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08 15:55
一是党中央的重要决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2016年12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方案。2017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公布实施。试点结束后,司法部总结试点经验,起草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指导意见》。
二是经济社会发展面临诸多前所未有的挑战。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过去五年来,诸多矛盾交织叠加,各种风险挑战接踵而至,国内外很多情况是改革开放以来没有碰到过的,经济增长内生动力还不够足,创新能力还不够强,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党中央、国务院推出了包括放管服改革等在内的各项改革措施,努力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不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充分释放制度的生产力。
三是行政执法面临不少问题。行政执法是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主要方式。行政执法还存在不少问题,执法不作为让违法行为“畅通无阻”,对守法人员形成了不公,破坏了法治环境;执法不公正,畸轻畸重,恶意选择性执法,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执法不规范,影响了执法形象,甚至导致执法行为违法;执法不公开,暗箱操作,为公权力寻租留下隐患。这些问题影响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正常秩序,破坏了营商环境。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迫切需要通过制度建设整体提升行政执法水平,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治理自身存在的问题,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和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指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主,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实现全程音像记录。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要精确把握法制审核要点,落实审核主体,明确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内容,规范法制审核工作方式和处理机制。这同时也要求法制审核标准应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定,应当综合考虑要素的多元性、复杂性,结合行政执法过程中相对人权益影响、执法程序的具体情节、审核结果的责任追究等,对重大执法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能够及时发现执法问题,降低执法风险,使执法决定合法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