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华书画协会

更新时间:2023-11-25 10:41

上海中华书画协会,系市民政局登记,市文旅局业务主管的专业性社会团体(社团代码:51310000501770839K),创建于1987年12月,原名为上海中华书法协会。现法定代表人:杨金明,理事长:杨金明

组织刊物

协会会刊:《书画之友》(内部赠阅)。

协会重大事项

沪民社登[2020]第28号 (黄浦区民政局):上海中华书画协会法定代表为:杨金明

你单位提出变更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的申请,已于2020年07月28日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准予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由吴铮变更为杨金明;业务范围由弘扬书艺,学术交流,推广段位制,举办大赛,兴办学校、编辑会刊变更为弘扬书法绘画艺术,学术交流,书画艺术水平考级,推广段位制,举办大赛,兴办学校、编辑会刊。(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开展业务。)。

上海市文旅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O二O年七月二十八日

出版:书画等级考核丛书

由本会主编的《上海市书画等级考核丛书》(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均分为1到10级。其中1级至3级为初等;4级至7级为中等;8级至10级为高等,10级为最高等级。本会专设由著名书画家等专业人士组成的书画考级评审委员会(均持有文化部颁发的考官证)。

建设宗旨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传承和发扬祖国传统书画艺术服务,为提高广大会员书画艺术水平服务,以利推动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复兴,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业务范围

(一)开展“书画社区行”、“书画讲座”、“评改会员习作”、“会员作品展评”等服务活动;

(二)举办全市性规范有序的书画考级活动,促进、推动会员和广大群众书画艺术水平的普及和提高;

(三)做好会员、群众申请书画评段、考级的工作;

(四)编辑出版会刊《书画之友》(内部赠阅),作为联系会员的桥梁;

(五)举办“文明杯”书画段位大赛,培养书画人才,提高书画水平;

(六)编辑、出版与书画有关的图书,并向会员推荐书画的优秀书目和提供其它有关书画方面的服务;

(七)兴办书画教育事业,以普及和提高群众的书画水平和培训书画师资;

(八)积极、稳妥地与海外有关社团进行互访活动、交流书画活动经验、联办书画展览、出版有关图书、研讨书画理论,以繁荣我国优秀的书画艺术。

组织章程

【注:本会《章程》,2019年11月5日,经第六届九次理事会讨论决定修改,并于2020年01月11日经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已经上海市文旅局、社团局核准。本章程,共有八章五十九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上海中华书画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 ChineseCalligraphy And Painting Association,缩写SCCP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本市和部分外省市书画爱好者以及一定数量书画爱好者的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公益慈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在党员人数达到3名以上的条件下,应成立当党小组或党支部。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传承和发扬祖国传统书画艺术服务,为提高广大会员书画艺术水平服务,以利推动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复兴,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登记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文庙路120号三楼。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

(一)提高会员书画艺术水平;

(二)传承和弘扬祖国传统书画艺术,学习和借鉴现代书画艺术。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进行书画学术交流,举行书画艺术水平考级,推广书画段位制,举办书画大赛,兴办书画学校,编辑出版书画图书,制售书画,编辑会刊等。

(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开展业务)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组织和公民法人合法权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 会员申请加入本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具有一定的书画水平(书画考级或评段获4级(段)以上者);

(四)具有一定数量书画爱好者,有加入本会意愿的单位(工厂、公司、学校及其他事业单位等),承认本会章程,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个人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发给《上海市中华书画协会会员证》。单位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规定缴纳会费。(对收入微薄、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个人会员,经本人申请,理事长办公会议同意,可免缴会费)。

(七)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

(一)会员如超过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应暂停其会籍。事后若会员本人说明理由,提出申请,补缴会费,经秘书处同意,可恢复会籍。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的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做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理事长的数量一般不超过理事数量的三分之一;在常务理事会中,理事长、副理事长数量一般不超过常务理事数量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经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数量超过300人时,可以按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由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数量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30% ,且会员代表数量不少于100个。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最长不超过四年。

