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01 08:58
上海宝山工业园区是2003年2月21日经上海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市级工业园区,宝山区委、区政府于2003年3月28日批准成立了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同年6月批准设立了上海宝工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园区位于上海东北部,长江三角洲前沿,东临长江黄金口岸,南接上海一城九镇的金罗店,西连嘉定科技城,北临渔港太仓市。其东起北蕴川路,西至沪太路,北以新川沙路为界,南至石太路,规划面积23平方公里。
与园区正式签约的企业五十多家,外资企业如益美高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松川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内资企业如上海屹丰汽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等,正处于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阶段。仅2005年园区就引进了二十五个项目,其中外资十一家总投资达两亿多美元,分别来自美国、韩国、新加坡、香港等,内资十四家总投资近二十亿人民币,内外资投资比例接近1:1。
园区具有规划设计理念先进、交通发达、产业集群度高、能源丰富、港口便捷、环境优美、服务体系完善等七大优势:
a、规划设计理念先进。园区由新加坡裕廊集团制作园区规划,由日本野村咨询与德国罗兰贝格制定产业定位和发展策略;确立以新型工业化带动农村城市化为开发理念,以建设中国上海精品钢延伸产业综合工业区为开发主题,具有以精品钢基地和新镇建设相关联的专项扶持政策。
b、交通发达。上海市主要交通干道A20、A30、逸仙路高架、R1、R3、M7等连接园区;园区内以后将形成三纵三横二环的道路网,与上海市内环 、外环、郊环、轨道交通等主要干线相连。三条六级以上河道贯通园区,东连长江,西接江、浙。园区距郊环线10公里、外环线15公里、内环线20公里,距铁路编组站11公里距市中心人民广场28公里;距浦东国际机场35公里,距虹桥国际机场34公里;轨道交通M1、M3、 M7正规划向北延伸。
c、产业集群度高。园区毗邻宝钢,与上海最大的船舶制造基地长兴岛隔江相望,园区内设立了上海模具中心,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先决条件; 园区以高起点规划、高强度投入、高标准建设、高效率服务,快速、有序规模化的推 进开发建设,努力打造适合企业不断发展的平台。园区鼓励发展精品钢延伸业、金属装备业、新材料研发及制品业、电子电器业、流通贸易服务等产业。
d、能源丰富。园区毗邻华能石洞口电厂、石洞口煤气厂、原水水库、西区污水总管等大型能源、市政设施,水资源丰富;积极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可持续发展的科技型、环保型产业,区域内具有研发、生产、加工、服务、贸易等功能。
管委会主任:刘惠斌
管委会副主任:张雯、高扬、俞佳璐、王冬
上海宝山工业园区职能部门有:
1、党政办公室;
2、组织人事部;
3、计划财务部;
4、综治办;
5、招商部;
6、企业管理部;
7、社会保障部;
8、信访办;
9、建设管理部;
10、动迁办。
园区办公地址:上海市宝山区丰翔路1409号,邮编200444。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4:30。
供水:700mm管道,上海市自来水公司供水,取自长江水源,水质优良。
供电:3.5万伏变电站1座,规划再建2座3.5万伏变电站。
供气:700mm管道,上海市煤气公司供气。
雨水:园区各地块埋设雨水管道;并建有泵站,分别排入蕴藻浜、新搓浦河等。
污水:800mm管道,分流制排污,纳入上海西区污水总管。
通讯:装机容量10万门程控电话局已开通运营。
道路:干路24—40米,支路24米,道路总长28.5公里,道路密度每平方公里6.55公里。
以上管线均敷设至规划红线。
地块自然标高:3.7—3.8米,道路标高:4.0—4.5米。
总部经济区:占地25.88万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45万平方米,计划引进200~300家内、外资集团总部
电子、半导体及相关产业
新材料、纳米技术产业
汽车配件
机电产品及精密机械制造
其它符合城市特色的产业
园区紧邻华能石洞口电厂、石洞口煤气厂、月浦水厂、西区污水总管等大型市政基地,水资源丰富。现有220kv变电站一座,35kv变电站2座,并将建设220kv变电站1座,110kv变电站5座。园区提供“九通一平”基础设施。
园区正在建设完善的配套设施,包括投资服务中心、金融服务中心、纳米科技园、标准厂房、邮局、电信局、消防中心等。此外,周边地区生活配套设施有宾馆、别墅、公寓、国际学校、游艇码头等。
园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二、三产业行业精品或著名品牌,外向型和出口加工型的企业,高投入、高产出、高科技的三高产品,具有现代工业、现代商业、现代流通、现代服务性质的项目要求,投资建设于园区。园区特别诚招符合以下四个标准的海内外企业:
1、符合园区产业发展的要求和条件;
2、年销售收入至少在一亿美元以上;
3、总部或总公司雇员人数在300人以上;
4、在除本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设有分公司或办事处。
园区会同有关部门承建一门式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
上海宝山工业园区内高科技外商投资企业,名牌企业可享受国家级、市级开发区优惠政策。
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半交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从园区内企业分得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在园区兴办新企业,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国内各高科技企业进入园区,参照上述优惠政策。
对先行进入符合条件的企业用房用地,实行特别优惠的价格。园区内用地指标由区保证供应。
(1)设立财政扶持基金,用于对基地建设的贴息和科技人才的奖励。
(2)宝山区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优先对园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园区内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企业,可享受国家、上海市有关的优惠政策。
