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

更新时间:2023-05-26 14:03

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分设两类奖项,即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和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政策建议奖。两类奖项并列,并各自分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决策咨询研究成果”是指为上海市社会、经济、城市发展等方面决策提供的有一定价值的咨询研究报告等成果。

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励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便于处理实施中的问题,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评奖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使本市决策咨询研究工作进一步适应上海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规定》中所指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是指为上海市社会、经济、城市发展等方面决策提供的有一定价值的咨询研究报告等成果。已颁布实施的政策、法规、制度、规划等,不属此列。

第四条 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分设两类奖项,即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和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政策建议奖。两类奖项并列,并各自分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申报者应按规定确定申报何类奖项。

第二章 评奖范围

 第五条 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原则上每两年评奖一次。每届评奖的申报成果,必须是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等成果。凡在规定时间之前或之后完成的成果,均不列入该届评奖范围。

第六条 在规定期间完成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等成果,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单位或个人均可以申报评奖:

(一) 研究成果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纳应用,并经过实践产生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

(二) 研究成果已被国家有关部门采纳应用,并对本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有较好促进作用的;

(三) 研究成果虽未被政府部门采纳,但已经专家评议确认,若被采纳应用将可能产生较好社会、经济效益或者避免重大损失的。

第七条 已获得上海市科技进步奖或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研究成果,不列入本奖励范围。

第三章 评奖标准

 第八条 获奖成果标准:获奖成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理论联系实际,在决策咨询研究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对促进本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能够发挥积极作用,是已经或将会产生良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优秀研究成果。

第九条 评审基本原则:依据获奖标准,对列入评奖范围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按其研究价值的高低、已经产生或将会产生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影响的大小,包括避免经济或社会损失的有效性程度进行具体评审,在此基础上产生拟予奖励的研究成果名单,并确定拟授予的奖励等级。

第四章 评奖机构

 第十条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评审工作在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领导下进行。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组成人员包括政府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方面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两年,凡符合条件者届满后可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订和修订《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励规定的实施细则》;负责审定每届评奖的实施办法及方案;负责审定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奖励成果名单;负责对有关单位、个人对拟予奖励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提出的异议进行审议;负责向市政府报告评奖工作情况。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行使职责的过程中,必须保持公正、公平,并对评奖情况和有保密要求的成果,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为保证评奖工作公正、科学地进行,设立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专家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参加,每届任期两年,凡符合条件者届满后可连聘连任。其主要任务是,对申报成果进行评审,并在评审基础上提出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拟予奖励名单。评审专家在行使职责过程中,必须保持公正、公平并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奖办”),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评奖日常工作。评奖办由主任、副主任及若干工作人员组成,机构设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第十四条 评奖办的主要职能是:负责编制评奖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受理评奖申报;组织专家评审;公示拟予奖励成果名单;汇编获奖成果内容简介;组织颁奖等。同时,负责处理评审委员会授权处理的具体事项;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奖工作情况;做好评奖资料归档工作等。

第五章 评奖程序

 第十五条 成果申报:当每届评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评奖活动安排后,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可按如下程序申报评奖:申报者应按规定时间向评奖申报受理部门申领或从网上下载《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申报表》及有关配套材料;然后按规定填写该申报表,由单位签署意见并盖公章;最后,在申报截止日内,将申报表、申报成果及被有关部门采纳应用的证明材料按规定份数一并送交评奖申报受理部门。

第十六条 成果评审:

(一)评奖办首先对申报成果进行申报资格认定,并进行分类整理。

(二)对具备申报资格的研究成果,由评奖办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分初评、复评、终评三个阶段。专家组负责初评、复评工作,并在此基础上产生拟予奖励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名单,最后提交评审委员会终审核定。

(三)每阶段评审的具体程序是:专家分别阅读成果材料,对成果打分;统计专家打分情况,汇总打分结果(由高分到低分排序);专家评审组结合打分情况对成果进行评议,提出进入下阶段评审的成果名单;专家评审组对入围下阶段评审的成果填写《评审意见书》,并由专家评审组组长签名。

(四)评审中出现对申报成果的意见难以统一的情况时,可采用投票表决方式确定评审结果,获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五)评审委员会负责最终审定获奖成果,但特等奖成果必须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有效。拟报市政府批准获特等奖的成果,须经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同意方能上报。

(六)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成员及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本人的申报成果或作为主要完成人之一的申报成果进行评审时,应予回避。

第六章 拟予奖励成果名单的公示和异议处理

 第十七条 对经评审拟予奖励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其名单将通过媒体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单位、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评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评奖办提出,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异议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对经媒体公示的拟予奖励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提出的异议,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一般应在提出异议截止日后一个月内,将异议处理完毕。对异议的处理结果,须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因特殊情况未能按规定时间处理完异议的成果,应暂缓授奖,并应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说明情况。

第七章 奖励

 第十九条 拟奖励成果经媒体公示期满并对有关异议处理完毕后,即正式发出获奖通知。对获奖成果,召开颁奖大会予以授奖,统一发给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 颁奖后,如继续发现获奖成果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情况的,经调查核实后由评审委员会撤销对该成果的奖励,并追回证书和奖金等。

第二十一条 获奖证书将著录成果主要完成人的名单。对各等级获奖证书著录名单作如下名额限制:特等奖15人、一等奖9人、二等奖7人、三等奖5人。(获奖证书著录名单的排列顺序原则上以申报成果原作者排列顺序及申报表排列顺序为准。)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奖金,将颁发至获奖成果申报人。若是集体成果申报,则由该成果课题组自定分配方案,按贡献大小将奖金发给成果完成人。

第二十三条 获奖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应将该完成人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在具体实施中如遇不妥之处,或对有关问题未作明确规定,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正,也可经讨论制订补充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修订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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