第二十一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的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会员代表)。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如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通知全体会员(会员代表)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会员代表)只能接受一份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会员(会员代表) 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或修改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项;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监事、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办法草案。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终止。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会籍取消;

(六)提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候选人人选;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八)推选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遇特殊情况,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时,理事长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常务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常务理事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常务理事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常务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常务理事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监事会成员列席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常务理事、监事长、负责人,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由出席理事(常务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监事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理事长不担任法定代表人,则可由理事会在副理事长中推选一名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不忠于职守,有重大损害本会名誉和利益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任职。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各机构工作人员;

(六)向理事长、理事长会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办公室、财务处、对外联络处等,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分支机构的名称一般为“分会”“专业委员会”“研究会”等

本会对主办的上海文化生活技艺专修函授学校,在行政、业务上负有指导、监督的职责,但在办学等重大事项方面,充分尊重该校董事会的决策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11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监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和秘书处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监事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如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应采取民主表决方式进行,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

(一)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四)出版刊物和图书的收入;

(五)利息;

(六)政府资助或专项奖励;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应当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他有关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聘用人员的补贴,应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不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薪金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的收入中支出。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 财产清册。

第四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发生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性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四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于2020年1月11日第七届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起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上海中华书画协会

SCCPA历届领导

上海中华书画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名单

(1987--1992)(以姓氏笔划排序,下同)

顾问: 田 原 高 扬 黄若舟 黄 菊

理事长: 顾延培

副理事长: 李中法

秘书长: 李中法(兼)

常务理事: 王存礼 王延林 王须兴 卢 前 孙 为 孙家珂

成一心 吉启鸣 吴 铮 吴纪椿 余驾楼 沈云来

沈鸿根 陆季明 陆宝兴 李中法 张锦廷 周 缙

林耀琛 郑颙人 费声骞 徐才庭 徐容川 钱沛云

顾延培 董立山 景文治

理事: 卜方明 马 玲 王竹儿 王存礼 王延林 王须兴

王国平 卢 前 孙 为 孙家珂 刘一虎 刘大卫

刘长泉 刘晓君 刘景向 刘祖樑 汪关华 庄谦汉

朱智俊 许 彤 成一心 吉启鸣 吴纪春 吴 铮

吴 梅 余仁杰 余驾楼 沈云来 沈鸿根 陆季明

陆宝兴 陆维中 张天民 张锦廷 张瑞增 陈卫平

陈 波 陈 翔 陈诗华 陈 麟 陈国祥 陈梅璋

陈嗣林 罗子云 周 卫 周 缙 周稚云 郑颙人

林耀琛 袁 耀 徐技新 徐庆元 徐 寅 费声骞

钱 林 钱肖洪 钱沛云 高治纬 唐天明 顾延培

姚顺麟 黄华生 曹予庭 童英强 董立山 景文治

虞伟荣 蔡铁民 褚大为

上海中华书画协会第二届(1993--1998)理事会名单

顾问: 张仁瑞 高 扬 黄若舟 黄 菊

理事长: 顾延培

副理事长: 王存礼 王须兴 吴 铮 陆季明 陆宝兴 李中法

沈鸿根 周 缙 费声骞 徐才庭 董立山 景文治

秘书长: 董立山(兼)

