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30 11:04
各乡(镇)人民政府,蚺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婺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扶持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婺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4日
为更好的保护传承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深入推进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核心的婺源·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文化自信,贯彻新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又保护孕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努力将保护区建设成为婺源优秀传统文化可持续传承发展的生态家园、全国文化生态保护的示范区。
1.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工作,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妥善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促进记录成果广泛利用和社会共享。
2.依托婺源文化研究所以及省内外相关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组织开展婺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
3.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评测和保护绩效评估,制定落实分类保护政策措施,优先保护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不断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实践能力,弘扬当代价值,促进发展振兴。
4.深入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支持,资助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教学、交流等活动。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修研习培训,帮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提高传承能力,增强传承后劲。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业人员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对传承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表彰、奖励,采取助学、奖学等方式支持从业者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技艺。
5.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宣传、展示场所建设。充分发挥婺源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功能;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徽剧传习所等公共文化机构,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传承工作。县广播电视台、中国婺源网等公共传媒积极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提高全社会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鼓励企业、个人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馆,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习所(传习点)。鼓励将具有婺源地域特色的传统文化元素或符号运用在城乡规划和设施建设中。
6.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整合各方资源,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纳入婺源国民教育体系,编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普及辅导读本,在中小学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乡土课程。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开展非遗进校园活动积极性高、非遗保护传承成效显著的学校,设立非遗进校园示范学校。鼓励在婺源开办的职业学校、高等院校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或开设选修课。
7.每年定期组织举办有影响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活动。利用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重要节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传播活动。鼓励和支持群众按照地方习俗依法依规举办傩舞、灯彩、抬阁、豆腐架等丰富多彩的传统文化活动。
8.挖掘“三雕”、歙砚、纸伞、烙画、菠萝漆、酿酒等各类婺源传统工艺项目资源,培养一批能工巧匠,培育一批知名品牌,推动传统工艺振兴。
9.推进非遗与旅游深度融合。按照“文旅融合,非遗先行”的发展思路,依托婺源种类丰富、特色鲜明的非遗资源,全面对接“游、购、娱、住、食”等乡村旅游各要素,深入开展非遗进景区、进民宿,大力发展非遗研学旅游,积极推动非遗文创产品开发,充分利用我县文博艺术馆群资源,实施文博艺术馆+旅游。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应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不得歪曲、滥用。
10.深入挖掘、阐释朱子家训、詹氏家规家训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优秀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提升乡村文明水平,助力乡村振兴。
11.稳步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小区建设。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传统风貌和民风民俗保存良好的传统村落,设立一批文化生态保护小区,采取县、乡(镇)、村共建模式,特别是要通过全体村民积极参与、村规民约主动规范,推动文化生态空间整体性保护工作。
12.在婺源·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婺源·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保护区的日常建设和管理工作。保护区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
13.县财政每年安排40万元,并统筹上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保护区补助等资金,专项用于非遗保护传承工作。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出版;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实物的征集、收购;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教育、展示展演;开展国家、省、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及传承人申报;婺源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免费开放;保护区建设的其他重大事项。
14.对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职责的相关企业、传承人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基础设施、开展生产性保护工作,在用地、税收、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15.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管理队伍建设,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建立一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