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09 16:20
世界上最早对立体商标进行保护的国家是法国, 早在1858年,法国吉百利公司生产了一种带有槽形的巧克力,过一段时间销售,吉百利公司的这种形状的巧克力就被消费者广泛接受,大家一看到这种形状的巧克力就知道是吉百利牌巧克力,这时候呢,就有另外一些巧克力公司也开始生产这种形状的巧克力,结果导致吉百利公司的销售量大幅下降,吉百得公司就把其他几个巧克力生产公司告到了法院,说其他几个公司因为生产跟他公司同一形状的巧克力给消费者造成了误认,使消费者以为这是吉百利公司生产的巧克力,要求法院禁止其他公司生产这一形状的巧克力。最后,法院经过调查,其他公司生产的同一形状的巧克力确实给消费者造成了误认,判其他公司不得在生产这一形状的巧克力,从些,立体商标就产生了。法国立法局跟进的速度很快,马上就通过立法对立体商标进行保护,确定了立体商标的法律地位。当然,这种立体形状在巧克力这种商品上很难得到保护,因为这一形状显然是为了使大块的巧克力更易于分割,使我们吃的时候更加方便。
从1958年到2021年的一百多年里,对立体商标的保护发展很快,对立体商标给予注册保护的国家和地区有80多个,这80多个国家大至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类是直接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允许以商品和包装的形状作为立体商标注册保护,这占大多数;另一类是在商标法中虽未明确规定保护立体商标兴旺发达规定允许以商品包装进行商标注册,这类国家不多,如阿富汗、伊朗、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吉布提,芬兰等;第三类是未在商标法中明确排除立体商标注册,并在事实上给予注册保护的国家,如希腊、冰岛、奥地利、委内瑞拉、玻利维亚、厄瓜多尔、秘鲁、海地、洪都拉斯、危地马拉、哥斯达尼加,萨尔瓦多、尼加拉瓜、巴拿马、利比里亚等。
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标志。(摘自: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发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单纯的立体形状:
A.商品自身的立体形状;
B.商品容器的立体形状;
C.商品广告物的立体形状;
A.商品自身的立体形状上附带文字商标或图形商标;
B.商品的包装或容器的立体形状上附带文字商标或者图形商标;
C. 商品广告物的立体形状上附带文字或者图形商标。
按照构成的不同,立体商标有四种表现形式
1、与商品无关的装饰性外形,这类立体商标的特点是商标与商品或服务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仅仅是一个立体标志。
2、带有文字开图形成分的商品或商品包装物形状,如带有凹形文字和图形的香皂,这些凹形的文字和图形与香皂的外型一起构成一个立体商标,这种有凸起文字的瓶形也可以成为一种立体商标,这类立体商标的特点是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商品外形包装物的外形,一部分是凸起或凹进的文字这两部分共同组成立体商标。
3、商品包装物的外形,很特殊的包装物外型,可以成为另一种立体商标。这类商标的特点是仅由商品包装物的立体外形形成的商标。
4、商品本身外型,这种立体商标我还想不出我们身边有什么商品能够外型成为立体商标,在国外注册这类商标的有在打火机上特殊形状 打火机机的外型、在手电筒上注册特殊形状手电筒的外型,这些都不太好理解,就说我们常见的饼干,在欧盟有一家食品生产商就生产一种三角形、网状的饼干,这种饼干的形状就被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相当于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这类商标的特点是仅由商品本身的立体外形形成的商标。
既由三维要素组成的视觉商标,又称外形商标。立体商标的保护直到TRIPS协议的签署一直都有争议。作为三维标记,立体商标往往比平面商标具有更强的视觉冲击力,更能识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但由于有的国家担心保护立体商标可能与版权、专利尤其是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发生冲突,立体商标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不能受到保护。对立体商标给予保护的国家在立体商标注册时一般都会附加严格的限制条件,如该立体标记不得由商品的性质所决定,不得是取得某种技术效果所必需的,不得赐予商品实质价值。
1、合法性原则
同所有的商标一样,立体商标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也不能在商品或服的性质、质量、产源方面欺骗消费者。
例如,伊斯兰清真寺的外型不能作为立体商标注册,这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是清真制品的误认,也有可能造成是产地的误认,还有可能造成伊斯兰教徒的不满;又台,一个模仿埃菲尔铁塔外型的瓶子用来装葡萄酒,大家都知道法国葡萄享世界,法也是葡萄酒原产地证明商标注册最多的国家,每年葡萄酒的出口量达到了二百多亿美元,而埃菲尔铁塔呢,又是法国的象征,所以用模仿埃菲尔铁塔外型的瓶子用来装葡萄酒就会让消费者感到这种葡萄是法国生产的,如果这种酒不是产自法国,就对消费者造成了欺骗,所以模仿埃菲尔塔外型的瓶子在葡萄酒这种商品是不能注册的。
