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07 21:55
一串铃法是明中叶政府为整顿代役岁费收解手续在北方推行的赋税改革措施。与一条鞭法同时施行。穆宗隆庆初年,北直隶、山东等地在实行一条鞭法后,还改进收解办法。主要内容: 征解分离,征收不管解运,解远不管征收。总收以后按原有各名目分别留存、解运,称一串铃。山东曹县自万历四年 (公元1576年) 实行一条鞭法后,因里甲又生流弊,改用每年佥派两甲 (一正一副)应役的办法,亦称一串铃。
“一串铃法”于嘉靖末年、隆庆初年实行于北直隶和山东等地。明中叶北方的赋役改革不如东南地区那样积极又有系统性,故有关“一串铃法”的记载相当模糊。据《明史·食货志》记载,“一串铃法”是一种“夥收分解法”等,即“各项钱粮一齐征收,而后分头输送,收者不解,解者不收”这。似专为钱粮的收解而设。隆庆元年(1567年)四月户部尚书葛守礼等奏北直隶山东等处土旷民贫,流移日众,盖以有司变乱赋税常法,起科太重,征派不均时言及“一串铃法”云:“收解乃又变为一串铃法,夥收分解,大户虽定有各仓口之名,而且择其能事者数人兼总收受。某仓催急则合并以应。令原坐大户领而解之,以次皆然”。隆庆四年(1570)八月山东巡抚梁梦龙在《条上赋役之事》中亦谈到“一串铃法”:“往者编佥大户.分定仓口。近今为一串铃法,总收分解”。由此可约略知道北直隶山东等地在行“一串铃法”之前,钱粮的收解是“编金大户”。这样可能产生大户滥派小户的弊病。
推行“一串铃法”之后,“夥收分解”,“总收分解”,在某种程度上均平了大小户对于钱粮收解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