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诰

更新时间:2024-09-29 11:07

明太祖朱元璋亲自写定的刑典,明初洪武十八年(公元一三八五年)十一月,发布《大诰》,也就是整理这一年审判贪腐方面的重大案件,以诰文的形式向全国发布,告诫官吏们,不要重蹈覆辙。包括《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四部分,统称《御制大诰》。洪武中期,官吏贪赃枉法、豪强兼并、脱避粮差日趋严重。朱元璋为维护统治,遂将“官民过犯”典型案例辑录成帙,仿周公《大诰》之制,于洪武十八年(1385)冬刊布《大诰》七十四条,十九年春刊布《大诰续编》八十七条,十九年冬刊布《大诰三编》四十三条,颁行天下,诰戒臣民。反映了明太祖治乱世用重典的思想。因为过于严酷和过多体现明太祖个人特征,故《大诰》在洪武之后基本不再行用。

大诰简介

明太祖朱元璋亲自写定的刑典,在大诰序中讲述了颁行大诰的原因,接着列出目录七十四条。之后根据需要又编辑了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

大诰内分十种项目,颁之学宫以课士,令人人习之。参阅《明史·太祖纪三》﹑《明通鉴·太祖洪武十八年》。

内容概述

《大诰》所列罪案,官员玩忽职守、诽谤皇帝、结党乱政、抗粮、抗差、抗租、寰中士夫不为君用这类罪过约占百分之八十,主要有军人妄给妻室案、邀截实封、滥设吏卒、贪赃受贿、科敛害民侵吞钱粮、逃避粮差、秀才剁指、饿死军人等。

惩处贪污的罪案占全部罪案的一半左右,细目中有郭桓案;酷敛百姓,贪污税粮案;放卖官差,私役丁夫案;妄取扰民,私吞商税案;谎报灾情,侵没赈济案;及其他形形色色的贪赃受贿案。这类罪犯皆处以重刑。起解官物,卖富差贫者,族诛;贪赃纳贿、说事过钱者,凌迟处死;盗卖仓粮者,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仍留本仓守支;驿丞科敛驿夫,断趾枷令驿前;有的贪污罪株连甚广,如郭桓案株连数万人,包括处死流放降职免职等。

次于官吏贪污罪案的是惩治侵吞钱粮和豪右逃避粮差的罪案。如粮长交结官吏、团局造册、虚出实收、就仓盗卖、巧立名色、妄起科征,飞洒粮差、接受赃私、包揽词讼、吊打细民,豪强劣绅买嘱官吏、诡寄田粮、洒派包荒、揽纳私吞、脱逃夫役、贪污赈济、说事过钱、起灭词讼等。对这类罪案的处理也较重,如洒派粮差,诡寄田粮者全家迁发化外,洒派诡寄之田赏给被害之民;揽纳粮物,隐匿入己,虚买实收者,处死,籍没其家;说事过钱者,处死。其他案子有如诰擒恶受赏,陈寿六率弟与甥三人擒其吏,执《大诰》赴京面奏;医人王允坚卖毒药,朱元璋命他服下自己配制的毒药,待毒性发作,又要其交待解毒之方,为他解毒,次日枭首示众。

《大诰》所列凌迟枭首、族诛者成百上千,弃市以下万数。所诛杀者以贪官污吏,害民豪强为主。惩形律极严酷,超出《大明律》的量刑标准,许多遭族诛、凌迟、枭首者多属寻常过犯。从《大诰》中可知,明初复用刖足、斩趾、去膝、阉割等久废之刑,创设断手、剁指、挑筋等古所未有之刑;又有或一身而兼数刑,或一事而杀数百人,皆出于常律之外。“寰中士夫不为君用”之科,则为前代所未有。

明太祖规定:《大诰》每户一本,家传人诵。家有《大诰》者,犯笞、杖、徒、流之罪减一等;无《大诰》者,加一等;拒不接收者,迁居化外,永不令归。

《大诰》有明刻本传世。

传播影响

朱元璋十分重视其亲制四编《大诰》,他将之作为对天下臣民进行政治教育的课本,其中就有依靠政权在明国推行。《大诰》颁行时,他宣告:“朕出是诰,昭示祸福,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徙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所在臣民,熟观为戒。”颁行《大诰续编》时又进一步说:“斯上下之本,臣民之至宝,发布天下,务必家家有之,敢有不敬而不收者,非吾治化之民,迁居化令归,的不虚不。”颁发《大诰三编》时又重申:“此诰前后三编,凡朕臣民,务要家藏人育,以为鉴戒,倘有不遵,迁于化外,的不虚示。”朱元璋又要求军官们全家老小都要背熟《大诰武臣》:“不听不信呵,家里有小孩儿每不记呵,犯法到官,从头儿计较将来,将家下儿男都问过:你决得这文书里几件?若还说不省得,那其间长幼都得治以罪”。

为了扩大四编《大诰》的影响,朱元璋把它们列为全国各级学术的必修课程科举考试从中出题。奉其旨意,行文国子监正官,严督诸生熟读讲解,以资录用,有不遵者则以违制论处。学校课士和科举策试也以《大诰》为题。据说其时各地讲读《大诰》的师生来京朝见者达十九万余人。

在洪武二十八年定本的明朝根本文件皇明祖训中朱元璋讲述了特令法外加刑的原因,意在使人知所警惧,不敢轻易犯法。然此特权时处置,顿挫奸顽,非守成之君所用常法。以后子孙做皇帝时,止守律与大诰,并不许用黥刺、腓、劓、阉割之刑。

朱元璋以为依靠政权的力量,可以使《大诰》广泛传播,深入人心,维护明朝统治,在他死后,朱允炆在登基诏书中说,今后官民有犯五刑者,法司一依《大明律》科断,无深文。军民词讼今后务要自下而上陈告,敢有越诉紊乱者罪。朱棣登基后同样要求不许深文周纳,明代中叶,陆容说:国初惩元之弊,用重典以新天下,故令行禁止,若风草然。然有面从于一时而收违于身后者,如洪武钱、大明宝钞,《大诰》、《洪武韵》是已。《大诰》惟法司拟罪云有《大诰》减一等云尔,民间实未之见,况复有讲读者乎!

嘉靖六年(1527),霍韬向皇帝上疏说:洪武中令天下生员兼读诰、律、教民榜文,又言民间子弟早令讲读《大诰》三编,今生儒不知诰、律久矣,临民莅政,惟皆以吏为师。宜申明旧令,学校生员兼试以律,仍令礼部以御制《大诰》诸书刊行天下。

不到一百年时间,一度家藏人诵的四编《大诰》在明国影响不断变小。到了清军入关,大诰中的言论牵涉到一些敏感问题,在大清国民间事实已经成为禁书,修《明史》时,对之叙述多有谬误。近代学者颇有注意此书者,广为搜罗,“北方合公私所藏始得全帙,南中仅有范氏天一阁所藏《大诰初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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