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07 21:06
2021年12月,上海市住建委、市房管局、市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
内容解读
一是增加非沪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要求。2018年开始实施的本市非沪籍共有产权保障房,在供后管理上与本市户籍共有产权保障房有不同的制度安排,非沪籍家庭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后不得购买商品住房;购房人购房后五年内如需转让个人产权份额的,回购主体为组织分配供应区的住房保障机构;五年后在取得本市户籍前不得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或上市转让,但可以将共有产权保障房个人份额转让给其他非沪籍对象。本次修订主要补充完善了上述内容要求。
二是增加相关行政管理和执法主体。近年来,为适应城市管理集中统一执法改革要求,本市已将共有产权保障房行政处罚事项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为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6号)基础上,出台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八(试行)》(沪城管规〔2020〕3号),进一步细化了共有产权保障房供后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增强了可操作性。本次修订对相关行政处罚主体等内容作了调整和完善,并在联合发文单位中增加市房屋管理局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三是进一步规范信用惩戒相关工作。《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 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纳入、失信惩戒需严格以法律、 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根据上述要求,将相关信用惩戒内容修改为“购房人、同住人、房地产经 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相关失信 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