常务理事: 王存礼 王须兴 卢 俊 刘景向 刘祖樑 吴 铮

陆季明 陆宝兴 张天明 张仁瑞 沈鸿根 李中法

陈国祥 周 缙 费声骞 顾延培 董立山 董生甫

谢 青 景文治

理事: 马平发 王存礼 王须兴 方文焕 刘少峰 刘景向

刘祖樑 刘玉衡 卢 俊 纪成旻 纪曦林 田蒙恩

孙正伟 印体英 成德庆 沈鸿根 陆季明 陆宝兴

陈正华 陈兵香 陈国祥 陈 麟 陈嗣林 陈星平

陈宝真 陈耀庭 李中法 李文佳 李根龙 李渝洲

周 缙 周稚云 张天民 张仁瑞 张竞南 吴 铮

吴勇龙 林耀琛 金肖珍 姚顺麟 姚锡金 顾延培

徐才庭 徐庆元 徐容川 秦均业 董立山 董生甫

景文治 惠锡兴 杨竹君 杨建臣 蒋宝礼 谢 青

谢泽民 戴永鑫

上海中华书画协会第三届(1998--2003)理事会名单

名誉理事长: 黄若舟 李中法

理事长: 张仁瑞

副理事长: 王存礼 沈鸿根 陆宝兴 周 缙 费声骞 顾延培

秘书长: 顾延培(兼)

副秘书长: 吴 铮 陈铭云 俞昌平 徐才庭 董立山 董生甫

常务理事: 王存礼 卢 俊 刘祖樑 陈国祥 吴 铮 张仁瑞

沈鸿根 陆宝兴 吴露善 李中法 周 缙 金有珍

俞昌平 费声骞 顾延培 董立山 董生甫 谢 青

理事: 丁岐珊 马明堂 方文焕 王存礼 王礼庭 王金海

卢 俊 田蒙恩 包懋承 印体英 刘少峰 刘玉衡

刘世栋 刘祖樑 吕云炜 朱 莉 成德庆 陆宝兴

陆润清 张仁瑞 吴志娟 吴 铮 吴勇龙 吴锡芳

吴 震 吴露善 沈鸿根 陈正华 陈兵香 陈宝真

陈国祥 陈耀庭 李文佳 李中法 李世清 杨 过

杨建臣 周 缙 周稚云 周晨华 林原琪 金有珍

费声骞 姚顺麟 姚锡金 俞昌平 徐才庭 徐功伯

顾延培 秦均业 郭汉源 钱建忠 黄又青 董立山

董生甫 蒋宝礼 谢 青 惠锡兴 潘 雳 燕 平

上海中华书画协会第四届(2004--2009)理事会名单

顾问: 屠新时

名誉理事长: 刘 克 韩天衡

理事长: 张仁瑞

副理事长: 王存礼 王讯谟 吴 铮 陆宝兴 陈铭云 沈鸿根

周鸣秋 费声骞 顾延培 徐才庭 董生甫

秘书长: 顾延培(兼)

副秘书长: 徐才庭(兼) 陈铭云(兼) 俞昌平(兼) 吕云炜(兼)

李世清(兼)

