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0 13:08
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Shanghai Fudan University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成立于2004年6月1日,是由上海市民政局登记、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基金会。
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为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宗旨: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汇八方涓流,襄教育事业,支持和推动本市高等教育的长远建设和发展。基金会业务范围: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给予复旦大学的捐赠,用于更新教学、科研、图书及信息设施,延揽中外名师,扶植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职工,奖助品学兼优的学生及家庭困难的学生,资助优秀师生出国深造、参与国际学术交流,以及一切有利于促进复旦大学教育事业发展的项目。
荣誉理事:
李达三
理 事:(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生洪 卢志强 许宁生 朱之文 朱 民 刘洪文燕 刘浩清
陈仲儿 陈曾焘 张志勇 秦绍德 袁天凡 郭广昌 谢仕荣
潘 俊
监事长: 袁正宏
监 事: 苟燕楠 孙 谦
秘书长:潘 俊
副秘书长:周立志 刘 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英文译名是Shanghai Fudan University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为SFUEDF。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且主要活动范围在上海市。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汇八方涓流,襄教育事业,支持和推动本市高等教育的长远建设和发展,为国家造就更多、更优秀的栋梁之才。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复旦大学,均为合法的捐赠财产。
本基金会依照宗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六条本基金会住所为上海市邯郸路220号复旦大学(20043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为接受捐赠,管理使用基金,资助与高等教育发展有关的各项公益事业:
(一)接受捐赠:接受社会各界,包括机关、团体(含港、澳、台有关团体、海外华侨团体、国外友好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二)管理基金:通过科学、规范地运作基金,使基金实现保值增值。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活动,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做到公开、透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三)具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
(四)对本基金会有实质性的支持,为本基金会捐款相当金额的经费或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相当影响的专家。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7名主要捐赠人(依据捐赠额确定)、发起人分别提名并与登记管理机关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与登记管理机关共同协商产生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理事会应当与登记管理机关协商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
3、对基金会的各项活动具有知情权;
4、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义务:
1、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2、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与基金会发起单位紧密合作,联合创办各种培训机构、研究机构和实验机构;联合申办大型科研技改项目或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项目;
6、在互惠互利、优势互补的基础上,理事应优先向基金会发起单位委托科技、生产开发合作项目;优惠提供学生实习基地和科研实验场所;
7、积极向社会各界宣传基金会发起单位相关的教学和科研成果,介绍基金会发起单位的发展状况,并参与协助开展联合办学;
8、为基金会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经费和物质支持。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委员会;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须提前5日通知所有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捐赠、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基金会下设若干专项委员会。专项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负责基金会相关专项事务。专项委员会的决策机制和规则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经理事会会议通过。专项委员会的成立须经理事会同意。各专项委员会主席,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各专项委员会成员由其委员会主席提名,经理事长同意后,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本基金会设监事3-5名,组成监事会并设监事长。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四)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领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如确需超龄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专项委员会主席,由理事会决定;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权利。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投入人对投入基金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1、本章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各种活动;
2、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和相应的筹款经费;
3、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款项。
第三十五条基金会可根据管理需要下设专项基金。
1、为进一步提高基金会事业发展水平,扩展、充实发展基础,更好地支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基金会下设专项基金。
2、专项基金是基金会下设的公益事业项目。设立专项基金,必须由基金会核准通过。专项基金接受基金会的监督和管理,必须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符合基金会章程和基金会相关制度规定的前提下使用捐赠资金,开展各类公益活动。
3、专项基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公益筹款募捐项目,报基金会备案后,由基金会对外签署协议,并且在基金会监管下使用资金。
4、专项基金可以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向基金会申请部分自主管理权限,经基金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募捐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的募捐活动;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对外投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收入不得高于基金会税务登记地上年平均工资的2倍。
第三十九条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理事会因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规定,导致决策不当,使本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三条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二)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基金会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本基金会因(一)、(二)、(四)项情形之一终止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其业务范围内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将剩余财产转入复旦大学,设立专项基金,用于第三十五条写明的各项用途,直至专项基金使用完毕。专项基金的使用必须建立相应的审批机制,以确保剩余财产正确使用于公益目的。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本基金会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2014年11月15日第二届第十五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