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协会

更新时间:2023-11-25 10:06

上海市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10年5月,经市公安局和市民政局批准成立,主管部门是上海市公安局,是一个由从事网络信息服务、数据服务和安全服务的管理机关、科研单位、研发厂商、服务厂商以及计算机网络用户、信息网络安全爱好者等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基本资料

成立背景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社会信息化工作的全面推进,信息技术和网络应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影响也日益显著。信息网络的有效管理和安全可靠性成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的重要保障,因此也成为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民众关注的焦点。协会成立的目的是为了团结和组织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信息网络安全建设的力量,全面推动我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技术的普及、应用和发展,提升广大计算机用户单位和个人的安全意识及安全技能,增强计算机信息网络用户的安全防范能力,维护上海网络信息产业的绿色生态环境建设,逐步建立完善全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障机制,确保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的稳定和谐发展。

协会担负着构建上海市信息安全联动机制、信息安全领域的产品测评、安全信息发布、安全体系评估、等级保护制度具体实施和相关安全人员培训、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等工作,是一个在政府部门、企业单位、个人用户等社会各界之间起着桥梁和纽带作用的权威组织。

协会会员

协会成员近百家,不仅涵盖了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宣传媒体等智库机构,同时不少国内的ICP、ISP、IDC厂商、信息安全厂商及通信运营商也加入其中。协会既是一个专家学者讲座交流的论坛,又是一个厂商与客户沟通互动的平台,也是一个提供公信力保障的评价机构,更是本市在信息安全管理领域层级最高、组织结构最为紧密、行业涵盖最广及公信力最强的社会组织。

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1)具备法人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本市网络安全领域的科研和教育部门、互联网运营服务和信息服务单位、信息网络重点保护单位和使用单位、从事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服务和产品开发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成为协会单位会员。

(2)从事信息网络及网络安全工作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专家学者,也可以申请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网络社会征信网

随着本市社会信息化全面推进,信息技术和网络应用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信息网络的安全可靠性成为发展经济、稳定社会和保障人民生活安宁的重要因素,因此也成为了各级政府和社会民众的关注焦点。

上海市公安局的关心和支持下,网络社会征信网诞生并逐渐成长起来。网络社会征信网自成立以来,配合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结合上海市公安局日常工作,对不良网民及网站进行整治并曝光,团结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开展不良网站举报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网络安全的保护工作,力争为广大网民提供一个良性的上网环境。网络社会征信网还大力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为广大网民提供各种便民服务而不断努力。

协会章程

上海市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协会章程

(2011年3月29日,上海市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协会第一届第二次会员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协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Information Network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Association,缩写SINS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上海市信息网络安全领域的科研和教育部门、互联网运营服务和信息服务单位、信息网络重点保护单位和使用单位、从事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服务和产品开发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从事信息网络安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信息网络安全管理部门和信息网络用户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助管理机关规范和加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工作的管理,维护本市信息网络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的发展,提高网络用户的安全意识,保障信息的社会化和产业化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公安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协助政府信息网络安全管理部门宣传监督落实国家及职能部门有关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计算机及网络用户的安全意识和安全保护水平;

(二)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加强计算机及其信息网络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控,检测信息网络安全漏洞,评估网络安全等级;

(三)承担业务主管部门所委托的对计算机及其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的培训以及安全技术服务;

(四)开展计算机与网络安全技术公众服务,防范信息网络安全事故的发生;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对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信息网络安全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建立全社会联动机制,维护本市信息网络正常运行;

(五)开展信息网络安全的论证、评审和咨询服务,进行市场调研和预测,为政府管理部门提供决策咨询;办理政府授权或委托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促进信息网络用户之间以及IT企业与机关、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研讨信息网络安全课题,推广行之有效的网络安全管理经验;组织开展信息网络安全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七) 协助管理机关评审、鉴定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成果,推介计算机及信息网络安全产品,监理网络安全工程;

(八)组织信息网络安全讲座和学术论坛,推广普及网络安全知识,活跃学术交流,编辑出版信息网络安全刊物、理论专著;

(九)建立和加强同国内外计算机及信息网络安全组织的联系,促进国内与国际间的交流,繁荣信息网络安全的学术研究。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法规宣传、政策咨询、安全服务、交流研究、专业培训、编辑出版。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合法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三)在本会的业务相关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有志在信息网络安全领域从事有益的工作;

单位会员

与本协会业务有关,具备法人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本市网络安全领域的科研和教育部门、互联网运营服务和信息服务单位、信息网络重点保护单位和使用单位、从事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服务和产品开发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成为协会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

从事信息网络安全工作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专家学者,有加入本会意愿,承认本会章程,可以申请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常规发展会员工作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

(三)办理完成相关入会手续后,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 制定会费标准;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4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4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表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受委托出席理事会会议的代表一般没有投票权,但如果该理事事先对需要投票表决的事项充分了解,并给予该代表关于投票的特别授权,该代表应享有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以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出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意见。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内设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内设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本章程经2011年3月29日第一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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