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岗双责制度

更新时间:2022-01-15 06:52

“一岗”就是一个领导干部的职务所对应的岗位;“双责”就是一个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责;也就是一个单位的领导干部应当对这个单位的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负双重责任

岗位职责

“一岗双责”指既要抓好分管的业务工作,又要以同等的注意力抓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把反腐倡廉、案件防范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规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问责,真正做到“两手抓、两手硬”,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始终保持应有的力度。

比如,某个业务处室的领导,他的岗位主要职责是搞好业务工作,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抓好处室业务工作,也要抓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和廉政建设。

定义1

“双责”是指国有企业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在做好行政管理工作、履行行政工作职责的同时还要承担起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责任。

定义2:

一岗双责就是指同一种岗位担负两种职责.对于系统维护员(a岗)我们拟采用岗位工资全额发放制度,根据工作内容完成的情况,全额或者减额发放。

定义3:

一岗双责是指每一个岗位同时担负党风廉政建设和经营管理的双重责任.实施一岗双责是双向纳入的具体化.通过一岗双责实施责任分解建立责任网络使责任由软变硬、由粗变细、由虚变实。

制度内容

省编委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制度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办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和处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引导党员干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是指办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和处级领导干部干部既要对本岗位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负责。

第二条 领导班子要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办主要负责同志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其他办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处室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 办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和处级领导干部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我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和具体措施,定期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层层抓落实;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规范党员干部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五)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七)重视并支持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经常听取工作汇报,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

第五条 每年年初,办领导班子成员及处级领导干部要层层签订廉政建设责任状,在廉政建设上明确职责、作出承诺。

第六条 将办领导班子成员和处级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在全机关进行评议。全办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每年向省委和省纪委专题报告。

第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与年度考核一并进行。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接受上级考核的基础上,要组织对处级干部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办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和处级领导干部干部未能正确履行规定职责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的,要追究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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