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3 21:40
为规范化建设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江西省婺源县于2020年10月12日印发了《婺源·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该办法分五章,共四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第三章文化空间的保护”、“第四章责任追究”和“第五章附则”。
为做好国家级婺源·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工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婺源·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2008年1月,原文化部批准在婺源县设立婺源·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实验区设立以来,婺源县人民政府坚持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核心,充分调动政府和社会两大力量,积极开展实验区创建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2019年12月,实验区通过文旅部验收,由文旅部正式公布为全国第一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为进一步推动婺源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度化、长效化管理,县政府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制定《婺源·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一)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由县文广新旅局牵头,召集婺源·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进行了认真研究,草拟了《婺源·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由婺源·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县政府办、发改委、财政局、文广新旅局、住建局、教体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文物局、非遗保护中心及各乡(镇)政府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根据成员单位修改意见,形成了《婺源·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审议稿)》。
(三)婺源·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8月10日召开专题会议,对《婺源·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审议稿)》进行研究,并送县政府办公室,转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
(四)《婺源·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于2020年8月28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10月12日印发。
《婺源·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分五章,共四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阐述了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目标、保护理念、管理机构设置等内容,提出保护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从开展非遗资源调查、研究,设立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和文化生态保护小区,申报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传承基地,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和传承基地的权利义务,推动非遗与旅游深度融合以及传统工艺振兴,推进非遗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抓好非遗传承、宣传、展示场所建设,组织举办非遗展示展演活动等方面,阐述了非遗保护传承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文化空间的保护:重点对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小区(含实验小区)的古村落、街区人文生态与自然生态空间的保护进行了规范。
第四章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如何追究相应责任进行了规范。
第五章附则:对本办法解释及施行时间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