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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1908年8月27日)中国晚清政府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中国的历史古老悠久,却不存在实行宪政的土壤,17、18世纪当欧美等国开始实行宪政时,中国却仍采取闭关自守、盲目排外的措施。19世纪中期,当国门在洋枪大炮的压力之下被渐渐打开时,本没有基础的宪政思潮也在中国大地开始涌动。
20世纪初,在不同势力的要求立宪和反对立宪的嘈杂声中,在清廷政府的半推半就中,近代中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终于面世。这一文件是“宪政编查馆、资政院五大臣督同馆院谙习法政人员,甄采列邦之良规,折衷本国之成宪”编辑而成的,共23条,分为两个部分:一为君上大权,共14条;二为臣民的权利和义务,共9条。《钦定宪法大纲》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对日本《明治宪法》的借鉴。
三、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四、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新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员,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
五、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六、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
七、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
八、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九、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
十、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涉分歧。
十一、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
十二、在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
十三、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
十四、皇室大典,应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预。
(其细目当于宪法起草时酌定)
一、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
二、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三、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
四、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
五、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六、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
七、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
八、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
九、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颁布于清宣统三年九月十三日(1911年11月3日),简称十九信条,并非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
一、大清帝国之皇统,万世不易。
二、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三、皇帝权以宪法规定为限。
四、皇帝继承之顺序,于宪法规定之。
五、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皇帝颁布之。
六、宪政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
七、上院议员,由国民于法定特别资格公选之。
八、总理大臣由国会公选,皇帝任命。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推举,皇帝任命。皇族不得为总理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官。
九、总理大臣受国会弹劾,非解散国会,即总理大臣辞职,但一次内阁,不得解散两次国会。
十、皇帝直接统率海陆军,但对内使用时,须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
十一、不得以命令代法律。但除紧急命令外,以执行法律,及法律委任者为限。
十二、国际条约,非经国会议决,不得缔结。但宣战媾和,不在国会会期内,得由国会追认之。
十三、官制官规,定自宪法。
十四、每年出入预算,必经国会议决,不得自由处分。
十五、皇室经费之制定及增减,概依国会议决。
十六、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十七、国务员裁判机关,由两院组织之。
十八、国会议决事项,由皇帝宣布之。
十九、第八条至第十六各条,国会未开以前,资政院适用之。
《钦定宪法大纲》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皇帝有权颁布法律,发交议案,召集及解散议会,设官制禄,黜陟百司,编订军制,统帅陆海军,宣战媾和及订立条约,宣告戒严,爵赏恩赦,总揽司法权及在紧急情况下发布代法律之诏令。并且“用人之权”,“国交之事”,“一切军事”,不付议院议决,皇帝皆可独专。另外,又以附则形式规定,臣民有纳税、当兵、遵守法律的义务。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担任公职等权利和自由。《钦定宪法大纲》确认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改革方向,但由于君权强大,议院立法权和监督权非常有限,臣民的自由权利微不足道并缺乏有效保障。该大纲是以清光绪帝的名义颁布并非慈禧太后的名义。
《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在革命浪潮不断高涨的形势下于1908年制定和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日本在1889年确立的、从欧洲军国主义色彩最浓厚的1850年《普鲁士宪法》和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并且为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所确立的、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的二元制君主立宪制(二元君主制),带有浓厚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所特有的封建买办性、同时又带有一定的西方资产阶级民主色彩的宪法性文件并且删去了日本宪法中关于限制天皇权力的条款,使君权更加漫无限制。《大纲》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君上(君主)大权,意味皇权由法定,再把臣民的权利义务作为附则,表现了清朝统治者重君权(国权)、轻民权的一贯性,但它在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臣民的权利和义务,这对于开启民智,培养近代的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
《钦定宪法大纲》所确立的君主立宪政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不失民主政治的成分,对当时人们思想起到不少的冲击。但其未给人民带来民主权利,只是使君权宪法化,因而激起朝野的不满,立宪派也大失所望。梁启超认为:这个宪法大纲是“吐饰耳目,敷衍门面”。
它虽带有浓厚的封建性,与旧有的传统法典不同,打破了中华法系的传统结构,使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独立于刑法、民法等普通法律之外,规定了国家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中国晚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的23条中,其中维护君上大权的就有14条,其余9条规定广大人民(臣民)有当兵、纳税、服从中国晚清政府统治等义务,却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权利。
《钦定宪法大纲》虽然在名义上是“宪法”,但实际上,它的发布不过是中国晚清政府为了缓和人民不满的权宜之计,其条文中,对封建君主权力极力维护,内中规定的君主权力丝毫不下于封建专制,甚至更甚。这个“大纲”的真实宗旨是维护“君上大权”,赋予国内臣民的权利极为有限,至于“议院”,则完全是点缀而已。也就是说,实际上,《钦定宪法大纲》的发布只是对封建君权的又一次强化,它算不得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正如马克思在批评德意志境内的1850年普鲁士宪法时所说的那样:“国王用这个宪法给自己钦定了新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