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29 18:39
核试验持续威胁世界安全与和平。1945年7月16日,美国进行了人类历史上首次核试验。苏联和英国也先后于1949年8月29日和1952年10月3日进行了核爆炸试验。为争夺核优势,美、苏核试验次数不断增加,核爆炸当量不断增大。由于美、苏、英在这一时期进行的多为大气层核试验,由此产生的大量放射性尘埃对全球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1955~1956年,三国核试验爆炸总当量为8900万吨,1957~1958年达到约1.74亿吨。美、苏核军备竞赛对世界和平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引起普遍关切。世界人民强烈要求停止核试验。1954年4月8日,印度总理J.尼赫鲁首次提出停止核试验的建议。1957年8月,禁止原子弹和氢弹国际会议在东京举行,与会代表呼吁联合国促使美、英、苏缔结关于禁止核武器的协定。同月,世界工会联合会以9000万会员的名义,呼吁联合国裁军委员会小组委员会立即决定停止核试验。1958年1月13日,43个国家的9000位科学家向联合国递交一份集体签名的呼吁书,要求立即签订一项停止核武器试验的国际协定。联合国大会也多次通过决议,敦促美、英、苏三国尽快举行停止核试验的谈判。1959年3月,苏联政府建议缔结一项条约,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水下进行核试验,禁止震级超过里氏4.75级的地下核爆炸(因4.75级以下的核爆炸与地震难以区别)。美国为了能够继续在地下以及在外层空间进行核爆炸,遂建议禁止核试验条约仅限制于地球表面、水下和50千米以内的空气空间。在会谈中,美、英放弃了长期坚持的停止进行核试验应以其他裁军问题取得进展为前提的立场,使日内瓦谈判具备解决问题的适当条件。这一年的谈判就拟定一个监督机构的纲要取得进展,但未能在该机构的组成上达成协议。该机构将设一个委员会,美国坚持西方国家在该委员会中应占有3席,东方国家占有2席,苏联坚持东、西方席位要对等。另外,在建置检查站和由谁掌握检查站的问题上,分歧也未能解决。1960年2月,美、英建议缔结在能够监督的环境中,即在大气层,在能加以控制的外层空间、水下和地下造成地震强度在里氏4.75级以上的地方禁止核试验。3月,苏联建议缔结一项条约,规定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水下进行核试验,禁止震级里氏4.75级以上的地下核试验,低于震级里氏4.75震级的地下核试验亦应暂时停止一个时期,以便找出区别核爆炸和地震的方法。这时,东、西方的建议非常接近。5月1日,苏联击落美国U-2飞机,原拟定于5月16日在巴黎举行的首脑会议未能按计划举行。1961年3月,苏联建议以三人行政会(东、西方各1人,中立国家1人)来代替1959年议定的单一的主管人员制度。美、英以三人行政会凌驾于控制委员会之上为由,拒绝了苏联建议。3~5月间,西方国家不断提出新建议,如把震级里氏4.75级以下的地下核试验的停试时间延长3年,禁止一切其他试验,规定一个每年就地视察次数在12~20次之间的年度视察制度等。会议在监督制度上陷入僵局。1962年8月,美、英两度提出建议,提供了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在三个没有争议的区域,即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禁止核试验而不加核查的条约;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在有争论的地下核试验核查问题上,美国稍作让步,从先前建议的每年在一国就地检查12~20次不定期地减少,监督站除接受一个国际观察员外,将由被视察国家的本国人担任。10月30日,苏、美两国代表会晤,美方提出在苏领土建立2~4个检查站,苏方同意建立2~3个,双方立场接近。古巴导弹危机后,美国立场转硬,从建立2~4个检查站的立场后退,要求增加到8~10个。1963年7月2日,苏联领导人N.S.赫鲁晓夫在东柏林的演说中,放弃了部分核禁试条约包括禁止地下核试验的内容,要求制定一项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试验的条约。美、苏在部分核禁试条约的内容上基本取得了一致。不久,美、苏、英三国代表在莫斯科举行会谈。7月25日,三国代表草签了《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8月5日,三国外长在条约上正式签字。条约分存于三国政府,对所有国家开放签字。条约于1963年10月10日正式生效。美国参议院于1963年9月24日以80票对19票批准了核禁试条约。第18届联大于1963年11月27日以104票对1票、3票弃权通过关于禁止核试验问题的决议草案。条约包括序言和5条正文。
