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2-24 04:07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针对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迅速成立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以最高领导为组长、以下属各领导为小组长、以精干成员组成的组员。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预案,周密部署各项应对措施,设立工作小组,全面、高效、有序地落实各项救灾工作。
我国在应急响应方面的起步较晚,按照国外有关材料的总结,通常把应急响应分成几个阶段的工作,即准备、事件检测、抑制、根除、恢复、报告等阶段。
准备阶段
在事件真正发生之前应该为事件响应作好准备,这一阶段十分重要。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建立合理的防御/控制措施、建立适当的策略和程序、获得必要的资源和组建响应队伍等。
检测阶段
检测阶段要做出初步的动作和响应,根据获得的初步材料和分析结果,估计事件的范围,制订进一步的响应战略,并且保留可能用于司法程序的证据。
抑制阶段
抑制的目的是限制攻击的范围。
首先,在制度建设方面,日本有一套比较完备的防灾减灾法律体系。按照日本《防灾白皮书》的分类,这一体系共由52项法律构成,其中属于基本法的有《灾害对策基本法》等6项,与防灾直接有关的有《河川法》、《海岸法》等15项,属于灾害应急对策法的有《消防法》、《水防法》、《灾害救助法》等3项,与灾害发生后的恢复重建及财政金融措施有直接关系的有《关于应对重大灾害的特别财政援助的法律》、《公共土木设施灾害重建工程费国库负担法》等24项,与防灾机构设置有关的有《消防组织法》等4项。
作为防灾减灾基本法的《灾害对策基本法》,是日本在经历了1959年的台风严重灾害以后于1961年公布实施的。1959年的特大台风灾害暴露了日本当时防灾体制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主要包括:原有的灾害救助法对于大规模的灾害难以进行有效的应对;缺少一个综合的防灾行政体制,各部门为主的立法使各项防灾对策很难协调,缺乏统一性。所以,灾害对策基本法的制定,在日本防灾史上具有重大转折点的意义。该法对与防灾减灾及灾害应急等有关的一些重大事项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各级政府乃至民众对于防灾减灾所负有的责任;防灾减灾组织机构的设置;防灾减灾规划的制定;关于防灾的组织建设、训练实施和物资储备等各项义务;发生灾害后的应急程序和职责所在;支援灾后重建的财政特别措施等。
在1995年1月17日的阪神大地震发生后,日本在1995年2-3月间又紧急通过了16项特别立法,作为灾后重建及震灾善后工作的法律依据。这些法律分别涉及居民与企业税收的减免、震灾复兴的方针与机构设置、对灾区地方政府的特别财政援助、发行特别国债、实施特别财政转移支付、促进受灾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受灾建筑物重建的相关规定等内容。例如,“关于为应对阪神·淡路大震灾的特别财政援助的法律”,就是划定灾区的一定范围,将其作为“严重灾害特别财政援助法”的适用对象,同时提高中央财政的援助及补助标准。
其次,日本的防灾减灾宣传普及活动是做得非常好的。众多的灾害所积累的经验教训使日本认识到,使民众具有较高的防灾意识和正确的知识,对于提高民众的自护能力,减少灾害所可能带来的生命财产损失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日本对防灾减灾宣传普及活动非常重视,有许多制度化而又丰富多彩的形式。?
众多的宣传活动日
日本于1982年5月由内阁做出决定,将1923年东京大地震发生的日期9月1日定为“防灾日”,8月30日到9月5日为“防灾周”,在此期间举办各种宣传普及活动。除此之外,还有每年两次的“全国火灾预防运动”(3月1日和11月9日)、“水防月”(5月或6月)、“危险品安全周”(6月第二周)、“雪崩防灾周”(12月1日到12月7日)等等。采取的活动形式有展览、媒体宣传、标语、讲演会、模拟体验等。?
