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

更新时间:2024-09-06 21:05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指上海合作组织的创始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和后续申请加入的国家在内的所有成员国的统称。

加入条件

根据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2010年6月11日第1号决议批准的《上海合作组织接收新成员条例》,有意愿加入上合组织的国家(以下简称“申请国”)应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

1.地属欧亚地区;

2.与本组织所有成员国建立外交关系;

3.具有本组织观察员国或对话伙伴地位;

4.与本组织成员国保持积极的经贸与人文交往;

5.所承担的国际安全义务不应与本组织框架内通过的相关国际条约和其他文件冲突;

6.不与一国或数国存在武装冲突;

7.自觉履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义务,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准则;

8.未受联合国安理会制裁。

加入原则

根据2002年6月7日在圣彼得堡签订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坚持以下原则:

相互尊重国家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及国家边界不可破坏,互不侵犯,不干涉内政,在国际关系中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谋求在毗邻地区的单方面军事优势;所有成员国一律平等,在相互理解及尊重每一个成员国意见的基础上寻求共识;在利益一致的领域逐步采取联合行动;和平解决成员国间分歧;本组织不针对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不采取有悖本组织利益的任何违法行为;认真履行在本宪章及本组织框架内通过的其他文件中所承担的义务。

组织发展

2001年6月15日,黄浦江畔的上海香格里拉大酒店见证了欧亚大陆一个新的区域性多边合作组织——“上海合作组织”的诞生。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六国元首签署《“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共同宣布成立“上海合作组织”。

2005年,上合成员国、伊朗印度获得上合组织观察员地位;

2012年,阿富汗土耳其分别成为观察员国和对话伙伴国;

2015年,白俄罗斯被吸纳为观察员国,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柬埔寨尼泊尔成为对话伙伴国;

2017年,印度、巴基斯坦正式成为成员国。

2023年7月4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正式接收伊朗为成员国。

2024年7月4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正式接收白俄罗斯为成员国。同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由中国接任2024至2025年度上海合作组织轮值主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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