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4 13:18
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英文名称:WORLD TRADE CENTER ASSOCIATION SHANGHAI (缩写WTCA SH)。是由上海地区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相关企事业、经济团体组成的民间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经济团体。
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的宗旨是: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同世界各国、各地区世界贸易中心成员的联络与交流,促进和推动上海地区对外贸易、吸引外资及其它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
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规定》依法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
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接受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指导。
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为世界贸易中心协会(WTCA)的正式会员。
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会址设在上海。
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1.加强同国内外世界贸易中心协会的联络交往,组织会员同国内外世界贸易中心协会成员开展有关贸易、投资和技术合作,促进相互间的业务往来;
2.充分利用世界贸易中心协会信息网络和信息资源,为会员提供各类经贸信息;
4.兴办服务设施,为会员和国内外世界贸易中心协会成员开展经贸活动提供服务;
5.通过各种渠道,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商事调解、商事仲裁、国内外展览、商务咨询及商务服务与经贸考察等服务;
6.承办政府部门或有关经济团体授权、委托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上海国际商会。英文名称: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SHANGHAI ( 缩写:COICS )。
第二条 上海国际商会是由从事国际商业活动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经济团体组成的民间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上海国际商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国际惯例,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公平贸易,推动双向投资;通过专业性的服务,积极提高会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推动上海的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上海国际商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规定》依法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
第五条 上海国际商会接受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及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指导。
第六条 上海国际商会为中国国际商会(CCOIC)团体会员。
第七条 上海国际商会会址设在上海。
第二章 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上海国际商会的任务是::
(一) 向会员单位介绍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和推动企业的生产经营及发展;
(二) 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共同要求,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三) 为会员开展国际贸易、服务和投资、进行先进技术交流和各种形式的经贸合作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公平贸易;并在市场竞争中,对企业自律行为进行监督,维护上海国际商会诚信形象;
(四) 提供国际商业活动的各类信息,沟通并加强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境外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
(五) 加强同国内外商会及海外商会驻沪机构的交流、交往和合作;
(六) 按照现代企业经营者素质的要求,为培养企业外向型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做好培训工作;
(七) 出版发行有关刊物、书籍;
(八)办理政府授权或委托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上海国际商会的业务范围为:政策咨询、提供信息、商务服务与考察、培训人才、出版刊物、国际间交流交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公平贸易。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第十条 上海国际商会实行会员制。
(一) 凡在上海地区经合法登记、从事有关国际商业活动、信誉良好、承认《上海国际商会章程》的以下企事业,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1. 从事国际商业活动的企事业;
2. 外商和台、港、澳商在沪投资企业;
3. 境外企业驻沪代表处。
(二)凡在上海地区合法登记、从事与国际商业相关活动、信誉良好、承认《上海国际商会章程》的以下团体或办事处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联系会员:
1. 与国际商业活动有关的团体;
2. 境外经贸团体驻上海办事处;
3. 业务受本会指导的区、县国际商会组织。
(三) 与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组织、机构、协会及学术团体可以成为中国贸促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有下列权利;
1.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3. 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4. 优先得到本会提供的服务和给予的协助;
5. 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
(二)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 支持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3. 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会员连续两年未交纳会费,即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费标准及缴纳办法细则另定。
第十二条 联系会员除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免缴会费外,其它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同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上海国际商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必要,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有超过半数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人数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上海国际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上海国际商会章程》;
(二) 选举任免理事等领导成员;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 决定上海国际商会的终止解散;
(五) 决定上海国际商会其它重大事项;
(六) 章程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上海国际商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上海国际商会的工作,对外代表上海国际商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人数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 选举任免上海国际商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等领导成员,并聘任秘书长;
(三) 聘请上海国际商会名誉会长、顾问;
(四) 审议并批准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五) 审定年度财务预决算;
(六) 决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七) 拟订上海国际商会终止解散的方案;
(八) 讨论、起草《上海国际商会章程》修改方案。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常设机构为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人数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 决定重大工作事项和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二) 指导和协调上海国际商会的工作与活动;
(三) 决定吸收会员和撤销会员资格;
(四) 制定上海国际商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上海国际商会的法人代表为会长,每届任期五年。
会长有以下职权:
(一) 主持上海国际商会日常工作,对外代表上海国际商会。需要时可委托常务副会长代理其职权;
(二) 召开及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会议;
(三) 检查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四)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上海国际商会选举产生的若干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也可承担由会长委托的相关职能。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听取秘书处工作汇报。
驻会会长、副会长负责处理日常事务,非驻会副会长实行轮值工作制。
第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一般由所在单位推荐其负责人作为候选人,经选举产生。如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离开该单位,可推荐增补该单位新任负责人接任。理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应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
第二十条 上海国际商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公机构,其职责是制定年度工
作计划,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承担理事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秘书处向理事会负责,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上海国际商会可按有关法规,按国别、地区或专业事务设立有关专 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也可设立分支机构和海外代表机构。
第五章 财 务
第二十二条 上海国际商会财务独立,依法管理本会的资产。
第二十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由理事会聘任财务主管负责日常财务管理事务。年度财务报告由财务主管起草,由社团管理局指定机构审计,经理事会批准后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或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上海国际商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服务收入;
(三) 社会捐赠;
(四) 政府资助;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上海国际商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上海国际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上海国际商会的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 12月31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业务需要,待条件成熟时可设立上海国际商会基金。基金由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其领导成员由发起人和捐资人共同商定候选人,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基金管委会每届任期为三年。基金的工作条例另立。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根据本章程制定的上海国际商会内部细则,与本章程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上海国际商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于2003年 月 日生效施行。修改时同,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