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庆行业协会

更新时间:2022-09-20 09:32

上海市婚庆行业协会 “ SHANGHAI WEDDING TRADE ASSOCIATION ”( 英文缩写 SWTA )于2004年元月筹建,本团体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登记主管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团体同时接受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上海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以本市婚庆礼仪的企业为主,包括有关婚礼策划 、摄影、摄像、化妆、司仪、布置、喜糖、婚车、花卉等,婚礼一条龙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组织,是以推动行业生产与技术发展,加强行业规划管理为目标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协会宗旨

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团结婚庆礼仪行业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对内组织指定行约、行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实现行业自律;协调行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提高婚庆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普及业务知识,引导消费者了解这个行业的发展,发挥婚庆行业对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推动作用。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上海婚庆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GHAI WEDDING TRADE ASSOCIATION ”,缩写“SWT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为本市婚庆行业相关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者服务,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二)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可以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者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

(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可以对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可以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完成相关调查。行业协会可以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五)可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行业协会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可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行业协会可以根据需要,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

(七)行业协会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八)行业协会通过政府委托,可以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等工作。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技术培训、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维权和争议调解等。(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开展业务)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承认本会章程;

自愿加入本会;

在本会的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退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在一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和完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理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经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检查本会各项会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一条,一般应为专职。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接受理事会领导,严格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其主要职责是: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严格执行由理事会通过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按需要可增设联络、咨询等机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形成会议记要。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审查后,并报市社团局。

第七章 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七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9年12月21日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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