在学校开展防灾教育
1995年阪神大地震发生以后,日本更加重视在学校开展防灾教育,文部省(现文部科学省)号召各地中小学都要开展防灾教育,并组织编写防灾教材,分发给各个学校。2000年编写了一套面向小学低年级学生的教材,名为“思考我们的生命和安全”。
促进居民自主防灾组织的形成
在日本基层行政区划中,大多数都拥有居民自主防灾组织,组织的总数接近9.7万个,按全国总户数统计,有将近60%的家庭加入其中。这些自主防灾组织平时开展防灾训练、防灾知识普及、防灾巡逻等活动,发生灾害时进行初期消防、引导居民进行避难、救助伤员、搜集和传递信息、分发食物和饮用水等活动。阪神大地震后,日本提倡“自救”、“共救”、“公救”的原则。即灾害发生后首先是居民的“自救”、然后是邻里和社区的“共救”、最后是政府的“公救”。居民自主防灾组织的日常活动对于提高居民的自救能力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当灾害发生后居民自主防灾组织就是开展共救活动的重要主体。
开展多样化的防灾训练
每年日本各地都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多发灾种),开展多种形式的防灾训练。如2000年,共有495万人参加了各地方举行的防灾训练活动。另外,首都圈的7个地方政府共同签署了“七都县市灾害时相互援助协定”,它们每年要针对如何开展相互支援进行演练。类似地,阪神地区的9个地方政府自1995年阪神大地震发生以来每年都进行联合防灾训练。
第三,专就应对地震灾害而言,日本的重点措施是提高建筑物的抗震性能。阪神大地震之后日本很快制定了《建筑改修耐震促进法》,对于建筑物进行抗震加固改造提供税收和金融方面的政策支持。随后又对《建筑基准法》进行了修改,提高了建筑物抗震设计的级别,促使各种抗震技术被迅速应用。对该法的实施也有严格的监管措施,建筑工程必须编制建筑抗震报告书,在获得审查通过之后才能开工。2005年媒体曝光了一位建筑师伪造几十栋公寓楼抗震数据的事实,引起舆论哗然。政府紧急实施了建筑抗震性复查,导致连续几个月都没有新建筑获准开工。《建筑基准法》也再次被修改,变得更为严格。造假的建筑师则被判了5年徒刑。
另外,日本因人口密度高,特别是大城市地区人口和产业集中,建筑物密度非常高,因此非常重视灾害发生后的疏散地和备用指挥中心建设问题。各种不同规模的城市公园和体育馆等设施被指定为不同等级的“避难所”,在规划和设计中遵循相应的标准。在东京西部的立川市建设了“广域防灾据点”,该设施邻接自卫队的航空基地,拥有完备的通讯设施、备用电源和其它备用物资,当东京受到灾害的严重打击时可以发挥备用指挥中心的作用。各都道府县政府所在地也都建设了当地的“区域防灾据点”。
(一)应急预案体系框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构成。
1、总体应急预案。县人民政府为明确各类突发事件分级分类和应急预案框架体系,规定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组织体系、工作机制,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的总体规范性文件,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2、专项应急预案。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政府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分为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事故灾难专项预案、公共卫生专项预案、社会安全专项预案。
3、部门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自身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4、地方应急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政府应急预案,根据企业自身实际制定的应急预案。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组织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结合自身实际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一)应急响应原则。在接到突发事件的情况通报或相关信息后,领导小组应及时确定突发事件的级别,启动相应的市场供应应急方案,组织、指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全县商贸行业应对突发事件,随时掌握事态变化的情况,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二)分工负责原则。处置突发事件,应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分工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领导小组按部门职责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分工布置和协调指挥,并配合上级的统一部署,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
(三)部门配合原则。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主动了解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及时掌握市场需求,确保市场供应;及时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管理工作,并与公安、工商、卫生、质监、物价等部门一起加强对商业企业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
(四)综合调控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针对不同情况,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舆论等调节手段,稳定市场供应。
(五)依法行政原则。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办事。启动干预措施、动用副食品调节资金和储备物资,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查处市场违法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安全生产管理应急预案
(一)信息通报制度。各有关部门在发现突发事件,特别是发现重大生产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应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也应将应急工作情况等通报有关部门。
(二)应急资源调配制度。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的警情级别,明确各成员承担的应急任务、应采取的应急措施以及应提供的人、财、物等应急资源,并视具体情况统一调配各成员单位提供的应急资源。
(三)突发事件专报制度。根据突发事件影响生产的状态级别,建立相应的警情专报机制。三级状态实行两天一报;二级状态实行一天一报;一级状态实行半天一报。专报机制启动后,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报告。
(四)应急值班制度。根据突发事件生产供应的状态级别,实行三级值班制度。三级状态实行三级值班制度,工作时间内安排专人8小时值班;8小时工作时间以外,安排专人进行监控。二级状态实行二级值班制度,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实时监控情况;一级状态实行一级状态值班制度,安排24小时值班,确保有一定指挥能力的人员值班,实时监控情况变化。
2022年2月26日中午12时起执行贵港市西江黄金水道通航突发事件Ⅲ级(较大)应急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