常务理事: 王存礼 卢树达 刘祖樑 成德庆 吕云炜 陆宝兴

张仁瑞 张云涛 吴 铮 陈国祥 陈铭云 沈鸿根

李中法 李世清 周鸣秋 杨胡生 徐才庭 俞昌平

董生甫 傅关根 戴闪庆

名誉理事: 丁岐珊 马明童 方文焕 刘少峰 刘世栋 刘玉衡

印体英 吴 震 吴志娟 吴勇龙 吴锡芳 吴露善

陈兵香 陈均秦 陈耀庭 杨 超 杨建臣 李文佳

周稚云 林原琪 金有珍 郑志焕 郑顺和 郭汉源

徐菁蓉 秦均业 黄乃中 黄文青 惠锡兴 潘 雳

燕 平

理事: 马玉卓 王 浩 王存礼 王讯谟 王传奇 王金海

王祖基 王贻中 方定甫 卢树达 石永泉 叶 雄

田谷文 包懋承 史琍霞 刘祖樑 朱 莉 许京致

成德庆 孙长发 吕云炜 阮尧森 陆宝兴 陆润清

张云涛 张仁瑞 张蓉蕊 吴 铮 严庆华 邱丰达

沈 非 沈鸿根 陈正华 陈民民 陈宝真 陈铭云

陈其瑞 陈国祥 杨胡生 扬祖培 李中法 李世清

李渝州 周一飞 周鸣秋 周晨华 金 平 金小平

胡潇宏 施泽浩 费声骞 俞昌平 郭惠玲 谈建华

徐才庭 巢伟民 唐荣德 萧爱珍 顾延培 董生甫

葛俊生 傅关根 潘孝成 潘绍来 戴闪庆

上海中华书画协会第五届(2009--2014)理事会名单

名誉理事长: 张仁瑞 于忠福

荣誉理事长: 李中法 顾延培

理事长: 吴铮

副理事长: 王讯谟 沈鸿根 周鸣秋 陆宝兴 戴闪庆 吴介平

范庆天 邱丰达

秘书长: 张顺福

副秘书长: 马玉卓 俞昌平 吕云炜

顾问委员会: 于忠福 王存礼 张仁瑞 李中法 陈铭云 徐才庭

顾延培 董生甫

名誉顾问: 范建军

常务理事: 马玉卓 王讯谟 卢树达 史琍霞 刘祖樑 吕云炜

安学娟 许京致 吴 铮 吴介平 吴昌平 张云涛

张天民 张顺福 杨胡生 沈鸿根 邱丰达 陆宝兴

陈国祥 周鸣秋 范庆天 俞昌平 傅关根 戴闪庆

理事: 马长融 马玉卓 马海龙 王 浩 王讯谟 王传奇

王丽红 王金海 王祖基 卢树达 史琍霞 叶 雄

叶才昇 白建平 石永泉 刘祖樑 刘梅华 吕云炜

孙振富 安学娟 朱 莉 朱在望 朱启荣 江 鹏

江德兴 许支英 许京致 严庆华 何兆金 何国华

吴 铮 吴 方 吴介平 吴昌平 宋 颖 张 亮

张云峰 张云涛 张天民 张顺福 张蓉蕊 李吉光

李来宝 李渝州 杨永明 杨龙鑫 杨胡生 沈 非

沈鸿根 邱丰达 陆宝兴 陆润清 陈 燕 陈正华

陈民民 陈国祥 陈宝真 周一飞 周鸣秋 周炳荣

周晨华 范庆天 金 平 金小萍 侯长志 俞昌平

施 平 施泽浩 施鹤平 胡 铨 胡潇宏 赵军挺

钟复兴 唐荣德 诸瑞炯 谈建华 萧爱珍 黄圣斋

傅关根 斯中华 焦厚宝 程共飞 程洪勋 葛俊生

葛容沚 蔡海根 戴闪庆 郭以欣 郭俊文

名誉理事: 方定甫 田谷文 成德庆 阮尧森 孙长发陈其瑞

郭惠玲 潘孝成

理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

国画委员会 召集人: 范庆天 钟复兴

油画委员会 召集人: 吴介平 傅关根

硬笔书法委员会 召集人: 俞昌平 张天民

毛笔书法委员会 召集人: 陈国祥 黄圣斋

青少年委员会 召集人: 杨永明 吕云炜

对外联络委员会 召集人: 邬永荣 江德兴

上海中华书画协会第六届(2014--2020)理事会名单

名誉理事长: 张仁瑞

荣誉理事长: 李中法、顾延培、王存礼

理事长: 吴 铮

副理事长: 王讯谟(常务副理事长)江德兴 吴介平 沈鸿根 范庆天 俞昌平 戴闪庆

秘书长: 吴介平(兼)

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 马玉卓 刘祖樑吕云炜 张云涛 陈国祥 顾 辉

监事: 杨金明 (享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权利)

常务理事:

马玉卓 马绍军 马海龙 王 浩王讯谟 史琍霞 白建平 刘祖樑 吕云炜 孙忠民

孙振富 安学娟 江德兴 许京致吴 铮 吴介平 吴昌平 张云涛 张天民 杨胡生 沈鸿根 陆润清 陈国祥 周炳荣 范庆天 俞昌平 郭俊文 顾 辉 顾惠中 傅关根 戴闪庆

理事会:

