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

更新时间:2021-03-21 13:29

上海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成立于1987年9月,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批准、上海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其宗旨是:表彰中小学幼儿教师的功绩,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鼓励他们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以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本市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教育,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

基金会简介

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社会各界的捐助,国内外有好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华侨团体和个人的捐赠,国家机关各部门的资助。基金会用基金的增值部分开展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奖励和有关活动。基金会建立独立的会计和财务监督制度。

基金会主要奖励本市中等学校(包括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小学和幼儿园中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设立上海市园丁奖和其他奖励项目。通过各种形式宣传优秀教师的先进思想、先进事迹。举办各种有利于提高教师社会地位的事业和对教师有利、对教育有益的实事。此外,还设立尊师重教奖,奖励在尊师重教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本市各区县均成立了教师奖励(教育)基金会,已形成网络,广泛开展了奖励教师、宣传教师、支持教育的各项活动。

基金会理事会及工作人员遵循原理事长陈国栋倡导的“开拓、求实、奉献、服务、廉洁”的会风,努力为本市中小学幼儿教师服务,为促进本市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作贡献。

市基金会曾被国家教育部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评为基金会宣传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先进单位。2006年市基金会被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市社会服务局、市社团管理局评为“上海市先进民间组织”;经市社团管理局评估,市基金会被确认为四A级社会团体。

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上海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上海市。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表彰本市中小学幼儿教师的功绩,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整体素质,鼓励他们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3600万元,来源于政府部门的资助,社会各界、友好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上海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募集、管理和使用基金;

(二)制定奖励条例,确定奖励的项目、名额,奖励优秀教师,宣传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

(三)举办奖励优秀教师的活动和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社会地位的事业;

(四)表彰、奖励、宣传为发展教育事业及在尊师重教方面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五)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国内外友好团体和人士及国际组织的友好往来与合作的教育交流活动;

(六)促进和推动各区县教师奖励(教育)基金会组织的网络建设,协调和联络各区县教师奖励(教育)基金会开展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能认真遵循基金会“开拓、求实、奉献、服务、廉洁”的会风,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二)具有教育工作和与基金会工作性质相关的工作经历及经验;

(三)能够尽职尽责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保障资金的使用符合捐赠人意愿和基金会宗旨;

(四)兼职理事一般应随工作的变动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理事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包括重大投资、重要活动,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审议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

(二)按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对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章程规定的职权;

(三)关心支持基金会工作,认真履行职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服务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基金会工作,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并负责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含上海市以外)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奖励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二)资助或举办各种有利提高教师政治和业务水平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训和出版著作等活动;

(三)开展各种筹集活动和基金会的日常业务活动;

(四)其他符合基金会宗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募捐;

(二)委托金融机构理财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三)资金在300万元以上的其他投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根据本基金会奖励工作的特点,按连续三年平均值计算)。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继续用于理事会决定的未完成的奖励、资助项目;

(二)帮助本市郊区边远地区学校;

(三)资助本市特殊教育学校

(四)帮助本市生活特困的在职及退休的优秀教师。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05年1月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历史沿革

上海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情况介绍

一、市基金会成立的有关背景与理事会组成

1986年教师节,在时任副总理兼国家教委主任李鹏的建议下,中央决定成立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以集社会之力,表彰优秀教师的功绩,提高中小幼教师的社会地位,弘扬尊师重教社会风尚,由国家副主席王震出任理事长。1987年,上海市委、市政府决定,并由曾庆红同志在教师节大会上宣布成立上海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下简称市基金会),市顾问委员会主任、原市委书记陈国栋出任理事长,全国政协副主席、复旦大学名誉校长苏步青任名誉理事长,舒文、张承宗、胡正昌、姚庄行、赵宪初等一批老领导和老教育工作者任副理事长,由市有关委办局、区县有关领导、教育界知名人士和企事业界代表组成理事会。2004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实施后,理事会经换届重新登记,新一届理事会由22人组成:胡正昌同志任理事长兼法人代表,陈正兴、袁采、夏秀蓉、张民生、夏玲英、冯国荣(申银万国总裁)、刘信义(浦发银行副行长、上海地区行长)等7人为副理事长,聘陈三慰为监事,2008年增补黄良汉为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原市基金会领导聘为顾问的有舒文、王生洪、刘恒椽、姚庄行、吕型伟、王光俭、逄树春、刘期泽、于漪等9人。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事务,经市编委批准,秘书处3名工作人员属事业编制(在市教研室)。市基金会每年召开1—2次理事长会议,1次理事会,确定工作思路,讨论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审议财务预决算,研究重大事项。市基金会成立以来,力行陈国栋同志倡导的“开拓、求实、奉献、服务、廉洁”的会风。2006年市基金会被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市社会服务局、市社团管理局评为“上海市先进民间组织”;经市社团管理局评估,市基金会被确认为四A级社会团体。

