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一权主义

更新时间:2024-05-21 13:25

一物一权主义,物权法术语,强调的是一项物权的的客体应仅限于一个独立的物。

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的对抗任何人的绝对性权利,为使其支配的客体范围明确化、便于公示,确保物权的实现及维护交易的安全,自罗马法以来的物权法理论上遂抽象出“一物一权主义”,并将其奉为物权制度的一项基本规则。但在近代社会,一方面有物权法上的一物一权主义的奉行;另一方面,因应现实生活之需要,“多物一权”与“一物多权”现象却大量涌出并获得了法律的承认。

关于一物一权主义的要旨如何,学说理论上主要存在一下三种认识:一是物权客体特定论。认为一物一权主义又称为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关于物权客体的原则或者说是关于物权客体的基本要求,强调的是一项物权的的客体应仅限于一个独立的物。二是物权效力排他论。认为一物一权是对物权的绝对效力或者排他效力的形象表述,“意指同一标的物之上不得设立内容和效力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物权,尤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三是客体特定论与效力排他论(或称综合论),这是多数学者所主张的观点,认为一物一权“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原则上应为一物,在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并且不能同时设定两个内容互相抵触的其他物权”,“一物一权原则实际上包括物权的排他性原则和物权客体特定性原则两个内容。”

依多数学者之见,一物一权原则包含以下几项内容:①一向物权的客体应为特定的、独立的一物;②尚未与物之整体分离的物质组成部分之上,不能单独设立物权;③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绝不得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④一物之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性质、内容相抵触的物权,但不相抵触的物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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