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玉石行业协会

更新时间:2024-01-13 22:30

上海宝玉石行业协会是由上海市宝玉石协会和上海珠宝玉石加工行业协会合并而成的。上海市民政局核准登记于1996年5月18日正式成立,是一个含概珠宝、玉器、钻石、贵金属界的名厂、名店,以及诸多国外、港台、外地驻沪名企和专家、学者组成的。协会集加工制造、科研开发、商贸会展、鉴测评估、行业标准、技术等级评审、教育培训、文博收藏于一身,具有行业代表、行业协调、行业服务、行业自律的基本职能。为国内外珠宝企业提供多方位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胡书刚先生,日常办事机构为上海宝玉石行业协会秘书处。

协会概况

上海宝玉石行业协会有团体会员125个,拥有老凤祥、老庙黄金、东华美钻、珠玉汇市、城隍珠宝、亚一、今亚、珍宝等一批驰名品牌、著名商标及一批国家技监局认可的上海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国有和民营大型企业、拥有珠宝玉石专业的大专院校、珠宝玉石知名专家、学者。名誉会长:任文燕(上海市人大副主任、上海工商联会长)、刘振元(原上海市副市长、上海市宝玉石协会前任会长)。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章程,上海宝玉石行业协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上海广大珠宝、玉石、首饰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专业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坚持“三个代表”的思想原则,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大团结、大联合,服务企业、服务社会”的旗帜,为推动上海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振兴和发展服务。业务范围涵盖珠宝玉石的科研开发、加工制造、行业标准修订、技术等级评审、教育培训、鉴定评估、工贸信息、会展招商、文博收藏。协会下设玉石、珍珠、水晶、鉴测评估、专家等6个专业工作委员会。 十年来,协会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为企业提供多元化、多层次、多方位、多类型服务为目标,致力于维护合法权益,保护行业公平竞争。在全体会员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协会在为企业搭建服务平台,合法维权;为相关政策的制、修订;为行业规范诚信服务;为从业人员技能培训;为拓展市场、提供信息;为弘扬珠宝玉石的声誉地位;为推动行业的健康、稳健发展做了大量行之有效的工作,协会在社会地位、企事业单位和市民中树立了深远的影响,赢得了一定声誉。协会在为培育品牌、修订标准、开展自律、扩大交流等方面,特别是加强了为政府、为行业、为企业服务的功能,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举办了珠宝钻石业进入WTO对策研讨会,国内10个省市200余人参加,香港钻石总会、香港珠宝制造业厂商会派出20名代表参加了研讨,在全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全力以赴投入对上海钻石交易所运行配套政策的调研,向市府及中央有关部门提交了《关于钻石进口环节代征税收政策调整的建议》,其中大部分建议被中央政府有关部门采纳,对于抑制走私、规范内销市场、扩大加工出口、增加国家税收、保证进口钻石品质发挥了很好的作用。组织了《钻石国标修订论证会》、《白玉标准论证会》,根据企业执行GB/T11887-2000标准中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了“修订标准中有关条款的意见”,这些工作为国家主管部门制、修订标准提供了科学依据。

先后主办或协办了“中华杯国际翡翠首饰设计大奖赛”、“国际珠宝、钟表技术博览会”、“两岸三地玉器精品展”、“上海首届玉器节”、“上海弘扬中华玉文化宣传周”,这些活动和工作的开展,为弘扬中华玉文化,繁荣发展玉市场,搭建交流合作平台,提升服务行业、企业功能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协会针对国家放开金饰品的零售价格,上海市场一度出现低价攀比倾销的趋向和钻石首饰市场打折销售愈演愈烈之势,为规范经营行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构筑上海诚信形象,应企业要求,上海宝玉石行业协会与其他有关行业协会一起共同召开大企业总经理磋商协调会议,经过分析研究,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提出了对策,并在全行业开展“实价销售、诚信服务”活动,维护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全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为培育、发展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名牌产品,促进珠宝玉石首饰企业发展,中国宝玉石协会在全国珠宝玉石行业开展“驰名品牌”和“放心示范店”评选和认定工作。上海宝玉石行业协会通过申报初选、考核考评、推荐上报等工作程序,上海的3个品牌产品和10家销售企业分别被授予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驰名品牌”和“放心示范店”荣誉称号,受到了企业欢迎和好评。这些企业在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等活动中起到了带头羊作用。

协会加强与国内外、境内外的合作交流,先后接待了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南非、韩国、日本、以色列、印度和香港、台湾地区珠宝首饰考察团23批近百人次。近年来,先后组织4批82人次的代表团赴香港、深圳、北京、昆明、成都等地参加国际珠宝展,扩大了对内对外的交流与合作。

协会竭诚欢迎海内外珠宝玉石行业同仁入会,为努力把上海建成一个珠宝玉石的集散地、加工基地和进出口基地而共同努力。

协会领导

第七届理事会会长:张剑

第七届理事会秘书长:钱振峰

协会章程

上海宝玉石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上海宝玉石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Gem and Jade Trad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GJTA。

第二条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的精神组建,为本市从事珠宝、玉石加工、贸易、科研、检测、教育、培训等行业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宗旨: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通过服务、维权、协调、自律、自主的方式,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团结行业企业,凝聚行业力量,代表行业利益,规范行业行为,疏导行业政策,发挥行业优势,保障行业公平竞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珠宝玉石行业繁荣发展。

第四条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会的任务是:

(一)、代表行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反走私等调查或应诉活动,参予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保障措施、知识产权保护等要求,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二)、通过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三)、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的意见和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四)、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工作;

(五)、组织行业培训、职业教育、咨询服务、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争议协调以及产品推介、名牌推荐和品牌评优及相关专业资格的评审活动,编辑出版珠宝玉石内部刊物;

(六)、依据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技术标准和服务标准,开展高新技术研究,接受委托对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组织专家进行前期论证及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七)、加强对珠宝、玉石行业和市场运营的宏观调控和监督指导,规范企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在为企业营造合法经营、质量保证、优质服务、公平竞争的氛围的同时,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假冒伪劣,欺诈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参与走私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行业协会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报、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以建议政府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调查处理;

(八)、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推行品牌战略,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自律活动,推动各专业委员会工作;

(九)、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加强与港、澳、台地区同行间的联系。参与国际同业组织的有关经济、行情、信息、学术、展览等活动,组织和接待国际同业代表的来访和交流,举办(承办)高水平的国际、国内展(博)览会。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以科研开发、加工制造、鉴定评估、教育培训、技术等级评审、行业标准制、修订、工贸信息、文博收藏、产品推广、中介咨询、会展招商和拓展国际市场为主要业务。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为推动珠宝玉石行业的振兴和发展服务。

第八条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本市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自愿交纳会费,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四)、能够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审核同意;

(三)、本会秘书处核证后,颁发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享受本会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的权利;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经本会授权,参加国内外经济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审查并经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单位由会员大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理事,聘请名誉会长;

(三)、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及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九、十、十一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长、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副会长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会长办公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监督和指导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长为专职人员,秘书长与会长不得来自同一企事业单位。

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其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大会公布。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社团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因故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协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一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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