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11 01:24
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予以公布施行。士兵军衔制度同时立法。专业军士军衔授予服现役满5年以上、自愿继续服现役、经批准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的士兵。
1993年4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起,专业军士区分为一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三级专业军士和四级专业军士四个级别。一级为初级,可按服役年限逐级晋升。一级晋升二级、二级晋升三级的期限各为4年,三级晋升四级的期限为5年。二级专业军士任满4年,并经过师(或相当于师的单位)主官批准后,晋升为三级专业军士军衔。
1998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役时间为2年,并且不再超期服役。根据兵役法,自1999年后,士兵军衔等级和专业军士、军士长的称谓自行取消。士兵军衔改为一级至六级士官军衔。
陆军三级专业军士的主要标识为,墨绿色绒面肩章上,缀有一条金黄色粗杠和三条折杠。
海军三级专业军士的主要标识为,黑色绒面肩章上,缀有一条金黄色粗杠和三条折杠。
空军三级专业军士的主要标识为,天蓝色绒面肩章上,缀有一条金黄色粗杠和三条折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