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更新时间:2023-05-13 09:38

公开、公平、公正不仅是《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公开”是对政府的要求,其最重要的价值是建立透明政府、廉洁政府,保障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防止腐败。“公平”是对行政相对人而言的,公平最重要的价值是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机会均等,避免歧视对待。“公正”是相对于行政机关而言的,它维护正义和中立,防止徇私舞弊。“公开、公平、公正”是一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

行政许可法》第五条分为三项:第一项总体阐释这一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并确定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是整个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制度。

公开

1.第二项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公开”的内容包括两类:一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公开。知法是执法和守法的前提,只有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公布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及其权限、行政许可的条件、方式、程序等,才能使公民在申请某一行政许可时能遵从明确的原则和标准,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许可法》还规定了不予公开的后果,即“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这说明公开与否是判断某一行政许可规定能否作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重要标准。二是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公开。主要指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决定公开。徒法不足以自行,公开的行政许可规定仅仅是前提,只有将行政许可的程序和结果都公开,才能保证其合理合法。另外应该注意,《行政许可法》限定三类事项作为公开的例外,即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涉及商业秘密的事项、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

公平、公正

第五条第三项概括了“公平、公正”的内容:申请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即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公平最重要的价值是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机会均等,避免歧视对待。“公正”主要是维护正义,防止徇私舞弊。公平强调实质正义和实体正义,核心是平等的。公正强调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核心是无私和中立。

公平原则是在民事审判中经常用到的原则,是贯彻任何方针政策的基础,公平原则也是由商品经济活动中道德规范上升为民法准则的,我国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公平原则,其基本要求是: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进行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在依法的同时做到公平合理,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时应按公正、合理的精神处理民事纠纷。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民事行为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是当事人请求变更或撤销的法定事由。

维护正当利益

拆迁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一直以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产生的矛盾突出,并成为违纪违法案件的高发领域。为消除群众“怕吃亏”、“患不均”的顾虑,满足其“盼公平”、“求公正”的意愿,做到拆迁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正当利益,日前,区拆迁办从履行自身职能出发,创新工作思路,加强执法监察,努力推进“阳光、公开、透明”的拆迁新模式。首先,起草制订了《旅顺口区房屋拆工作程序实施细则》,细化了拆迁工作的各项工作程序,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细化到具体程序中,加强对拆迁工作程序的各个环节行政督查。其次,起草制定了《旅顺口区房屋拆迁单位考核细则》,通过定期打分的专项考核,切实加强对动迁企业、评估机构的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有效监管。再次,严格追究责任,对涉及拆迁中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举报、发现苗头性问题一查到底,通过查处典型案件,有力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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