组织
村、社区团的基层委员会书记一般由本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召开团员大会选举的村、社区团的基层委员会书记,也可以由团员大会从新当选的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农村团的基层委员会不设常务委员会。团的基层委员会设书记1名。
国有企业基层组织
国有企业团的基层委员会设书记1人。
国有企业基层团委书记,一般由本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召开团员大会选举的团的基层委员会书记,也可以由团员大会从新当选的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
机关团的基层委员会设书记1名。
团的基层委员会书记,一般由本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召开团员大会选举的团的基层委员会书记,也可以由团员大会从新当选的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团中央委员会由团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团中央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一般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后1年内举行。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一级团的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提前或者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普通高等学校团的基层委员会应由团员大会或团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
普通中等学校团的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每届任期三至五年。
街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一般应当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者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至5年。
村、社区团的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者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至5年,一般与同级党组织任期保持一致。
国有企业团的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者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至5年,一般应当与同级党组织保持一致。
机关团的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者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至5年,一般与同级党组织任期保持一致。
中央委员会
地方各级委员会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
普通高等学校组织
校级团委书记按学校处级正职干部配备和管理,参加学校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校级团委各部部长、院系团组织书记为专职干部的,按学校科级正职干部配备和管理。团委书记的调整须按规定履行任免程序。
普通中等学校组织
各普通中等学校团委书记按照学校中层正职干部配备和管理,出席或列席学校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可根据实际兼任德育部门副职。
团委书记应由党团员担任,是党员的应作为学校党委(总支、支部)委员候选人选。
团委书记的任免,学校党组织应当事先征求上级团委的意见,相关团委要主动了解情况,认真提出协管意见。
调整配备团委书记时,学校党组织要事先邀请上级团组织参加考察,按《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中青发〔2016〕15号)规定履行任免程序,报学校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
新任团委书记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组织相关人事部门办理任职手续,上级团委要定期向相关党组织通报配备情况。
城市基层组织
推动符合条件的社区团组织书记依法依规进入社区两委班子。社区团组织书记可以由社区两委班子中符合条件的青年党团员兼任。根据工作需要,区县及以上团委可以向社区团组织选派第一书记,可以向其他青年聚集的地方选派团建指导员、青少年事务社工等工作力量。
农村基层组织
事业单位组织
事业单位的团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
国有企业基层组织
国有企业专职团组织书记、副书记一般分别享受企业同级党组织职能部门正、副职待遇。
团组织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
团组织书记原则上为同级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人选。具备条件的,可以作为同级党委委员人选。国有企业基层团组织领导班子中的兼职团干部应当保证有一定时间从事团的工作。
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
机关基层团组织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加强对机关基层团组织领导班子的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