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22 17:29
上市流程大致分为“改制阶段”,“辅导阶段”,“申报阶段”和“股票发行及上市阶段”。
创业板(又称为二板)的起源是对应于主板市场的,主板市场的上市公司都是大型、成熟的公司,经营风险很小,而一些不符合主板上市要求的小公司只能选择场外市场和地方性的交易所上市融资。为了解决小企业的融资困难,自60年代起,北美和欧洲等地的国家开始大力创建自己的创业板市场。创业板已经发展成为协助中小型新兴企业、尤其是一些高成长性的高科技公司融资的主要市场。
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指主板之外的专为暂时无法上市的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有效补给,在资本市场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按照与主板市场的关系,我们可以将二板市场的模式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独立型,它完全独立于主板之外,自己有明确的角色定位;另一类是附属型,它附属于主板市场,为主板市场培育上市公司,在这类二板上市的公司发展成熟以后可以升级到主板市场上市交易。我国的创业板可能会考虑独立型的创业板,因为,实践证明这类创业板的成功率比较高。
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与主板市场完全一致,中小企业板块是深交所主板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按照“两个不变”和“四个独立”的要求,该板块在主板市场法律法规和发行上市标准的框架内,实行包括“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 的相对独立管理。
中小企业板块主要安排主板市场拟发行上市企业中具有较好成长性和较高科技含量的、流通股本规模相对较小的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二,独立性条件。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对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三,规范运行条件。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机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任职资格。
第四,财务会计条件。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具体各项财务指标应达到以下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达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实际操作中 建议最近一年利润5000万,净资产收益率20%以上,增长率30%,创业板利润30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