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8 20:35
《万民法》是美国约翰·罗尔斯创作的法哲学著作,首次出版于1999年。
在《万民法》中,罗尔斯设想了一个“原初状态”,以此为基础,讨论了如何由民主国家的代表为全世界制定法律的问题。
罗尔斯的“原初状态”由情况各不相同的“自由民族”设立。根据罗尔斯的论述,在建立这一原初状态时有三点要求:一是“自由民族”的代表居于对称、平等的地位;二是“自由民族”的代表在为万民法制定原则的时候需要照顾到他们社会的利益;三是“自由民族”的代表不了解具体的细节,诸如国土的面积的大小、人口的多少、他们所代表的人民的力量强弱对比、自然资源的分布情况、发展水平的高低快慢等。如果这三个条件得到满足,那么不同自由民族的公民们将同意和认同其代表设定的万民法。在这里,原初状态是公平、公正的理想模型,以这种模型为前提代表们将确定适用于各自由民族的法律。
罗尔斯在《万民法》中提出了八项原则,一是各自由民族的自由与独立应得到其他民族的尊重,这一条是原则性的,是对其余各条原则的约束;二是各自由民族要遵守协定( treaties)和承诺(undertakings),强调了对“万民法”的义务;三是各自由民族是平等的;四是各自由民族遵守不干涉的责任和义务;五是各自由民族有自卫的权利,但没有除自卫以外的其他理由发动战争的权利;六是各自由民族崇尚和尊重人权;七是各自由民族应在战争中遵守某些具体的约束;八是各自由民族有义务帮助其他生活在不自由社会的“重负民族”(burdened societies)最终获得正义的政治制度安排。
导论
该书源自1993年罗尔斯在牛津大学讲座上的同名演讲,该演讲后被整理成文发表。但罗尔斯认为演讲与论文涉及的内容未充分展开,也容易引人误解,因此不顾年事已高且抱病在床,于1997年至1998年间完成了《万民法》这部专著,1999年出版。
罗尔斯在《万民法》中提出了八条在自由民主社会中得到公认的正义原则:1.各民族要自由独立,其自由与独立要受到其他民族的尊重;2.各民族要遵守条约与承诺;3.各民族平等,并作为约束彼此之协议的各方;4.各民族都要遵守互不干涉的义务;5.各民族都有自卫的权利,除了自卫外,无权鼓动战争;6.各民族都要尊重人权;7.各民族在战争中都要遵守某些特定的限制;8.各民族都有义务帮助其他生活于不利条件下的民族,那些不利条件妨碍了该民族建立正义或开明的政治及社会体制。
罗尔斯提出的这八条正义原则,是自由平等的民主社会所公认的正义原则。它们都是自由民主社会中众所周知的,并且是源出于其政治文化传统的正义原则。由此,万民法的这些正义原则,就为各民族之间的各种形式的合作联合体或联盟的形成,提供了实践上的可能性。然而如此形成的这些联合体或联盟,不会是一个世界国家。
罗尔斯指出,一种正义的世界秩序也许最好被看作是一种万民社会,每个民族都维护一种秩序良好的和开明的政治体制,而这种政治体制虽不必然是民主制的,但却是充分尊重民主的。万民法虽以人权为其最基本的原则,但是万民法所赖以建立的人权标准是非常务实的,他不涉及各国公民的政治性权利和福利性权利。万民法所涉及的,仅仅是公民们的保护性权利,而且其中最具有优先性的是生命权。罗尔斯认为“我们必须在合理的万民法的指导下,重新规约主权权利,以否定国家所拥有的传统意义上的战争权利,以及漫无限制的国内事务处置权。所以,万民法所要限制的,第一是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战争权利,战争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才可以是被国际社会允许的,那就是自卫;第二是作为主权国家的政府对国内人民生命权的有组织的、大规模的侵犯。
罗尔斯所罗列的这八条正义原则,在分析思考之后可以发现,八条正义原则并不是各自平行分列的。它们是以一点为核心,向不同方向扩展的。这个核心性的原则就是人权原则,即第六条原则:“各民族都要尊重人权。”其它七条原则都是以它为核心和基础的,并且都是为了更好的为它服务而建构的。人权在当今世界里,是具有终极价值意义的意识形态。人权原则应当成为协调全球制度性秩序的万民法的最基本的正当性原则。可以看到,上述八条原则的表述,可以说是不够完全的。并不能把万民法的全部正义原则完全概括,仍然需要进一步的补充和解释。但是,这些原则仍然构成了万民法的核心和基础。而其核心的核心部分就是人权原则。
根据上述八条正义原则,可以认识到罗尔斯的万民法是适合于自由民主社会的。在罗尔斯看来,万民法就是从自由民主社会向开明等级制社会“扩展”的。自由民主社会应该宽容和接受开明的非自由民主社会,与他们和平共处,并引导他们遵守“万民法”。罗尔斯的这一论证显然是一种“西方中心主义”式的论调。所以,罗尔斯在如何建构正义的全球制度性秩序的途径上犯了一个建构上的错误。罗尔斯提出的三个条件,经过分析之后在逻辑上可以归结为一点,就是尊重人权。以人权为核心和基本原则的万民法根本无须从自由民主社会向开明等级社会扩展,在开明等级制社会自身也能合情合理的概括出以人权为核心和基本原则的万民法。
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和哲学教授萨缪尔·弗雷曼:它(《万民法》)实践着在《正义论》里做出的对万国法开展契约论探讨的承诺,经适度修订以符合《政治自由主义》的限制和要求。于是罗尔斯谈论的是“万民”( peoples)而不是“万国”(nations)。他对什么构成“一国之国民”(apeople)所说不多,但它显然是一个理想化概念。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美国哲学家、伦理学家。1921年,罗尔斯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获文学士学位。后来参军,作为步兵服役于太平洋地区,见证了广岛的原子弹爆炸。1946年,罗尔斯离开军队,重回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获该校哲学博士学位。先后任教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至1952年)、康奈尔大学(1953年至1959年)和麻省理工学院(1960年至1962年),1962年起任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此后一直在该校任教近四十年,直至2002年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