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08 13:13
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是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属事业单位之一。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规、政策,依法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二、负责开展本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
三、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委托,负责本市职业病致残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负责对工伤、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劳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再次鉴定。
四、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委托,负责组织工伤康复医学专家对工伤康复对象进行确定,对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五、执行国家和本市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负责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业务培训。
六、负责本市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的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的工作规程。
七、负责指导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协助处理其报送的工伤疑难和有争议案件。对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受理点进行业务指导。对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执行劳动能力鉴定情况进行检查。
八、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其他日常事务性工作。
九、承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或交办的其他职责任务。
(一) 因工负伤
1、注册在本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他从业人员或申请人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
2、 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应向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申请(西乡路188号2楼受理窗口,每周一、三的上午9:00—11:00、下午1:30—4:30)。
(二) 因病、非因工负伤
1、注册在本区范围内的企业或申请人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以要求提前退休、退职,大病医疗救助以及“协保人员”“失业人员”的鉴定,可直接向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西乡路188号2楼受理窗口,时间同上)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带齐资料——提出申请——受理——收费——指定鉴定医院面见被鉴定人——召开鉴定会——作出鉴定结论——发给鉴定结论书
1、《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2、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
3、《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试行)》[沪劳保发(1999)14号]
4、《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5、《上海市因病或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修订本)》的通知(2001年1月)
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2001年1月版)
(一)因工负伤和生活自理劳动能力鉴定
1、 工伤认定书或工伤确认书
2、 上海市因工负伤或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表
3、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因工负伤“三项”确认
1、配置辅助器具确认表
2、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表(不包括外地劳动力)
3、工伤复发确认表(不包括外地劳动力)
注:以上三项确认必须符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范围(指2004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或虽然工伤发生在2003年,但工伤认定必须在2004年作出的,且有效期在一年以内的)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鉴定
所需资料
1、个人申请书
2、上海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每件鉴定费350元/人(关于核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1994)第2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