2、显著性原则
这里所说折在先权利是指在先的商标权和其它在先权,就在先商标权来说,我国刚开始保护立体商标,只有申请在先的权利,通过查询就可以避免冲突,至于其他在先权利,主要是在先的外观设计权,作为商标代理人,很难避免这方面的冲突,照一般商标注册的经验,在先也只有在公告期提异议或注册后提撤消注册不当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立体商标取得注册,除了必须遵守一般商标注册原则
1、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外型不能注册
这一规定针对注册涉及商品的外形,同其天然状态或通常的加工状态相比,缺乏任何特别之处,换句话说,这种外形仅仅是对商品的叙述,而不能起到区别商品出处的商标功能。
由于分子结构的不同,在结晶的过程中会产生特定的形状,水结晶后是雪花的形状,这二形状都是水的天然固体状态,或者说是由于它们的性质产生的外型,这种形状不能注册,当然没有人会给雪注册一个雪花状的立体商标,以此类推,在冰糖上不能注册冰糖强晶后是产生的立体形状,明矾不能注册矾结晶产生的立体形状。
除了天然状态不能注册外,加工状态也不能注册,比如说钻石补加工成下面小,上面大,有多个反射面的形状,也不能注册,因为不这么加工就不能很好的反射光线,看上去就不漂亮,这一形状是由加工状态所决定的,也不能注册。
2、商品功能所决定的外形不能注册
功能主要包括两种:技术功能和美学功能
(1)技术功能
所谓技术性功能就是商品的外型更有助于该商品使用或使加工费用更低,我们就认为这一外型具有技术功能。有技术功能的商品外型不能注册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对专利法的规避。因为一个纯粹功能性的外形,应该由发明专利来保护,并最终进入公有领域,而不能允许所有人将其注册为一个可以无限续展的商标。具有功能性的外形,除了可以通过发明专利来保护外,应当供竞争者自由。
(2)美学功能
具有美学功能的立体形状不能作为立体商标注册。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商标的宗旨被扭曲并因此损害版权和外观设计权。具有美学功能的外型属版权或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对象。
企业在设计商标时都尽可能让商标美观一些,所以不可能排除商标的美学功能,既然不能排除商标的美学功能,具有美学功能的商标又不能注册,这不是没法注册了吗,法学家也看到了这个问题,就又提出来如果这一立体形状的识别功能大于美学功能,则可以注册,如果是美学功能大于识别功能则不能注册。
怎样判断一个立体形状的美学功能和识别功能到底哪个大呢,有一个简单的方法:问一个正准备买这一商品的普通消费者,“如果产品换一种外形,你是否依然会购买。”
如果他还会买,则说明该外形具有商标的识别功能可以注册。但如果回答是不买,则说明外形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消费者买的就是这一外形。外形因此具有美学作用,所以不能用商标法保护这一外形。
一个手枪或手雷形状的打火机,他的外型显然是美学功能大于识别功能,我买的就是这种形状的打火机,换个形状我就不买了。而如果将一个普通朗声打火机的方形翻盖改成圆弧形,在打火机的侧面翻盖与机身的结合处加一个按钮,再把打火机的则面沿边做一个凹槽,那么这种打火机的可以注册了,这也就是世界上最著名的“Zippo”打火机的立体商标。
1、
对这类立体商标的审查类似于平面商标的审查,这种商标的正面照片所呈现出的平面图形可以当作平面商标注册,这个立体标志一般来说就能注册。
2、带有文字或图案成分的商品或包装物外形商标的审查方法
对这类立体商标,不对商品或包装外形是否具有显著性或是肯有功能性进行审查,只要文字可图案作为平商标可以注册,这类立体商标就可以注册。但注册中不会指明它接受注册的理由,换句话说,在遇到诉求时再判断商品或包装物外形是否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3、商品包装的外形和商品本身的外型商标的审查方法
对这两类立体商标,审查非常严格,要审查立体商标保护一般性原则和特殊原则的所有。
对于立体商标法的注册申请,不必提交立体实物,只需提交能够表征立体形状的图样,例如通常所有的三维视图,或者立体效果图,但是必须在注册申请书
雀巢“抡”起“”向中国酱油瓶“开砸”中国的酱油生产企业却面临着一场寒流:雀巢公司以包装“”立体商标为武器向中国的酱油瓶“开砸”,这场寒流的前峰已到达广东省开平市,未来将涉及到整个酱油行业,因为,在中国市场上,棕色方形瓶早就是调味品行业中高端酱油的常见包装。业内认为,这是国内立体商标争议第一案。
据来自开平市食品行业协会的消息,2008年10月,雀巢公司向开平市的味事达、广中皇两家公司发出警告函,向开平市工商局投诉开平市的民丰、味香皇、和味香三家企业,称雀巢在食用调味品上享有注册号为G640537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开平市的这些调味品企业在酱油等产品上使用与该商标近似的棕色方形瓶包装,侵犯了其商标权,要求这些企业停止侵权,销毁涉嫌侵权物品。
据悉,除上述被投诉或警告的5家企业外,仅开平市就有28家规模以上企业在生产使用棕色方形瓶包装的味极鲜等酱油。
早就是中国市场高端酱油的常用包装
在中国酱油瓶挨“砸”的当口上,开平市行业协会首先站了出来明确表示,味事达生产的酱油从1983年就开始沿用该包装,1991年就为使用方形瓶的瓶贴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雀巢公司2007年才取得包装“”立体商标注册,这应该是个注册不当商标。
