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10 15:05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并决定将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在这次选举法修改中,“同票同权”最为引人关注。其实,在国外也存在同样的议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些判例就曾确立“一人一票,一票一值”的原则,以保护平等选举权。这些判决在当时产生了重大的政治影响。
贝克诉卡尔案
在美国,按照传统的“政治问题”回避原则,议席分配问题被视为“政治棘丛”,司法机关不应介入。在1962年的贝克诉卡尔案(Bakerv.Carr)中,联邦最高法院首次认定此类问题适合司法裁决。20世纪以来,美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人口向城市转移,田纳西州没有根据人口分布的变化重新分配州议会的议席,导致各议员所代表的选民数量差异过大,农村选民的选票价值远远大于城市选民,因此城市选民贝克等人将州务卿卡尔诉至地区法院,要求法院宣布该州1901年的《议席分配法》违宪,但地区法院以“政治问题”为由驳回了请求,于是案件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判定司法机关对议席分配案件拥有管辖权。判决意见指出:不能仅仅因为诉讼寻求的是对一项“政治权利”的保护,就认定它是个“政治问题”而应予回避,这无异于在“玩弄文字游戏”。“歧视显然存在,不能仅仅因为歧视涉及政治权利,就否定依据平等保护条款寻求救济的权利。”该案冲破了“政治棘丛”,使议席分配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在联邦最高法院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格雷诉桑德斯案
在1963年的“格雷诉桑德斯案”(Grayv.Sanders)中,联邦最高法院遵循贝克案的能动司法路线,推翻了乔治亚州以县为单位的预选制,因为该制度同样使城市选民的选票分量严重缩水。该案的重要性在于,最高法院明确提出了应用于此类案件的审查标准,即“一人一票”原则。
判决意见指出:“在全州范围的选举中,一个人怎么可以仅仅因为居住在乡村或居住在最小的乡村县,就能获得其他人两倍或者十倍的投票权利呢?一旦地域选区划定之后,所有参与选举的人,不论其种族、性别、职业、收入以及居住在哪个选区,都有平等的一票。这是第14条宪法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所要求的……从《独立宣言》到林肯的《葛底斯堡演说》,再到第15、17和19条宪法修正案,政治平等的观念只能意味着一件事情:一人一票。”
韦斯伯里诉桑德斯案
1964年2月份宣判的韦斯伯里诉桑德斯案(Wesberryv.Sanders),涉及的是联邦议会众议院的议席分配问题,联邦最高法院根据宪法第1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众议院议席分配按照“一人一票”原则,并且明确要求:“尽可能在实际上”使每一个人的选票具有和其他人的选票同样的价值。这意味着法院对“一人一票”原则作了“一票一值”的理解。
判决意见指出:“按照宪法约定,众议院代表的是作为个人集合的人民,并且是建立在完全平等对待每一个选民的基础之上……在一个自由国家,没有一种权利能有选举权那般重要,因为作为好公民,我们必须在选出来的那些人制定的法律下生活。倘若选举权得不到保障,其他权利,无论有多么重要,都是虚幻的……尽管划分国会选区不可能做到数学意义上的绝对精确,但这不能成为漠视我们宪法中那个明确目标的借口,也就是让同等数量的人民获得同等数量的代表成为众议院的根本追求。那是立宪者为我们设定的有关正义与常识的远大目标。”
雷诺兹诉西姆斯案
1964年6月份宣判的雷诺兹诉西姆斯案(Reynoldsv.Sims),涉及的是阿拉巴马州议会的议席分配不均问题,当时该州仍以1901年国情调查的人口数为基准分配议席,导致代表过多地区和代表过少地区之间的差异,在参议院约有41:1,在众议院也约有16:1。联邦最高法院认定这种分配不均构成了违宪。
判决意见指出:“既不允许直接剥夺选举权,也不允许以篡改选票、伪造选票等方式稀释投票权。削弱、稀释公民的选票份量,就跟全然禁止自由行使选举权一样,是对选举权的侵犯”。
法院接着指出:“……如果一个州规定,某一部分选民的选票份量是另一部分选民的选票份量的2倍、5倍甚至10倍,那么,处于不利地位的选民的投票权,事实上被稀释了。”
当然,“一票一值”仅仅是原则性的要求。法院承认,议席分配是个复杂的问题,人口以外的因素也应考虑。法院并不要求选票分量在数学意义上做到绝对精确的平等。
一人一票原则在我国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