20世纪80年代中期,一些无核国家试图通过召开修约大会,将《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修改为《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1991年1月7~18日,《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修约大会在纽约举行,117个缔约国中的95个国家与会,由于美、苏、英反对,会议未能达到将《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修改为《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目标。1963年7月31日,中国政府发表声明,指出美、苏、英三国企图通过条约巩固自己的核垄断地位,并建议全世界所有国家庄严宣布:全面、彻底、干净、坚决地禁止和销毁核武器。1964年10月16日,中国在第一颗原子弹爆炸成功后发表声明指出,面临日益增长的核威胁,中国进行核试验、发展核武器是被迫而为的,并郑重宣布:“中国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首先使用核武器。”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核试验,积极参加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关于禁止核试验的讨论和谈判;中国赞赏和支持国际社会加强核不扩散体制的要求和努力,呼吁所有核国家保证不对无核区或无核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1986年,中国停止了大气层核试验。
主要内容有:①缔约国保证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大气层范围内外(包括外层空间)、水下(包括领海或公海),禁止、防止和不进行任何核武器试验爆炸或其他任何核爆炸;如一国在任何其他环境中进行的核爆炸所引起的放射性尘埃出现于其管辖或控制的领土范围以外时,则这种核爆炸亦应禁止。②缔约国保证不在上述任何环境内或可能产生上述影响的任何地方,引起、鼓励或以任何方式参与任何核武器试验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③对条约所提出的任何修正案必须由所有缔约国的多数包括所有原三个缔约国表决通过;在上述国家交存批准书后,修正案对所有缔约国开始生效。④各缔约国如断定条约危及本国最高利益时,有权退出条约。美、苏是在不影响继续完善各自核武库的前提下才同意签约的。两国通过在大气层、高空、地面和水下进行的大量核试验已获得较充分的核武器设计资料和效应数据,初步完成了一批战术及战略核武器的定型。同时,美、苏的地下核试验技术水平可基本满足双方继续完善和发展各自核武器的需要。因此,条约不提全面禁止和销毁核武器,也未规定禁止地下核试验及有关核查和监督措施,使美、苏得以继续进行各种当量的地下核试验。条约签订后,美、苏虽未再进行大气层核试验,但双方进行的地下核试验次数均超过缔约前在各种环境下进行核试验的总数。
议定条款如下:
1.本条约各缔约国保证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下列任何地方禁止、防止并且不进行任何核武器试验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
(a)在大气层;在大气层范围以外,包括外层空间;或在水下,包括领海或公海;或者
(b)在任何其他环境中,如果这种爆炸所产生的放射性尘埃出现于在其管辖或控制下进行这类爆炸的国家领土范围以外。在这方面已达成的谅解是,本项规定并不妨碍缔结一项永远禁止一切核试验爆炸,包括所有地下核试验爆炸的条约,而缔结此条约正是各缔约国在本条约序言中声明要谋求的。
2.本条约各缔约国还保证,不在本条第1款所述的任何环境内,或可能产生该款所提到的影响的任何地方引起、鼓励或以任何方式参与任何核武器试验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
1.任何缔约国可对本条约提出修正案。任何所提出的修正案应提交保存国政府,保存国政府应将修正案分发给本条约所有缔约国。此后,如果有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缔约国提出要求,保存国政府应该召集会议,邀请所有缔约国参加,以审议这一修正案。
2.对本条约提出的任何修正案必须由本条约所有缔约国的多数,其中包括所有原缔约国,表决通过。在所有缔约国的多数,其中包括所有原缔约国的批准书交存后,修正案即对所有缔约网生效。
1.本条约应开放供所有国家签署。未在本条约按照本条第3款生效之前签署的任何国家,得随时加入本条约。
2.本条约须经签署国批准。批准书和加入书应交原缔约国―美利坚合众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保存,该三国政府经指定为保存国政府。
3.本条约经所有原缔约国批准并交存批准书后生效,
4.对于在本条约生效后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的国家,本条约应自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生效。