园区内的纳米技术项目从认定之日起三年内,由宝山区政府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对园区内经认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纳米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由宝山区政府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园区内的企业可以完全自主决定对科技人员、经营管理者的分配方式和分配额度。
外省市来沪从事纳米技术成果项目转化的科技人员、海外留学生、经营管理者,可优先列入区高新技术风险基金的资助计划。
对引进人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就学,区有关部门优先办理,并免交城市建设费。
对引进的高层次、关键人才,由园区提供低租金或零租金的住房,对引进后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可适时以房屋的产权进行奖励。
建立园区服务机构,对企业、机构的开办或迁入,实行“一门式”服务。在项目审批和办证、办照中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使投资者降低初始成本。
园区具研发、生产、加工、展示、贸易、培训和服务等功能,主要吸纳精品钢延伸,装备制造、新材料、流通贸易服务等产业;鼓励高科技产业、行业精品、知名品牌、外向型和出口加工型企业入驻。鼓励企业发展和生产高科技、高附加值、可持续发展的科技型、环保型产品。
仪器仪表 工业自动化仪器仪表、汽车用仪器仪表、电工仪器仪表、光学仪器、环保专用仪器
电气机械 变电器/输配电/开关、电线电缆、变压器、汽车/建筑/工业技术及其它日用电器
普通机械制造业 起重运输设备、通用零部件、轴承制造业、金属切削机床、冷藏设备
专用设备制造业 工程机械、建筑机械、塑料工业专用机械、印刷机械、包装机械
新材料 新型金属材料、建筑材料、高科技材料、防空和国防用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宝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结合园区实际,制定宝山城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
园区管委会主动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
园区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
1、园区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名单;
2、园区管委会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园区管委会工作规则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4、园区管委会重点工作;
5、关于园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数据;
6、园区管委会实事项目;
7、园区管委会人事任免;
8、其它主动公开的事项。
具体信息可参见《宝山城市工业园区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的信息,可通过宝山区门户网站、宝山城市工业园区门户网站、园区信息公开查阅点等方式查阅。
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1、受理申请机构
园区受理依申请公开信息查阅的机构为园区管委会信息公开查阅点。
办公时间为:8:30-11:30,13:30-16:30(节假日除外)
地址:真陈路1000号(园区信息公开受理点)
邮政编码:200444
2、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根据国家《条例》和上海市《规定》申请政府信息,应提出书面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明确的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三)获取公开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申请人查阅信息需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也可在园区信息公开查阅点申请或在宝山区门户网站、宝山城市工业园区门户网站中自行下载。申请人也可通过上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宝山区门户网站或宝山城市工业园区门户网站下载并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3、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内容不属于本规定的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七)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予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九)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需延期答复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4、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检索费
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信息的,按照提供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检索工作包含信息搜索、审查、编辑等。检索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元。
(2)复制费
1)、复印费(含纸张),黑白复印费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0.2元;A3纸每页0.4元。彩色复印费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1.00元;A3纸每页2.00元。
2)、打印费(含纸张),黑白打印的每页A4纸为0.50元,彩色打印的每页A4纸为0.60元。
3)、磁盘每张3元。
4)、光盘每张2元。
(3)邮寄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邮政局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4)递送费
按照市场价格计收。
主动公开的信息,应申请人要求所发生的复制、邮寄、递送费用可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园区管委会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2022年2月,被表彰为上海市首批“优秀科创产业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