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更新时间:2022-08-25 12:01

2014 年 12 月,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0-2014) ,本标准代替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本标准与GB2760—201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原卫生部2010年16号公告、2010年23号公告、2012年1号公告、2012年6号公告、

2012年15号公告、2013年2号公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2号公告、2013年

5号公告、2013年9号公告、2014年3号公告、2014年5号公告、2014年9号公告、2014年

11号公告、2014年17号公告的食品添加剂规定;

———将食品营养强化剂和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其配料名单调整由其他相关标准进行规定;

———修改了3.4带入原则,增加了3.4.2;

———修改了附录A“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a) 删除了表A.1中4-苯基苯酚、2-苯基苯酚钠盐、不饱和脂肪酸单甘酯、茶黄色素、茶绿色

素、多穗柯棕、甘草、硅铝酸钠、葫芦巴胶、黄蜀葵胶、酸性磷酸铝钠、辛基苯氧聚乙烯氧

基、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薪草提取物、乙萘酚、仲丁胺等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规定;

b) 修改了表A.1中硫酸铝钾、硫酸铝铵、赤藓红及其铝色淀、靛蓝及其铝色淀、亮蓝及其铝

色淀、柠檬黄及其铝色淀、日落黄及其铝色淀、胭脂红及其铝色淀、诱惑红及其铝色淀、焦

糖色(加氨生产)、焦糖色(亚硫酸铵法)、山梨醇酐单月桂酸酯、山梨醇酐单棕榈酸酯、山

梨醇酐单硬脂酸酯、山梨醇酐三硬脂酸酯、山梨醇酐单油酸酯、甜菊糖苷、胭脂虫红的使

用规定;

c) 在表A.1中增加了L(+)-酒石酸、dl-酒石酸、纽甜、β-胡萝卜素、β-环状糊精、双乙酰酒石

酸单双甘油酯、阿斯巴甜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删除了上述食品添加

剂在表A.2中的使用规定;

d) 删除了表A.1中部分食品类别中没有工艺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规定;

e) 表A.3中增加了“06.04.01杂粮粉”,删除了“13.0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修改了附录B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规定:

a) 删除了八角茴香、牛至、甘草根、中国肉桂、丁香、众香子、莳萝籽等香料品种;

b) 表B.1中增加“16.02.01茶叶、咖啡”;

———修改了附录C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以下简称“加工助剂”)使用规定:

a) 表C.1中增加了过氧化氢;

b) 表C.2中删除了甲醇、钯、聚甘油聚亚油酸酯品种及其使用规定;

———删除了附录D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其配料名单;

———修改了附录F食品分类系统:

a) 修改为附录E食品分类系统;

b) 修改了01.0、02.0、04.0、08.0、09.0、11.0、12.0、13.0、14.0、16.0等类别中的部分食品分类

号及食品名称,并按照调整后的食品类别对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进行了调整。

———增加了附录F“附录A 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索引”。

使用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

留量。

2 术语和定义

2.1 食品添加剂

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

然物质。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2.2 最大使用量

食品添加剂使用时所允许的最大添加量。

2.3 最大残留量

食品添加剂或其分解产物在最终食品中的允许残留水平。

2.4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保证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如助滤、澄清、吸附、脱模、脱色、脱皮、提

取溶剂、发酵用营养物质等。

2.5 国际编码系统(INS)

食品添加剂的国际编码,用于代替复杂的化学结构名称表述。

2.6 中国编码系统(CNS)

食品添加剂的中国编码,由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功能类别(见附录D)代码和在本功能类别中的顺序

号组成。

3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3.1 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 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b) 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c) 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d) 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e) 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3.2 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a) 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b) 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

c) 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

d) 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3.3 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

按照本标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要求。

3.4 带入原则

3.4.1 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

a) 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b) 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c) 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

水平;

d) 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

水平。

3.4.2 当某食品配料作为特定终产品的原料时,批准用于上述特定终产品的添加剂允许添加到这些食

品配料中,同时该添加剂在终产品中的量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在所述特定食品配料的标签上应明确

标示该食品配料用于上述特定食品的生产。

4 食品分类系统

食品分类系统用于界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只适用于本标准,见附录E食品分类系统。如允许某一食品添加