二、基金的来源与管理

市基金会属于公募性质的基金会。基金来源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主要来源于“政府部门的资助,社会各界、友好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自愿捐赠”。1987年市基金会成立时,市财政比较困难,当时,江泽民市长亲自批准从有限的市长基金中给基金会拨款20万元,作为第一笔捐款,以后经政府各部门的资助和社会各界募集、企事业单位捐款、文化教育界人士义卖义讲和港澳爱国人士的捐款,共募集本金2404万元,2005年12月,在市教委领导支持下,教委部分直属事业单位又向市基金会捐款1030万元,使我会本金累计扩大至3400余万元。20年来累计增值9100余万元,历年来用于开展尊师重教各项活动的支出共4500余万元,现有资金(含本金和利息结余)8000余万元。市基金会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国家的政策法令,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在全体理事的共同努力和监督下,认真贯彻“积极稳妥、分散风险、依法理财、确保安全”的原则,作好基金的募集和保值增值工作,管好用好基金。每年主动接受银行、民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并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公信度较高。市基金会曾被评为全国教师奖励(教育)基金会系统的财务管理先进单位。

三、开展奖掖工作与尊师重教活动的主要情况

1、奖掖优秀教师,发扬先进,崇尚师德是市基金会贯彻宗旨的一项中心工作。表彰奖励的范围与对象已涵盖了中小学幼儿教育、特殊教育、校外教育及中等职业教育等各类学校,为广大教师树立了学习楷模,展示了教师风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20年来,市基金会共表彰奖励了优秀教师 3.18万人次,其中市优秀园丁1.57万名;奖励学校科研先进工作者450名;奖励各学科成绩突出的中青年教师3730余名;还组织开展优秀教师标兵、优秀校长和支部书记、十佳青年校园长、加强初中建设工程优秀校长、模范班主任、优秀德育工作者、优秀青年教师、少先队辅导员和幼儿教师标兵等评选奖励,其中不少人已成为各级学校教育教学骨干或校级、区教育部门领导。

市基金会会同市教育党政部门、有关社会团体开展“今天怎样当校长”、“我的讲台我的爱”、“为人为师为学”、“一切为了学生”、“师恩师爱师情”等论坛、征文、演讲活动,在文汇报上开辟“教师风采”专栏,用多种形式宣传优秀教师无私奉献、敬业爱生的高尚师德和教书育人的感人事迹,推动了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

市基金会还与市教育部门联合编辑出版《上海教育丛书》,(由吕型伟任主编),帮助中小学教师著书立说,出版学术专著,推广优秀教师的先进教育理念与经验,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传播,已出版66册。

2、弘扬尊师重教风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弘扬尊师重教社会风尚,市基金会专门设立了尊师重教奖,先后7次表彰了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部队等关心支持教育的123个先进单位和509名先进个人,还设立了表彰社区教育、家庭教育和青少年保护工作、关心下一代工作等方面先进的奖项。这些评选奖励工作有力地推动了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基础教育。市基金会还通过加强基金会工作网络建设,在“联”字上下功夫,与区县基金会、街道(乡镇)教育基金在相同的宗旨、目标下,发挥了各自的主动性和优势,协同工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市、区县基金会的整体优势,全面推进本市尊师重教工作,使市与区县基金会成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力助手,起到了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 发挥社团的优势,坚持“两个加强、两个重点、一个倾斜”,为教师、为教育多办实事,在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上积极当好配角。

市基金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近几年来围绕教育中心工作,“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点抓师德的提高,加强校长队伍建设重点抓初中中青年校长的提高,并注重向农村教师队伍倾斜”为指导思想,并与区、县联手,会同有关社会团体、专业学会、研究会认真组织好有关评选、奖励和培训等活动。如近两年与市中小学德育研究会、家庭教育研究会、上海教育报刊总社等组织的我心目中的好老师评选、《师爱在家庭中闪光》百名优秀家庭教育指导者评选、《拨动心弦的艺术》班主任主题教育活动竞赛,与文汇报社共同组织农村优秀教师标兵评选,与金山、徐汇区教育局组织的《城乡一体、均衡发展》上海市初中校长论坛,举办郊区初中、小学校长培训班,均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五、 各级领导始终重视关心与支持基金会的工作。

市基金会成立时,江泽民市长为《上海教育》专门写了《国将兴,必贵师而重傅》的文章,号召全社会关心、支持基金会,并亲自批准了第一笔启动资金。市基金会成立10周年(1997年)、15周年(2002年)、20周年(2007年)时,市领导贺信、贺词充分肯定了市基金会的工作,要求社会各方面继续支持基金会,各级教育部门要重视发挥基金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使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更加发扬光大。市教育党委、市教委领导要求教育有关部门把基金会工作列上议事日程,帮助基金会排忧解难,创造有利的工作环境,进一步推动尊师重教。沈晓明同志在2007年9月庆祝市基金会成立20周年座谈会上强调“我们仍需要动员社会各界、各部门继续给基金会包括在基金募集与保值、增值等方面给以关心和支持,把基金会的事业进一步做大,更好地发挥基金会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中的助手作用,以及作为联系广大教师的桥梁、纽带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党政领导要重视发挥基金会的作用,把基金会工作列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议事日程,积极支持基金会的各项工作,帮助基金会把工作做得更好。”

以上这些,都充分体现了领导对市基金会的关爱、重视和支持,对我们也是很大的鼓舞和鞭策。我们将不辜负各级领导的期望,在业务主管单位市教委的领导下,紧紧依靠理事会,管好、用好基金,围绕教育中心工作为推进教育创新,贯彻新义务教育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做好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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