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2-01 11:53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文化艺术、旅游、文物保护、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等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拟订并组织实施文化艺术、旅游、文物保护、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的规范性文件。
(二)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文化、旅游、文物保护、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的事业发展、产业发展规划。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旅游、文物保护、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活动,指导市重点文化、旅游、广播电影电视设施及基层文化、旅游设施建设。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区域协作和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市文化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和艺术品种的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建设和基层文化建设。
(六)指导、推进文化、旅游、文物保护、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科技创新发展,统筹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扶助农村和老少边贫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市农村电影放映等广播影视重大工程。
(七)组织、协调全市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以及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指导、管理文物(含水下文物)、博物馆(纪念馆)。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指导培育新产品、新业态,推动文化、旅游、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产业发展。负责统筹全市A级旅游景区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各类旅游发展资金及其他旅游开发建设资金,引导旅游业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支持旅游产业园区、生态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发展和促进旅游休闲、旅游消费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市旅游商品和旅游演艺项目开发。
(九)指导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市场发展,负责对相关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指导推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市场。依法受理旅游投诉,维护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负责协调假日旅游工作。
(十)负责指导、管理文化、旅游、文物保护、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市场的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全市性、跨区域的市场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规范旅游企业、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机制。
(十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新闻宣传的方针政策,承担系统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工作,把握正确的宣传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指导、协调全市重大广播电影电视宣传任务和全市重大文化宣传任务的落实;拟订全市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媒体融合技术标准,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负责监管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运行维护、技术检测和安全播出;监管全市播出的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的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负责广播剧、电视剧(含动画片)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单位许可证的管理。
(十二)依法监管报刊、印刷复制企业以及音像等其他非纸质媒体出版活动和出版物内容,组织对报刊、内部资料的审读和舆情分析工作;监管从事出版活动的机构(含民办机构);负责监管互联网出版活动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负责本区域内的报刊社、通讯社分支机构及记者站的监管,组织查处新闻违法活动;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和涉外侵权的行政案件,打击盗版活动;负责出版环节作品及电影动漫节目的监管,按照网络出版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对游戏出版物的网上发行实施监管;加强对扫除淫秽色情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活动(以下简称“扫黄打非”)的组织协调和出版物市场的执法监管;承担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三)指导和管理文化艺术、旅游、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对外以及对台港澳的交流与合作、市场开发工作。承办对外、对台港澳交流项目相关事务,推动优秀传统文化走出去。
(十四)按有关规定承担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负责加强本系统、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队伍管理和教育培训。
(十五)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综合协调机关和所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局机关文电、会务、档案和行政事务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后勤、信息公开、机要、机关效能、绩效管理、精神文明、综治信访和安全保卫等工作;统筹指导本系统应急工作;拟订全市文化艺术、旅游、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拟订并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行业人才建设专项规划;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文化和旅游部门主管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相关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统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负责部门预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负责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指导市级重点及基层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组织开展相关统计工作。
拟订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等措施,参与重要政策调研工作,组织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机关法律事务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统筹协调“放管服”改革工作;拟订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指导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制定本机关行政审批和公共管理服务事项;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法律事务、系统普法等工作。
(二)公共服务科
拟订文化、旅游、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监督和实施文化、旅游、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公共服务标准;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承担乡村文化振兴和文化帮扶相关工作;指导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
(三)文化艺术科
拟订戏剧、戏曲、舞蹈、音乐、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专项规划计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三明优秀文化、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市级水准及地方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相关门类艺术和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市性艺术展演、重大文艺活动;指导国有文艺院团和民办艺术院团的艺术业务工作,组织、指导、协调艺术科研和剧目工作室工作。指导和管理文化艺术对外以及对台港澳的交流与合作。
(四)市场管理科
拟订文化、旅游、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市场政策和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对文化、旅游领域的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旅游、文物保护、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联合执法,规范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监督实施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监管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承担行业信用和质量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全市行业精神文明和诚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教育和技能鉴定等工作,指导实施导游职业资格标准、等级标准;负责旅行社、导游的管理和改革工作;承担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受理与处理旅游投诉;依法负责对网络游戏服务和电子游戏机等产品内容进行审查和监管;协调、指导文艺演出、文化娱乐、互联网文化、动漫、文化艺术品、广播电视、音像制品等市场监管工作;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机构(含民办机构)进行监管;协调本系统安全生产、安全防患的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协调、管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