马玉卓 马绍军 马海龙 王 伟 王 浩 王讯谟 王传奇 王丽红 王金海王祖基 邓怡君 史琍霞 白建平 刘祖樑 印体英

吕云炜 孙忠民 孙振富 安学娟 朱 莉 朱在望 朱启荣 朱造法 江德兴 许支英 许京致 阮寿全 严庆华 何国华 吴 方 吴 铮 吴介平 吴昌平 宋 颖 张云峰 张云涛 张天民 张蓉蕊 李吉光 杨龙鑫 杨胡生 沈 岗 沈 非 沈鸿根 陆润清

陈云 海 陈民民 陈国祥 陈怡佳 周 莹 周炳荣 周晨华 房雷 房惠民 范庆天 金玉虎 侯长志 侯培良 俞昌平 施 平

贺孝芳 赵 鹏 钟红军 钟复兴 钟海宏 钟瑶华 倪 弘 夏有才 桑骏锋 殷友福 郭以欣 郭俊文 顾辉 顾惠中 高永东

曹柏溪 萧爱珍 黄圣斋 黄良俊 傅关根 斯华申 焦厚宝 程共飞 程洪勋 葛容沚 蔡海根 潘晓波 戴闪庆 石友俊

李生河 张永锋 于德骐 蒋利生丁 泉 叶 巷

名誉理事:

马金龙、田谷文、刘玉衡、竹 军、何兆金、余志麟、沈彤、周骥北

郑仁祥、郑志焕、金斌泉、赵军挺、顾大白、彭 克、潘孝成

上海中华书画协会第七届(2020--至今)理事会名单

顾问:范庆天 严治俊 王讯漠 沈鸿根 徐建中

名誉理事长:李中法 王存礼 吴 铮(女)

理事长: 杨金明

秘书长:江德兴(兼)

副理事长:刘锁仁 江德兴 贾 骏

副秘书长:吴昌平(女) 安学娟 (女)刘祖樑 陈国祥 严 啸

监事: 朱 莉(女) 奚展华(女) 倪 弘(女)

常务理事:

马绍军 马海龙 王 伟 史琍霞(女) 白建平 刘祖樑 刘锁仁 江德兴 安学娟(女) 许京致(女)

阮寿全 孙忠民 孙振富 严 啸 严庆华 杨金明 吴 铮(女) 吴介平 吴昌平(女) 沈 岗 沈鸿根

张永锋 陈国祥 范庆天 侯长志 贾 骏 顾惠中 郭俊文 葛容沚(女)程共飞 傅关根

名誉理事:

潘培坤、朱在望、程洪勋、周炳荣、斯华申、顾 辉、郑仁祥、叶荣凯

理事:

丁 泉 于德骐 马绍军 马海龙 王 伟 王 颀 王东辉 王传奇 王丽红(女) 王祖基 王蓓祺 (女) 毛 奕铭 邓怡君 (女)叶 巷 史琍霞(女) 白建平 白洪锦 印体英 (女) 吕 炜 朱珺瑶 (女) 刘庆麟 刘祖樑 刘家全 刘锁仁 江德兴 安学娟 (女) 许京致(女) 阮寿全 孙忠民 孙振富 孙雯华 (女) 严 啸 严卫平 严庆华 李生河 杨福春 吴 方 (女)吴 铮 (女)吴介平 吴昌平 (女) 沈 岗 沈 非 沈天莹 (女) 沈迪颖 (女)沈鸿根 张永锋 张敖脐 张蓉蕊 (女) 张慧琳 (女) 陆妍婷 (女)陈云海 陈华光 陈国祥 陈怡佳 (女) 范庆天 金玉虎 周 莹 (女) 庞倩倩 (女) 杨金明 钟红军 钟海宏 钟瑶华 (女) 侯长志 贺 晴 (女) 贺孝芳 贾 骏 顾惠中 钱妹珍 (女) 徐 蓓 (女) 徐 源 殷友福 郭俊文 唐建华 曹柏溪 章阿牛 葛容沚 (女) 蒋利生 蒋新华 覃 奕 程共飞

上海中华书画协会理事长 杨金明书画作品

上海中华书画协会20周年庆典领导嘉宾祝贺

上海中华书画协会30周年庆典领导嘉宾祝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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