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业企业管理协会

更新时间:2024-02-04 20:53

上海市商业企业管理协会成立于1985年,是一个以上海商业企业为会员主体的从事企业管理和质量管理的专业性社会团体。其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帮助企业提升管理素质和管理水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守法经营,为上海商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协会的业务有:商业策划、规划设计、企业管理、评优表彰、品牌推广、职业培训、学术研究、咨询服务、编辑、出版、发行《商业企业》杂志。

协会简介

上海市商业企业管理协会(原财贸企业管理协会)成立于1985年,由本市商业、粮食、水产、供销、石油等系统的企、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及有关科研单位自愿组成,是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隶属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目前,协会会员有包括国有、民营和中外合资的企业近400家,基本涵盖了上海市的各种商业业态和类型,如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超市卖场、奥特莱斯、专业专卖、品牌代理、电子商务、电视直销、市场管理、大宗贸易、物流配送、物业管理、咨询策划、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等。

协会以各种形式搭建资源共享平台为会员单位服务,每年通过评选表彰、走进企业、业务交流、专业培训、讲座论坛、商务考察等活动,为会员单位开阔视野,创新思路,广交朋友,提升管理能力和拓展经营渠道提供帮助。

协会的工作任务:

1、发挥企业与政府、社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建立沟通交流平台,完善协调工作机制;

2、研讨和传播现代企业经营理念、管理知识,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

3、开展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培训,提高商贸企业员工队伍的素质;

4、推进企业经营业务的交流与合作,提供有关经营管理和商业信息等咨询服务;

5、开展评选和表彰优秀企业、优秀经营者以及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等活动;

6、编辑出版《商业企业》杂志,宣传优秀企业家事迹,推广先进企业经营管理经验;

7、参与上海经济和商贸流通领域的改革和创新,举办有关讲座和专题研讨会,组织会员国内外考察和交流;

8、密切区(县)商业企协和其他有关行业协会的联络,加强业务合作与配合。

协会会长及日常办事机构:

2011年1月14日,上海市商业企业管理协会召开第五届会员大会暨五届一次理事会,按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第五届理事会,大会选举贺涛先生为新一届理事会会长,王志刚先生为常务副会长。协会秘书长为盛小洪,副秘书长为江之琳。

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内设办公室、会员部、财务部、《商业企业》编辑部。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大田路105号三楼,邮编:200041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上海市商业企业管理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市商业、粮食、供销、水产、石油等系统的企事业单位,工商企业法人单位和大专院校及有关科研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会以促进企业管理素质和管理水平为宗旨,从而为企业、企业家服务,为上海经济和社会发展作贡献,维护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引导和推动企业、企业家守法和自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沟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的关系。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法定住所地是上海市北京东路356号815室;活动地域为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工作任务:

(一)研讨、传播现代企业管理知识,交流现代企业管理实践经验,促进企业“向管理要效益”,大力推行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企业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

(二)沟通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参与建立健全政府、企业、工会的“三方机制”和劳动关系的协调工作,反映企业的意见,发挥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

(三)推动商业企业员工队伍的建设,培训商业企业管理人才,提高企业整体素质,促进社会主义商业经营者队伍的成长。

(四)提供商业(商办工业)经营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和商业信息等咨询服务。

(五)围绕商业企业的热点、难点等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决策,提供参考材料,为企业加强经营(生产)与管理提出建议。

(六)开展评选优秀企业、优秀经营者和优秀质量成果等活动,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个人,推广优秀事绩。

(七)积极参与对商业经济改革的研究,努力完成有关部门或市场需要的各项任务。

(八)组织和促进国内外企业之间的友好合作与业务交流,发展与国内外有关协会的友好往来。

(九)编辑出版商业企业经营管理、商业改革等书籍刊物。

(十)密切区(县)商业企协联系,加强工作上的合作与配合。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商业策划、规划设计、品牌管理、质量标准、评选优秀、干部培训、编印刊物等。

第九条 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各项活动,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四)本会活动自主、自立、自强,遵循科学发展观。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一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本市商业、粮食、供销、水产、石油等系统的企事业单位,工商企业法人单位和大专院校及有关科研法人单位;

(三)承认本会的章程;

(四)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1年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作出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理事,须经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二、四、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年龄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常务副理事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业内有良好的个人信誉;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章程规定的原则,制定会议制度、人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有关团体规章制度,由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等增值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另订管理办法,具体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和其他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离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民间组织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相悖,应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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