(五)产业发展科
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各相关门类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培育新产品、新业态;指导旅游招商引资,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文化旅游项目、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产业重点项目以及区域特色产业集群建设;负责国家、省、市级各类产业基地、项目建设的申报、管理,督促、指导重大产业项目实施;协调整合旅游及关联行业、产业服务资源,负责旅游经济运行分析工作,协调旅游经济运行中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问题;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产品及相关产业规划,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产品的会展交易;促进明台文化、旅游、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产业对接。
(六)资源开发科
承担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专项规划、开发和保护;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和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推进全域旅游;组织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文化和旅游品牌的宣传推广工作;承担国内文化和旅游市场开发工作;统筹实施和指导全市A级旅游景区质量管理和等级评定工作;指导建立全市智慧旅游体系;指导、承担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相关工作;指导和协调红色旅游、乡村旅游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旅游休闲、旅游消费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大型旅游节庆活动和促销活动;拟订文化、旅游、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及对台港澳交流合作政策;指导、管理并组织实施旅游、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及对台港澳交流、合作及宣传推广工作;按规定承担三明居民赴台港澳旅游的相关事务,推动区域协作事务开展,推动三明文化走出去。
(七)传媒宣传科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新闻宣传的方针政策,督促广播电视媒体单位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工作,把握正确的宣传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拟订广播电视宣传规划、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重大文化、旅游、广播电影电视宣传任务的落实;负责指导广播影视机构业务开展,协调组织、推动广播影视精品创作生产;指导、监管全市重大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的创作生产和播出;负责全市文化和旅游新闻发布工作;承担文化和旅游新闻宣传和新闻媒体的协调联络工作;收集研究发布旅游市场信息,建立完善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向旅游者提供旅游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播出单位、广播电视电影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及其宣传的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媒体融合技术标准,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组织实施广播电视电影监听监看;监管、审查全市播出的广播电视电影节目、信息网络传播的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负责广播电视电影广告播放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节目内容(含IP电视、网络广播电视、手机视听节目)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违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和传播有害信息的查处工作;监管全市各类公共场所及交通工具等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业务和移动电视、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业务;负责广播剧、电视剧(含动画片)的管理工作。
(八)科技事业科
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事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规划和艺术科研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科研工作、成果推广及装备技术提升;组织协调文化、旅游、广播电影电视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负责广播电视技术质量监督;拟订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规划,推进广播电视有线、无线、卫星等传输覆盖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应急广播技术标准,指导、推进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和管理全市广播影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负责指导、监管全市广播影视重大工程、重点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技术验收工作;负责监管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运行维护、技术检测和安全播出;按规定负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频率频道的设立、调整的申报和管理工作;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指导、督促广播电台和电视台落实辐射设施的污染防治措施;负责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监管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电影活动,推进全市电影业改革和发展;负责全市农村、社区和学校电影公共服务的规划和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全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指导、监管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九)新闻出版科 (市“扫黄打非”办公室)
依法监管报刊、印刷复制企业以及音像等其他非纸质媒体出版活动和出版物内容,组织对报刊、内部资料的审读和舆情分析工作;监管从事出版活动的机构(含民办机构);监管互联网出版活动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依法监管出版物市场;负责出版作品及电影动漫节目的监管,按照网络出版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对游戏出版物的网上发行实施监管;按规定组织实施重要文献、重点出版物印制、发行工作;按规定监管、指导教科书印刷、发行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农家(社区)书屋工程;监管驻明报刊社、通讯社分支机构及记者站,组织查处新闻违法违规活动,组织查处印刷复制违法违规行为。
负责版权保护和管理。依法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依法监管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依法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组织开展反盗版活动;依法处理涉外及涉台港澳的著作权事宜;监管著作权贸易、外国作品著作权认证及作品自愿登记工作;指导和管理新闻出版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和互联网“扫黄打非”计划;组织协调全市“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跨部门、跨区域的工作;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的大案要案;承办打击侵权盗版、“扫黄打非”举报奖励和评先评优工作;指导和监督县级“扫黄打非”工作;承担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文化遗产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文物资源资产调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和历史建筑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指导、监督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文物保护维修和合理利用等工作;承担确定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指导、监督博物馆、纪念馆藏品的征集、保护、陈列、研究、展示、安全防范、规范化管理以及免费开放工作;协调出土文物移交博物馆收藏展示工作;负责全市文物保护(含水下文物),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全市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展览和传播工作;组织实施我市优秀民族民间文化的普及、传承,指导并推动我市有关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指导、管理博物馆、纪念馆、非遗工作的交流活动,引导民间文物的收藏、交流工作;指导博物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业务建设。
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明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杨永生
三明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罗振青、庄瑞峰、肖仕德
三明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周靖怡
三明市文化和旅游局四级调研员:周新恒、卢志强、陈明雕、田闽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