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民政局

更新时间:2024-03-18 13:09

三亚市民政局是隶属于三亚市人民政府的政府部门。

机构简介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40号),设置三亚市民政局,为主管全市民政事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负责新办、变更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

2、负责涉外婚姻登记。

3、负责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审批。

4、社会工作。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社会救助和医疗救助职责,统筹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我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各项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负责全市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本市民办非企业的登记管理、年检;执法监察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民办非企业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配合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双拥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褒扬;负责全市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战人员、复员退伍军人的抚恤和优抚补助;负责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维护和监管。

(五)负责全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复员士官的接收、安置和教育;负责移交我市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征兵工作;推荐使用军地两用人才。

(六)负责全市的救灾工作,调查核实灾情和上报灾情,组织发动灾民生产自救,安排灾区群众生活;储备、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接收和分配并监督使用捐赠的救灾款物;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配合开展国内国际减灾合作。

(七)拟定我市社会救助规划、标准,健全、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加强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力度;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全市城乡敬老院设施建设;参与拟定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规定和办法;负责全市城乡救助体系建设的协调和日常工作。

(八)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方针政策,提出本市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社区服务建设工作措施和办法,推动社区服务建设。

(九)负责全市婚姻登记、婚姻习俗改革工作;负责涉外婚姻登记工作;负责弃婴、儿童收养审批和登记工作,负责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审批,负责殡葬管理、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推行殡葬改革,负责全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全市区镇和村委会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的上报审批;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和重点建筑物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标准地名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录和信息库建设工作。

(十二)负责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推进社会老年人工作,指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十三)负责新办、变更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组织福利彩票发行和本级福利资金的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对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检查监督;负责民政法制建设和民政法规宣传工作。

(十五)负责检查指导各区、镇、农场民政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内设7个科级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起草和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负责会议组织、人秘事务、档案管理和机关后勤事务工作;制定机关内部制度;负责办公现代化、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本局信访工作;负责本系统的党务纪检监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计划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依法受理行政审批事项;配合市政务服务中心或其他相关部门完成有关联审、联办事项;受理有关许可政策法规、办件咨询;完成本单位和市政务服务中心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负责新办、变更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负责弃婴、儿童收养审批和登记工作;负责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审批;联系市慈善总会工作,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组织福利彩票发行和本级福利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殡葬管理、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推行殡葬改革;负责全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全市婚姻登记、婚姻习俗改革;负责涉外婚姻登记工作;负责全市社团和市属民办非企业的登记管理、年检;执法监察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查处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优抚安置科(军队离退休干部退役军人安置办公室)

配合市双拥领导小组开展双拥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褒扬;负责全市烈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优待补助、机关工作人员因公致残的抚恤;指导区、乡镇优抚工作;负责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维护和监管;负责全市退伍义务兵、士官兵、复员军人的接收、安置和教育;负责移交我市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和管理;推荐使用军地两用人才。

(四)救灾科

负责全市的救灾工作,调查核实灾情和上报灾情,组织发动灾民生产自救,安排灾区群众生活;储备、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接收和分配并监督使用捐赠的救灾款物,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配合开展国内国际减灾合作。

(五)社会救助科

拟定我市社会救助规划、标准,健全、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五保户救助、孤儿救助和敬老院设施建设;负责组织和指导救济等社会互助活动;参与拟定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和司法救助相关规定、办法;负责全市社会救助统计汇总、档案管理和信息网络建设;负责全市城乡救助体系建设的协调和日常工作。

(六)基层政权社区建设与区划地名科

提出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社区建设工作措施和办法,推动社区建设;组织指导社会工作人才和相关志愿者在社区开展工作;负责全市区、镇和村委会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的上报审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负责行政区划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地名和重点建筑物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以及标准地名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录和信息库建设工作。

(七)三亚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办理三亚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研究提出三亚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政策建议和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拟定实施办法;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检查、督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负责有关老龄工作的调研和信息收集、整理,指导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

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行政编制2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行政审批办公室、军队离退休干部退役军人安置办公室领导职数)。

机关工勤人员财政预算管理事业编制2名。

现任领导

局长:黄淑贞

副局长:孙小燕

办事指南

中国公民在海南收养子女指南

一、申办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三)《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的规定》。

二、申办对象

(一)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

(二)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三)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条件中“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送养人条件中“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被收养人条件中“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条件、送养人条件中“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被收养人条件中“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收养1名的限制。

三、提交材料

(一)送养人须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为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

2、被收养人户籍证明;

3、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4、被收养人大一寸半身免冠相片1张。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其被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结婚证、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提交其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或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血亲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属残疾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证明。

(二)收养人为内地居民的,须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有配偶者还应出具结婚证;

2、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人大一寸半身免冠相片各1张和被收养人二寸半身免冠合影2张。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证明。

(三)收养人为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须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收养人大一寸半身免冠相片各1张及和被收养人二寸半身免冠合影2张。

(四)收养人为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须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收养人大一寸半身免冠相片各1张以及被收养人二寸半身免冠合影2张。

(五)收养人为香港居民的,须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3、收养人大一寸半身免冠相片各1张以及和被收养人二寸半身免冠合影2张。

(六)收养人为澳门居民的,须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3、澳门社会工作局出具的《收养能力评估证明书》。

4、收养人大一寸半身免冠相片各1张以及和被收养人二寸半身免冠合影2张。

(七)收养人为台湾居民的,须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收养人大一寸半身免冠相片各1张、被收养人二寸半身免冠合影2张

所获荣誉

2021年7月1日,被海南省委、省政府授予“海南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

地理位置

地址:文明路145号三亚市人民政府第二办公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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