5.保存国政府应将本条约的每一签字日期、每份批准书和加入书的交存日期、生效日期、收到关于举行会议的任何要求的日期以及其他通知事项迅速告知所有签署国和加入国。
6.本条约应由保存国政府遵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办理登记。
本条约应无限期有效。
各缔约国如断定与本条约主题有关的非常事件已经危及本国的址高利益,为行使其国家主权,应有权退出本条约。该国应在三个月前将其退约一事通知所有其他缔约国。
本条约应保存在保存国政府的档案库内,本条约的英文本和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条约经正式核证的副本应由保存国政府分送各签署国和加入国政府。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在本条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一九六三年八月五日订于莫斯科,一式三份。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代表:迪安·腊斯克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代表:霍姆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代表:A.葛罗米柯
已正式通过条约的国家(或政府):113个
阿富汗、安提瓜、阿根廷、亚美尼亚、澳大利亚、奥地利、巴哈马、孟加拉国、比利时、贝宁、不丹、玻利维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博茨瓦纳、巴西、保加利亚、缅甸、加拿大、中非共和国、乍得、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当时未得到广泛国际地位)、哥伦比亚、刚果民主共和国、哥斯达黎加、科特迪瓦、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埃及、萨尔瓦多、斐济、芬兰、加蓬、冈比亚、德国、加纳、希腊、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岛、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爱尔兰共和国、以色列、意大利、牙买加、日本、约旦、肯尼亚、韩国、科威特、老挝、黎巴嫩、利比里亚、卢森堡、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来西亚、马耳他、毛里塔尼亚、毛里求斯、墨西哥、摩洛哥、尼泊尔、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尼日尔、尼日利亚、挪威、巴拿马、巴布亚新几内亚、秘鲁、菲律宾、波兰、罗马尼亚、卢旺达、萨摩亚、圣马力诺、塞内加尔、塞尔维亚和黑山、塞舌尔、塞拉利昂、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南非、苏联、西班牙、斯里兰卡、苏丹、苏里南、斯威士兰、瑞典、瑞士、叙利亚、泰国、多哥、汤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突尼斯、土耳其、乌干达、英国、美国、委内瑞拉、赞比亚
已签署条约,但国内还未正式通过批准的国家:17个--阿尔及利亚、布基纳法索、布隆迪、喀麦隆、智利、埃塞俄比亚、海地、利比亚、马里、巴基斯坦、巴拉圭、葡萄牙、索马里、坦桑尼亚、乌拉圭、越南、也门 。
中国大陆地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此时还尚未得到广泛的国际地位,联合国与绝大多数的国际条约中代表中国的席位都由在台北的中华民国政府出席。
北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则在1963年7月31日发表了《中国政府主张全面、彻底、干净、坚决地禁止和销毁核武器、倡议召开世界各国政府首脑会议的声明》,揭露了这个条约的歧视性。声明认为英美苏的真正目的是达到核垄断,提出全面彻底干净坚决地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的主张。苏联既强调中国需要对付来自帝国主义方面的核威胁,同时却又反对中国发展自己的核力量,其目的是要中国依赖苏联的“核保护伞”。
对此,中国明确表明:中国人民决不承认某一个或几个大国垄断世界核力量,不承认对别的国家任意发号施令的特权。中国为了保卫国家安全和维护世界和平,坚持发展独立自主的核力量。1964年10月16日,中国进行第一颗原子弹试验。
至今中国没有在该条约上签字,但于1996年9月24日签署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从而禁止了一切核爆炸试验(包含着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中指定的大气层、外太空和潜水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