剂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时,则允许其应用于该类别下的所有类别食品,另有规定的除外。

5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附录A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的规定。

6 食品用香料

用于生产食品用香精的食品用香料的使用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7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应符合附录C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规定的规定。

修订概况

修订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新修订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与 2011版相比,新版食品添加剂标准增补了原卫生部 2010 年 16 号公告至国家卫计委 2014 年 17 号公告的食品添加剂规定;二是新修订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将食品营养强化剂和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其配料名单调整由其他相关标准进行规定;三是新修订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修改了 3.4 带入原则,增加了 3.4.2 条款;四是新修订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修改了附录 A、B、C、D、F 中的部分内容;五是新修订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增加了“附录 A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索引”。这次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修订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新修订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更加增强科学性,调整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及用量;二是新修订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更加跟进行业发展,明确了“预混料”作为食品添加剂的新的使用方向;三是新修订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更加结合实际,对部分食品缺乏工艺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食品添加剂使用类别。

对含铝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进行了调整

去年,在我国居民食品评估报告中显示,我国居民面食中铝含量最高,而且馒头、面粉、油条等食品对我国居民饮食铝暴露量的贡献率是最高的,结合国际上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和卫生部关于含铝食品添加剂征求意见的结果。同时,新修订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对食品中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的进行使用的范围和含量都进行了略微调整。此外,新修订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为减少膨化食品作为儿童经常食用的食品中的含铝食品添加剂进行规定,明确减少其摄入量,为此新标准规定删除了共7 种合成着色剂铝色淀作为食品添加剂在膨化食品中的用量。

对无工艺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进行了梳理

在新修订的标准过程中,根据近年的食品行业调查我们发现,在 2011版的食品添加剂标准中共有 28 种食品添加剂的 34条规定并没有工艺必要性,因此在新的标准中删除了这些规定。

对预混料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进行了明确

新修订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3.4.2条中指出:“当某种食品的配料中作为特定最终食物的原料时,允许用于上述特定的最终食物的添加剂,批准添加到上述的食品原料,该添加剂在最终食物中的用量必须完全符合新修订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在上述特定的食品配料标签上,必须明确对该食品配料用于上述特定食品的用量进行标注。”例如,在某种植物油生产的食物是某种蛋糕的原料,为了便于蛋糕(终产品)的生产,在该植物油中添加了一些在蛋糕生产过程中 β- 胡萝卜素,这种β- 胡萝卜素属于脂溶性色素,在使用时把其在植物油中分散均匀,起到着色作用。然而,根据 GB2760-2014 的有关规定,β- 胡萝卜素是不允许在植物油中进行使用的,但是可作为着色剂在焙烤食品中食用,从这个角度看,蛋糕又属于焙烤食品,所以 β- 胡萝卜素可在蛋糕中使用,而且 GB2760-2014 对最大使用量进行了规定,为 1.0g/kg。由此可判断,β- 胡萝卜素在蛋糕中的添加量按照有关标准应该不超过 1.0g/kg,该情况符合新修订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带入原则的 3.4.2.。新修订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表B.1“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名单”,增加了食品类别包括“茶叶和咖啡”。新修订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表B.2“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天然香料名单”——八角茴香、丁香、甘草根、众香子、牛至、中国肉桂、莳萝籽已列入食品香辛料名单,属食品调味料,不宜作为香料品种,故在新修订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表中删除了上述的品种;同时,新修订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范部分香料名称,有的进行了必要的完善和说明,比如将传统的“杭白菊油”修改成为了“杭白菊花油”;又比如,将传统的“茶树油”叫法修改为“茶树油(又名互叶白千层油)”。新修订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表C.1 规定,“可以在各类的食品加工生产过程中进行使用,食品中添加剂残留量不需要限定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在添加剂品种中增加了过氧化氢品种。新修订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修订了附录 F“食品分类系统”。新标准修订了 46 个食品类别,在具体的修订内容包括分类、分类的具体描述、分类依据等内容。其中, 2011 版中规定的“包衣的坚果和籽类”在新版的标准中分类被取消了,将其标准中涵盖在已有食品类别中,新标准可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也相应的发生了具体改变。该标准的修订出台,有利于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企业行为,加强食品安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修订的重管理,为老百姓创造更为安全的食品使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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