据开平市食品行业协会介绍,1983年就开始沿用该包装的味事达公司的“味事达”品牌具有很高知名度,是中国驰名商标。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调查证明,“味事达牌”味极鲜方瓶装酱油连续5年在全国15个主要城市总体的方瓶包装酱油市场中,市场金额及数量的占有率均为第一。2001年至2003年,味事达使用棕色方瓶的“味极鲜”酱油销售额每年都达到上亿元,市场占有率远远超过了雀巢公司。
该协会提供的情况显示,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中国内地调味品行业使用棕色方形瓶作为其产品包装的企业约在上百家左右,棕色方形瓶早就是调味品行业中高端酱油的常用包装。
中国企业不看国际公告雀巢“拣漏”
雀巢公司申请“”商标最终能在中国获得注册,一个重要因素是得益于中国企业“睁着眼睛不看世界”,让雀巢公司“拣”了个大“漏”。有此看法的人不在少数。
雀巢公司在其警告函中称,“”是由JuliusMaggi先生设计的,这一瓶型被雀巢公司沿用了100多年。雀巢公司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期通过香港向大陆出口使用该瓶子包装的“美极”鲜味汁产品。1992年,雀巢公司在中国成立了东莞美极有限公司,“”瓶从那时起进入了中国市场。
1995年2月9日,雀巢公司的“”在瑞士取得商标基础注册,1995年7月27日,该商标取得国际注册,申请指定了好多个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包括中国在内。
据了解,商标的国际注册,首先是申请人在原属国申请或者取得注册,以此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注册,同时通过领土延伸向马德里协定成员国指定申请商标注册,国际局只作形式审查、发布公告并送达申请人指定的成员国。成员国通过实质审查,或核准,或驳回,然后通过国际局公告。
对于立体商标的国际注册,好多国家通常都是根据本国情况而定,国内若没有相关产业,可能会核准,若有的话一般是驳回申请。如日本对酱油需求量比较大,有类似的产业,因此“”商标在日本被驳回了,在新加坡也被驳回了,在西班牙也受到了最终驳回裁定,在德国也被最终驳回。中国曾对它发了两次最终驳回裁定,一次是针对它1995年的申请,另一次是针对它2002年的后期指定。
雀巢公司2002年3月14日向中国提出“”立体商标国际领土延伸后期指定。2002年11月27日国家商标局驳回了该商标申请。2003年1月14日,雀巢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2007年6月11日,商标评审委完成复审作出决定。认为“该商标的三维标志通常会被消费者认为是商品的容器,本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但雀巢公司在驳回复审程序中提供了大量使用证据,足以证明该标志已经起到了区分来源的作用,具备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给予初步审定,并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注册局进行公告。中国商标主管部门对此类公告一直不用中文在国内公告。
由于国内企业很少关注国际公告,该商标异议期满便顺利获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3018类似群组“食品香料”商品上。而众多中国使用方形瓶的企业对即将由此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却浑然不觉。
立体商标注册不当可申请撤销
“”商标纠纷已引起业内和法学界的高度关注。日前,北京务实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组织知识产权专家对该商标进行了会诊。
不符合商标法和国际通行原则
据介绍,立体商标的保护在国际上的时间很长,但数量不是太多。中国对立体商标的保护始于2001年修改商标法以后。法律对立体商标有特别的限制,强调必须有长期使用形成的显著性才能注册。
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何山指出,这个商标在瑞士注册早,但是,根据地域原则,你在那个地方可以区别商品来源,在那个地方可以注册,在那个地方的保护是正当的。而在中国2001年开始保护立体商标之前,20年来这种包装在市场上已经被中国的企业广泛使用,消费者已经把这种包装视为很多企业普遍使用的包装,这种情况下它已不具有商标区分来源的特征了。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春田认为,中国的企业在中国的法域靠自身的质量、服务,二十多年来用这种瓶子作为包装,在中国形成了同类产品企业公用的商业信誉。已经公用的东西再把它私权化,不符合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也不符合国际通行的原则。因为它的市场信誉是中国企业共同创造成的,所以雀巢注册“”是不恰当的。
雀巢公司有滥用授权程序嫌疑
