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7-09 17:37
《国文法草创》是1922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图书,作者是陈承泽。
《国文法草创》,古汉语语法书,商务印书馆1922年11月初版。24开本,119页。该书是最早讲述现代汉语语法的专著之一,是作者根据在当时《学艺杂志》上发表过的文章增删而成。新中国成立以后,该书被商务印书馆收入于1980年出版的《汉语语法丛书》,作为该丛书的第2种。全书共分13篇,包括研究法大纲,文法上应待解决之诸悬案及字与词,虚词与实词,名词、动词,副词等。书中详细分析词类,区别各种情况,阐明词类的本用与活用,对《马氏文通》有不少修正。主要是认为词有定类,区别本用与活用,在方法论上,作者抨击当时的摸仿倾向,提出语法研究应以说明的、独立的,实用的为原则。作者陈承泽(1885-1922),字慎侯,福建福州人。
此书是作者的代表作。其《自序》说:“本书着手在七八年之前,易稿十余次,搜集之材料,殆八百万言,师友之相与讨论诘责者以十数。”吕叔湘《重印国文法草创序》称:“陈承泽先生的《国文法草创》是《马氏文通》以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最有意思的一部讲文言语法的书。”
全书仅5万多字,用文言写成,共13章及陈氏《自序》。在《自序》中,陈氏提出了自己的研究方针:“先注重于纯理的研究,而次及于实用的研究,先注重于一般归纳的研究,而次及于精密之历史的比较的研究”。
第一章“绪言”,讲到了该书的写作缘起。自《文通》后,我国语法学界有一股模仿西方语法的风气,“乃承袭外国文法,施诸汉文之研究,其说明方法诚较新矣,其研究范围亦较广矣,然而攻钻或涉于皮毛,比附每邻于牵强,遂欲认为研究之正轨,恐亦未然也。”为改变这种倾向,陈氏于是“探语学共通之原理,考组织变迁之沿革,抒其所见,作为是篇”,“意欲比较东西之异同,沟通新旧之隔阂”。
第二章“研究法大纲”,提出了三条原则:“说明的非创造的”,即语法规律应从语法现象中归纳,不能凭语法学家们主观制定,“独立的非模仿的”,即各种语言均有自己的语法,不可用西方语法硬套汉语,主张独立研究汉语,从国文中寻求其固有的法则,反对模仿,“实用的非装饰的”,即理论必须联系实际,研究结果应能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为了研究而研究,研究不是用来装饰的。他还特别提出:1.不用语源的说明来代替语法的说明;2.不把修饰上的特例当作语法上的通例;3.不作无用的分类;4.不以例外否定规律。早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初,陈氏就提出了这些有关语法研究的根本性原则,这不能不说是他在汉语研究上的真知卓见。
第三章“文法上应待解决之诸悬案”,主要讲四点。一是词类系统问题,认为避免句法分析上的矛盾和发现各类词的特征是确定词类系统的两大目的。二是词类划界问题,提出在某些词靠句法特征无法区别时,必须另定辨别标准,做到类能含其词,词各有其类。三是本用活用问题,主张词有定类,其类依本用而定,不因活用而混淆。四是引伸顺序问题,讲词的本义用法与引申义用法之间的关系。陈氏认为这个问题虽属语法研究范围以外,但是由语法研究出发,可以解决词义引申顺序的标准问题。
在第三章结尾,作者总结说:“上述诸问题果能题决,所得者可有数事:其一,文法浅深之阶级,其二,主要义与非主要义、主要用法与非主要用法之分划,其三,各义与各活用之顺序与联络,其四,字之通常用法及特别用法,其五,连语之规则的结合与不规则的结合(将来创造新连语时,务取规则的结合)。”
第四章至第十二章,介绍词类系统,将词分为八类:名字(又分狭义名字,代名字),动字(又分自动字、他动字),副字(又分限制副字、修饰副字、疑问副字),介字(又分前置介字,后置介宁),连字(又分一般连字,条件连字),助字(又分语末助字、语首助字,语间助字),感字。其中名字、动字、象字、限制副字、修饰副字为实字,感字、助字、连字、介字为虚字。对于疑问副字属实字还是虚字,陈氏没有明确表态。
第十三章“活用之实例”,共讲三个问题。一,“活用之范围”,摒兼类于活用之外。二,“本用的活用”,“此类活用,大抵但生文章论上字类之变异,于字性则无所变动”。指词意基本不变,只是语法功能有变化的活用。如“人”本是名字,而“人心”的“人”则是“名字为冠象用之例”。三,“非本用的活用”,此类活用“不独文章论上字类生有变动,即于字性之说明上亦复生有变动者”。指活用时不仅语法功能有变化,词义也在原义基础上有相应的变化。其中又分为一般的非本用的活用和特别的非本用的活用。“一般的活用”,如“晚来天欲雪”的“雪”是“名字自动用之例”。另一种是“特别的活用”,如“乌不能白其羽”的“白”是象字“致动用”,“时充国年七十余,上老之”的“老”是象字“意动用”。
《国文法草创》“虽然成书相当早,但对于语法的性质以及研究语法的原则,独具卓识,不为流俗之见所囿,在当时是难能可贵的。”(朱德熙《<汉语语法丛书>序》)该书在《文通》词类体系的基础上调整了某些词的类属,力争做到词有定类,区别本用和活用,以及活用和兼类,并对词类活用的各种情况条分缕析,首次提出“致动”、“意动”的说法。这不从实际出发对汉语作细致的观察分析是难以做到的。
该书的缺点大致有如下几点:一、只讲词法,于句法涉及甚少。二、在说明现象时,许多地方没有例证材料。三,字和词的概念区分基本上沿用了传统语文学上的说法,还不及先出的《中等同文典》清晰合理。但是,该书虽短,内容却相当丰富,是一部高质量的语法著作。以上几点只能算美中不足。正如吕叔湘所评价的:“《国文法草创》是五万字左右的一本小书,但是里边包含很多宝贵的东西。“以少许胜人多许”的评语,著者是可以当之而无愧的”。(见《重印国文法草创序》)陈望道说:“最能从根本上发现问题,而且有很多地方极富暗示.很可以做将来研究参考的,要算是《国文法草创》。”这些成就和特点,决定了该书在汉语语法学史上占有一定的地位,对后来的语法研究也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国文法草创》1922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1957年重印,加了吕叔湘《重印国文法草创序》。1982年,商务印书馆又将该书收入了《汉语语法丛书》,书后附名词术语及有关虚词的词语索引。
陈承泽(1885~1922),早期语法学家。字慎侯,福建省闽侯县人。曾中乡举,后游学日本,习研法政及哲学。毕业归国后任商务印书馆编译员及《民主报》《时事新报》《独立周报》《法政》杂志、《甲寅》杂志、《东方》杂志和《学艺》杂志编辑。他毕生致力于国文法的研究和字典的编纂工作。其最重要的著作是《国文法草创》(商务印书馆,1922年)。陈承泽的重要论著还有:《国语改进商榷》(《学艺》1920年第2卷第2期)、《字义研究法及字之训诂法》(《学艺》1921年第3卷第4 期)、《国文法概论》(《学艺》1923年第5卷第1、2、3期)、《国文和国语的解剖》(《学艺》1923年第5卷第4 期)、《词性概论》(《学艺》1923年第5卷第5 期)、《浅文书编纂案》(《学艺》1925第7卷第1期)、《文章论大要》(《学艺》1925年第7卷第2 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