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期货交易法

更新时间:2021-03-29 00:22

《美国期货交易法》是2015年11月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张国炎、张熙鸣。

内容简介

  《美国期货交易法》是美国期货交易法律条款的中文译本。它针对美国期货市场不同时期出现的交易、监管问题,不断进行立法、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涉及证券、期货、金融、资本市场等多方面的操作技巧和规范。不仅被美国期货业所应用,也被多国期货业所重视或仿效;亦可为我国期货市场的监管和期货法的制定所借鉴。它还可以与《证券交易法》《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保险法》《税法》等配套使用。

  其相关立法的过程和经验、司法判例、管理体制和模式不仅对国际期货市场具有指导性作用,也对我国如何处理期货交易争议或违法违规行为,具有参考价值。

  2008年大规模金融危机后,《美国期货交易法》扩大了调整的范围,更强调对交易平台和交易结算平台的监管,并要求掉期交易进入结算平台。这种理念也值得我们学习。

图书目录

总序

前言

第1条   简称

第1条

第1条b 财政部部长从“掉期”定义中对外汇掉期和

外汇远期授予豁免的要求

第2条 委员会管辖权、委托人对代理行为承担的责任、

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州际商业交易

第3条  立法理由和目的

第4条  期货交易和境外交易的规制

第4条a  过度投机

第4条b 旨在欺诈或误导的合约

第4条b1 执法机构

第4条c 禁止性交易

第4条d 禁止未经注册的期货佣金商及介绍经纪人的交

易、处理客户资产的义务、避免双重规制的规则

第4条e 在册场内交易商和经纪人的交易

第4条f 注册和财务要求、风险评估

第4条g 报告、账簿和记录

第4条h 禁止谎报为注册实体的代表

第4条i 等于或大于交易限额的报告、账簿及记录、现货

和受控制的交易

第4条j 禁止在合约市场和注册衍生交易执行设施上双重

交易证券期货产品

第4条k 期货佣金商、商品基金管理人及商品交易顾问的

关联人的注册,要求披露失格,关联人的豁免

第4条l 商品交易顾问和商品基金管理人

第4条m 商品交易顾问和商品基金经理人利用邮件或其他手段或州际

商业中的工具、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4条n 商品交易顾问和商品基金管理人的注册、申请、期满及续期,

档案保存及报告,披露,账户明细

第4条o 禁止欺诈交易

第4条p 审核标准

第4条q 鼓励和促进农业生产商的善意套期保值的特别程序

第4条r 非集中结算的掉期报告和记录保存

第4条s 掉期交易商和主要掉期参与人的注册和监管

第4条t 大额掉期交易商报告

第5条 指定商会为合约市场

.......

第24条e (已废止)

第24条f 合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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