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6-03 13:59
上海市信息安全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Shanghai Information Security Trade Association,其缩写为SISA。是由上海地区从事信息安全产品开发、制造、经营和服务的企业和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按自愿、平等原则组成,协会于2003年1月21日召开了第一届上海市信息安全行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并于2003年3月20日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在信息化社会中,政治、军事、金融、商业、交通、电信、文教等都离不开信息化。社会对信息化的依赖也日益增强,尤其是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相结合所形成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已经成为反映信息社会特征最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相当的人类社会的机密和财富高度地集中于计算机中,如何保证这些机密和财富的安全就显得特别重要。再加上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以及各行各业信息化的实施,都需要有相应的信息安全产品来保证它们的正常运行。就这样逐步形成了包括:访问控制、病毒防治、反黑客、密钥和数字签名、安全操作系统、数据库安全、网络管理、安全审计、网络隔离、信息加密、备份恢复、可信服务、安全服务、信息过滤、防火墙、信息安全服务等一系列信息安全产品的信息安全产业。
信息安全行业是上海顺利进行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信息安全产业作为新兴产业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了解国际信息安全技术和产业的发展态势,整合上海信息安全产业优势,从战略高度精心规划好上海信息安全产业发展,以市场为导向,集中力量,加速推进产业化,规范和促进我国自主信息安全产业这样一个新兴产业的跨跃式发展,抢占国内外信息安全产业制高点,将对上海信息产业乃至国民经济的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同时为了应对入世挑战,使上海的信息安全产业的发展更快些,更好些和更规范化些。在这种形势下,我们信息安全行业同仁深感同国外的差距,迫切希望能把上海的信息安全行业的单位联合起来,组织本行业的行业协会。
2002年上海市政府为了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和改革,发了沪府发[2002]2号文《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还专门召开了二次全市的有关行业协会发展改革的大会,明确了“行业协会是重要的社会中间组织。加快行业协会的发展和改革,对于应对入世的挑战,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都有重要的意义。”这说明建立上海市信息安全行业协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上海市关于信息安全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遵守《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维护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服务,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技术、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增强行业的整体素质,推进上海信息安全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业务范围:咨询和中介服务,组织调研、交流、合作、培训,举办会展、编辑出版等,以及政府委托的职能。
(一)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本行业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促进企业提高素质和市场竞争力。
(二) 协会把行业服务作为最基础的工作,加大对行业服务的力度和广度,组织市场开拓、会展招商、产品推介、法律服务以及收集、整理、分析国内外有关信息安全方面的信息,办好刊物等服务。
(三) 依据国家规定,制订并执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协助政府加强对会员单位依法经营的自律监督;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四) 发挥行业协会优势,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本行业利益的事项,参与有关本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提出有关信息安全产业发展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 代表本行业相关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切实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六) 成为沟通会员与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桥梁。并制订本行业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涉及本行业经营活动而产生的争议事项。
(七)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本协会承担的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职考核、行业统计、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信息安全行业产品标准的制订等职能。
(八) 与国内外相关业界建立广泛联系,加强国内外合作和交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信息安全行业协会(简称:市信安协);英文译名:Shanghai Information Security Trade Association ,缩写:SIS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等相关文件,由本市信息安全企业以及相关经济组织和机构自愿组成的,实行行业服务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上海市关于信息安全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维护社会道德风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为政府与会员提供服务,积极促进上海信息安全产业的发展,推进上海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本会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区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本行业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促进企业提高素质和市场竞争力。
积极参与政府举办的有关本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听证会,提出有关信息安全产业发展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协会把行业服务作为最基础的工作,加大对行业服务的力度和广度,经常向会员发布市场信息,提供市场需求导向,组织会员进行市场开拓,向社会推介行业产品,开展信息安全培训和提供咨询服务。
制订并执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协助政府加强对会员单位依法经营的自律监督,以及对违法经营的企业进行查处等工作。
制订本行业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涉及本行业经营活动而产生的争议事项。
切实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可代表本行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涉及本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或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等活动。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的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信息发布、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信息安全标准的制订等事项。
与国内外相关业界建立广泛联系,加强国内外合作和交流。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咨询和中介服务,组织调研、交流、合作、培训,举办会展、论坛和编辑出版等,以及承担政府委托的事项。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
(二)本会开展活动做到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信息安全企业以及相关经济组织和机构。
承认本会章程;
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有获得本会服务和获取本会提供信息的优先权;
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本会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服从行规行约;
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主动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本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调离派出单位,理事资格自然消失,由派出单位及时调整更换。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
提议增补和罢免理事;
决定会员的入会和除名;
决定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免;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免;
决定各工作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审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理事单位其他人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理事,应由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在信息安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领导理事会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和考核年度工作计划;
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协调各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决定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会费;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政府资助;
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正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上海的信息安全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7年01月23日本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