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认为,雀巢公司在2002年向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时,强调通过使用产生了显著性,但是,向商评委提供证据材料时隐瞒了它所知道的别人已经在先使用的事实真相,这种情况下取得注册的合法性要质疑。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张广良认为,雀巢公司在注册商标的过程当中隐瞒了明知的事实,说它有不正当注册或者欺骗手段注册都是可以的。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它在程序上是合法的,但是它通过形式上合法达到非法的目的。雀巢公司有可能构成滥用授权程序。
中国企业要积极启动撤销程序
中国社科院教授李顺德及其他专家们一致指出,对作为产品包装的立体商标,法律特别强调必须有长期使用形成的显著性才能给注册,在中国市场,这个商标已经不具有可识别的显著性,基于实际情况,中国企业要积极启动撤销程序,不能让它继续合法存在。
案情简介:
申请人费列罗有限公司的国际注册第783985号图形(三维标志)商标,在第30类巧克力等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驳回。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局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申请人复审理由为,申请商标是由金黄色、栗色、白色和红色组成的独特的彩色包装形式。它由一块包在金黄色纸里的果仁糖的三维形状组成,上半部分里有一个白底椭圆形小标记,带有金边和红边,置于栗色和金黄色的底座上。申请商标并非食品行业的通用包装形式,可以起到区分产品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申请人的产品已进行广泛的销售,这一独特的包装形式已为广大消费者所认同。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作为立体商标,仅有指定使用商品较为常用的包装形式,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此外,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用以证明其通过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了识别功能。因此,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审理结果:
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评委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第30类巧克力等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案例评析:
我国于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开始对立体商标予以注册保护。在审查实践中,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与本商品无关的“装饰性外形”, 如绍兴咸亨酒店的孔乙己塑像、海尔的双王子、劳斯莱斯的小飞人、麦当劳的麦克唐纳小丑等;一类则是商品或其包装的外形。“商品包装的外形尤其是商品本身的外形,由于与商品的关系如此密切,从一开始就被认为难以起到商标的作用。”确定商品或其包装的外形在何种条件下才具备商标的识别性,是商标审查机构面临的一个难题。
三维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显著性,二是非功能性。《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这就是所谓“非功能性”的要求。
我国《商标审查标准》认为,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是指为实现商品固有的功能和用途所必需采用的或者通常采用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是指为使商品具备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更容易地实现所必需使用的形状;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是指为使商品的外观和造型影响商品价值所使用的形状。上述解释在文字上颇费了一番功夫,但在实践中加以准确适用恐怕还是会有相当的难度。
我认为,在有些情况下,商品或其包装的独特外形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但基于防止垄断技术、促进技术进步与普及这一知识产权政策的考虑,应当对三维标志的可注册性予以严格审查,拒绝保护那些具有功能性的商品或包装的外形。在显著性的判断上,原则上应先推定仅由商品或包装外形构成的标志不具有显著性,而由申请人承担证明该标志具备显著性、或者经过使用具备显著性的举证责任;对于含有其他显著部分(通常为平面商标)的商品或包装外形,则可予以注册、整体保护。
本案中,申请商标仅由比较常见的巧克力包装外形所构成,不含有其他显著部分。虽然申请人对其进行了精心的描述,力图使审查员相信申请商标的独特性,但这并不能改变申请商标作为常见商品包装缺乏显著性的情况,申请人也没有提交任何使用该商标并使之取得显著特征的证据材料。基于前述考虑,商评委没有准予其作为商标注册,针对同一申请人的另一件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商评委也得出了相同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